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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把林毅夫抓起來?
2012/03/14 12:47:19瀏覽3806|回應12|推薦27

林義夫,曾經在我國的軍隊中擔任連長,曾經是高知識份子從軍報國的樣板,

但因為某些原因「叛逃」到中國大陸,受對岸的栽培,

成為國際知名經濟學家、世界銀行副行長...

這樣子的知名人士,現在該不該讓他回台灣呢?

從法律上來討論就有所爭議,當然講出這個爭議,恐怕非法律人也搞不太懂,即便是法律人,也可能很難做決斷。

但無論如何,還是要講一下,就是依據陸海空軍刑法,投敵者,最重可處死刑

(當年是懲治叛亂條例,戒嚴時期很多事情都很奇怪,許多被莫名其妙被判處死刑者,只能把被銬著的雙手,高舉左手伸出食指與中指,右手伸出食指比出2與1的手勢,對這個世界做最後的喊冤,表示我不是作奸犯科的壞人,我是因為懲治叛亂條例2條1才被槍斃的...引自網友JONAH)

懲治叛亂條例2條1:「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死刑的追訴權是20年(舊法),再加上時效停止原因,還可以加個5年,總共25年。

但重點在於到底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如果是狀態犯,當林義夫游泳到對岸投敵時,犯罪行為就已經完成,時效就可以開始計算,到現在也當然已經過了25年,回台灣也不會被抓起來。

如果是繼續犯,林義夫還是投敵ING,犯罪沒有完成,時效也根本沒有開始計算,回國的話,當場就給他逮捕下去。

可是該怎麼認定呢?

有人將政治的因素丟入判斷,認為兩岸氣氛變好,就該放他回來,這種因人而異的判斷標準,不可採。難道如果林義夫後來沒有成就,我們就有不同的標準嗎?這種論點是對於自我民主法治的羞辱行為,實不可採。

筆者基本上認為是繼續犯而非狀態犯。

但提出一個見解,就是「敵」這個要件的認定,如果現在對岸還是敵人,那當然時效根本還沒有開始計算,只要回國就把林義夫抓起來,為其當年背叛我們的行為負責。

如果對岸不被認為是「敵」的時候,則林義夫的犯罪行為就到那個時間點,然後開始起算追訴權時效,例如海基還協第一次正式開會那天,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之日...等,如果從那個時候對岸不再是「敵」,那就從那天開始起算25年。

但現在對岸還有許多飛彈對著我們,各位認為到底是「敵」還是「非敵」呢?(從飛彈數增加來看,應該是敵)

是否放棄武力犯台?(從不放棄武力犯台,應該是敵。)

是否願意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從不願意或難以達成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是敵。)

這些都是可以判斷的標準,只是一個宣示是否為敵,恐怕就需要一個政治上的明確宣示了,而這場球賽,不只是我們參與,老共也有表示意見的權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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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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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就是投降,所以從三通那天開始算25年
2012/03/14 14:52

總統說過三通就是投降。

敵對狀態的結束和海基會完全沒有關係。

敵對狀態的結束,

只有在簽署停戰協定、或是一方投降為止。

總統代表國家,

總統說三通就是投降,那三通就是投降。

所以,要從三通那天開始算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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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還在持續中
2012/03/14 14:32
就某些人的說法,目前還在內戰狀態中,只是暫時停火而已,更何況對於貳臣也實在沒有客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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