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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一審併案,違憲嗎?
2009/09/19 10:20:09瀏覽2163|回應9|推薦32

(以下純屬個人看法,會隨著各位的建議與資料的收集而持續修正)

●法官法定原則

拜讀了洪英花法官去年在自由時報的投書「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乙文

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該文認定併案給蔡守訓法官審理,業已違反「法官法定原則」

白話來介紹此一原則,是指哪個法官來判案,是由法律來制定一套規則,行政機關不能夠身手介入。但是,分案之後,可能會有相牽連之案件分屬不同法院管轄的情況,為了要避免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之目的,合併通常是較多的選擇。(參照司法院新聞稿,97/12/30)

●什麼情況可以併案?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所以,阿扁有很多案子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相牽連案件),此時法律規定是「得」,也就是可以合併由蔡守訓審理,也可以不合併。

(本案為相同法院之不同合議庭)

●怎麼併案?

既然決定要合併,

因為當時繫屬於兩個法官手上,應以裁定的方式移送合併。這個部份,也是洪法官所強調的重點,也就是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不能夠由法院人士恣意作為。

只是問題來了,刑事訴訟法只說可以合併,合併要用裁定的方式為之

但是要怎麼合併?

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說「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如果不同意,上級法院才會出面裁定。所以,應該是法院會來個討論,然後問相關的法官意見,是否OK?只是這個討論是否應該由蔡守訓法官與周占春法官以外的第三人討論(沒有建立任何機制)?還是應該由蔡守訓法官與周占春法官兩人協商?(沒有建立任何機制)或者是建立一套內部的機制,大家遇到此情形照著辦理就對了。

筆者認為只要沒有建立一套機制,無論是蔡周二人私下討論,或者是第三人介入討論,都會引發不公的質疑,所以建立一套機制有其必要性。例如透過訂定要點或其他內部規範的方式,建立所謂的後案併前案、輕案併重案等原則,然後未來照著做就好了。

目前法院有所謂的內部「刑事庭分案要點」,會針對相牽連的案件怎麼併案的程序有所規範。

司法院訂頒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也明文規定後案應併前案辦理,顯示原則上「後案併前案」,應該是一個內部慣例。

洪法官質疑本應以法院裁定者,卻以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組成審核小組,決議後案併前案,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當時依據媒體報導,四票贊成後案併前案,一票棄權)

但是,筆者對於洪法官的見解則持保留的態度。

到底法院有沒有裁定?

(本文認為雖然是相同法院不同合議庭的情況,應該還是要裁定)

該文並沒有說明清楚,媒體報導也暫時找不到,筆者對於法院內部程序是否會以裁定為之,也不清楚!(請熟悉該程序者指導一下)

不過,既然兩位法官後來都尊重行之多年的內部分案方式,裁定只是程序上的事項,從過程來看似乎符合行之多年之作法與內部規範。

只是值得討論者,此種內部分案併案的機制,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範,是否適合以要點的方式來決定呢?是否應該以法律加以明定基本原則?或許是未來釋憲的方向之一。

●結論

筆者推論至此,認為結果的角度上觀察,採取後案併前案,應該沒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也能夠達到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之目的。只是,未來是否有修法的必要,還是值得討論。(一般教科書對此討論甚少)

不過,筆者認為此種高度政治性案件,不宜併案,或者是法院應該對此案件,在審理前就對民眾公開其分案併案之原則,然後照著做,才不會引發爭議。

此時,只好靠大法官來定調了。


圖解刑法《博客來》

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

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捍衛權利大作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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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3330707
 引用者清單(1)  
2009/09/19 22:31 【丹尼爾的政論部落格】 扁案背後的惡靈

 回應文章

掌櫃滴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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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併~字
2009/09/26 12:08

後案併前案,這個用語有點模糊,

既可解釋成,後案合併前案 → 兩案的合議庭都可審理

亦可解釋成,後案併入前案 → 前案的合議庭審理

依照實際操作,則是交由:前案的合議庭審理。

這些大法官,多寫一個字很痛苦咩?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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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有分案規則
2009/09/20 00:35
之前看到這個議題想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併案的原則究竟是前案併後案還是後案併前案?感謝格主解決了這個疑惑。

巴哈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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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已經是天怒人怨
2009/09/19 21:23

看來阿扁已經天怒人怨了,好不容易有個針對司法問題發聲的人,就因為阿扁有關也要被罵到臭頭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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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理談法,誰鳥你?
2009/09/19 19:14
講得"天花亂墜"  "口沫橫飛"  有個X用? 洪陰花和民進黨等台獨  根本不鳥你! 他們不是要講道理滴!  大法官?根據之前經驗  有個X用?

台灣阿Q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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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習慣?
2009/09/19 19:12

習慣!民法的法律用語吧!

應該是慣例,但是洪英花認為的法官法定原則,沒有憲政慣例可依循!


南京板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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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不是很簡單嗎
2009/09/19 12:38

在法條中未說清

或是根本沒載明者

得依習慣

這在很多書籍裡都有這段--->依習慣


綠貪一族,把貪污視為終身使命!

台灣阿Q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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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定原則,在哪裡?
2009/09/19 12:02

法官法定原則是基於分案時,不能由行政力介入,應由法律規定的論述!也就是分案時,不受有心的行政力選定法官來思考!

但是憲法有明文規定此一原則?其實正本清源是因為法官在很多案件的審判上,裁判不當或政治人物操弄、更因法官本身不潔身自愛介入政爭中,因而形象受太多質疑!

如台灣的法官都能依專業、證據,審理、裁判,不因心之所愛或心之所惡就偏私,那分到哪一個法官審判都一樣,誰還會計較法官如何選定?


啥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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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蔡守訓的弟弟沒當過司法黃牛
2009/09/19 11:15
重點不在於併案違憲。而是在於一審已經結束。如果蔡守訓真的審判不公,從一審紀錄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到今天這些廢物還提不出任何實質證據,反而是一再提出虛假的質疑打烏賊戰。

任何一個被告都可以懷疑法官。但是沒有權利因為懷疑法官就故意放棄辯護,或是用各種卑劣手段阻撓審判進行。對法官的懷疑可以在判決做成,上訴的時候審查。故意不辯護只有一個可能,就是根本沒有可以看的證據,自己實際上就是有罪,連騙小孩的偽證都做不出來。就算是遇上一個毫無理性的宗教法庭,無辜的人都會大聲呼喊證據。蔡守訓是這種法官嗎?錯。更不要說至少蔡守訓的弟弟沒當過司法黃牛。

如果蔡守訓真的審判不公,一審的時候律師可以抗一百萬個議(證人與被告完全無關!他的證詞是道聽塗說!筆錄沒有簽名!單據有塗改痕跡!)。中華民國立國快一百年了,還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律師只能抗議三次。所有兩造之一不服的部份,上訴的時候都可以審查。誰放棄辯護的權利?

律師公會要不要把顧立雄的律師執照吊銷掉?換成在美國,這種律師早就該吊照啦。

老譚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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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定調
2009/09/19 10:49
根據中國人偉大的習性,更為了主張自我膨脹的能量,定調不就沒得玩了。
這件事為何只有洪英花一直哇啦哇啦的叫,主因不在於她是不是阿扁的暗椿,而是她的看法的確是和其他法官不同,問題是這種不同看法的人有多少?如果少之又少,那麼遵照她的做法,那不是另一場司法災難的開始!
台灣還在學習一件事,洪英花可以終其一生主張這件事,但是我可以一輩子反對她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