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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4 12:47:19瀏覽3843|回應12|推薦27 | |
林義夫,曾經在我國的軍隊中擔任連長,曾經是高知識份子從軍報國的樣板, 但因為某些原因「叛逃」到中國大陸,受對岸的栽培, 成為國際知名經濟學家、世界銀行副行長... 這樣子的知名人士,現在該不該讓他回台灣呢? 從法律上來討論就有所爭議,當然講出這個爭議,恐怕非法律人也搞不太懂,即便是法律人,也可能很難做決斷。 但無論如何,還是要講一下,就是依據陸海空軍刑法,投敵者,最重可處死刑。 (當年是懲治叛亂條例,戒嚴時期很多事情都很奇怪,許多被莫名其妙被判處死刑者,只能把被銬著的雙手,高舉左手伸出食指與中指,右手伸出食指比出2與1的手勢,對這個世界做最後的喊冤,表示我不是作奸犯科的壞人,我是因為懲治叛亂條例2條1才被槍斃的...引自網友JONAH) 懲治叛亂條例2條1:「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死刑的追訴權是20年(舊法),再加上時效停止原因,還可以加個5年,總共25年。 但重點在於到底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如果是狀態犯,當林義夫游泳到對岸投敵時,犯罪行為就已經完成,時效就可以開始計算,到現在也當然已經過了25年,回台灣也不會被抓起來。 如果是繼續犯,林義夫還是投敵ING,犯罪沒有完成,時效也根本沒有開始計算,回國的話,當場就給他逮捕下去。 可是該怎麼認定呢? 有人將政治的因素丟入判斷,認為兩岸氣氛變好,就該放他回來,這種因人而異的判斷標準,不可採。難道如果林義夫後來沒有成就,我們就有不同的標準嗎?這種論點是對於自我民主法治的羞辱行為,實不可採。 筆者基本上認為是繼續犯而非狀態犯。 但提出一個見解,就是「敵」這個要件的認定,如果現在對岸還是敵人,那當然時效根本還沒有開始計算,只要回國就把林義夫抓起來,為其當年背叛我們的行為負責。 如果對岸不被認為是「敵」的時候,則林義夫的犯罪行為就到那個時間點,然後開始起算追訴權時效,例如海基還協第一次正式開會那天,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之日...等,如果從那個時候對岸不再是「敵」,那就從那天開始起算25年。 但現在對岸還有許多飛彈對著我們,各位認為到底是「敵」還是「非敵」呢?(從飛彈數增加來看,應該是敵) 是否放棄武力犯台?(從不放棄武力犯台,應該是敵。) 是否願意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從不願意或難以達成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是敵。) 這些都是可以判斷的標準,只是一個宣示是否為敵,恐怕就需要一個政治上的明確宣示了,而這場球賽,不只是我們參與,老共也有表示意見的權益啊! 【公司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屋主在大學教授了三年的商事法,蒐集了許多公司法的案例,讓讀者可以從實務案例、圖解的呈現方式,瞭解枯燥無味的公司法,另外也針對國家考試的考題加以整理,適合對公司法有需要的讀者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國文─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圖解法學緒論】、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第四版)、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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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