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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同意配偶去當娼妓嗎?
2010/02/02 12:41:05瀏覽1602|回應2|推薦24

引用文章配偶同意書? 性工作者:怎麼可能

釋字第666號解釋,認定罰娼不罰嫖違憲後,法務部開始認真思考制定「成人性交易管理法」

只是有一條規定,規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從事性工作前,必須取得配偶同意,若配偶不同意,則還是會面臨刑法通姦罪之論處。

通姦罪,規定在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罪是告訴乃論,但是若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可是許多性工作者都是背著家人出來做的,一般男人也很難簽署這種同意書吧!?所以問題的根源應該是「通姦除罪化」。

但是,即便除罪化之後,是否還有民事上的問題呢?

如果娼妓的配偶得知此事,內心十分很不爽,感覺自己的「家庭和樂幸福權利」與「享有老婆貞潔權利」遭到侵害,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一百萬元,是否可以成立呢?(參照《圖解民法》第144-146頁)

今天和友人哈拉了一下,戲稱根本是增加家庭業外收入,難以成立此一權利,即便成立,亦非重大。總之,修法後,嫖客還要被罰,那根本就是立法者智障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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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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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3743165
 引用者清單(1)  
2010/02/02 14:59 【天蠍浪子的咖啡杯】 配偶同意書?哪個蛋頭學者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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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配偶同意還是女配偶同意?
2010/02/03 00:41

對於這一則,還想要問是「男配偶同意?還是女配偶同意?」

在這個時代,當娼妓不是只有女人為之,男人當娼妓相信也不少。

但是每當看到政府凝定新的政策時,就常覺得這些官員是真的不食人間煙火還是只會道貌岸然的歌頌「道德論」?

其實會有釋字第666號,也是因為宜蘭的兩位法官同情弱勢的性工作者而提出釋憲才有的一個結果。

大家往市區隨意的繞一趟,聳立在路邊一家比一家華麗氣派的酒店,政府是否也該努力的管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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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啊,不過要能賺很多才行
2010/02/02 18:56

這取決於收入減掉支出之後能夠賺多少錢

如果,能夠每個月能夠賺很多,當然就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