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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12:41:05瀏覽1602|回應2|推薦24 | |
引用文章配偶同意書? 性工作者:怎麼可能 在釋字第666號解釋,認定罰娼不罰嫖違憲後,法務部開始認真思考制定「成人性交易管理法」 只是有一條規定,規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從事性工作前,必須取得配偶同意,若配偶不同意,則還是會面臨刑法通姦罪之論處。 通姦罪,規定在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罪是告訴乃論,但是若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可是許多性工作者都是背著家人出來做的,一般男人也很難簽署這種同意書吧!?所以問題的根源應該是「通姦除罪化」。 但是,即便除罪化之後,是否還有民事上的問題呢? 如果娼妓的配偶得知此事,內心十分很不爽,感覺自己的「家庭和樂幸福權利」與「享有老婆貞潔權利」遭到侵害,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一百萬元,是否可以成立呢?(參照《圖解民法》第144-146頁) 今天和友人哈拉了一下,戲稱根本是增加家庭業外收入,難以成立此一權利,即便成立,亦非重大。總之,修法後,嫖客還要被罰,那根本就是立法者智障的具體表現。 《博客來:圖解民法》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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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