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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9 10:20:09瀏覽2163|回應9|推薦32 | ||
(以下純屬個人看法,會隨著各位的建議與資料的收集而持續修正) ●法官法定原則 拜讀了洪英花法官去年在自由時報的投書「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乙文 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該文認定併案給蔡守訓法官審理,業已違反「法官法定原則」 白話來介紹此一原則,是指哪個法官來判案,是由法律來制定一套規則,行政機關不能夠身手介入。但是,分案之後,可能會有相牽連之案件分屬不同法院管轄的情況,為了要避免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之目的,合併通常是較多的選擇。(參照司法院新聞稿,97/12/30) ●什麼情況可以併案?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所以,阿扁有很多案子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相牽連案件),此時法律規定是「得」,也就是可以合併由蔡守訓審理,也可以不合併。 (本案為相同法院之不同合議庭) ●怎麼併案? 既然決定要合併, 因為當時繫屬於兩個法官手上,應以裁定的方式移送合併。這個部份,也是洪法官所強調的重點,也就是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不能夠由法院人士恣意作為。 只是問題來了,刑事訴訟法只說可以合併,合併要用裁定的方式為之 但是要怎麼合併? 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說「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如果不同意,上級法院才會出面裁定。所以,應該是法院會來個討論,然後問相關的法官意見,是否OK?只是這個討論是否應該由蔡守訓法官與周占春法官以外的第三人討論(沒有建立任何機制)?還是應該由蔡守訓法官與周占春法官兩人協商?(沒有建立任何機制)或者是建立一套內部的機制,大家遇到此情形照著辦理就對了。 筆者認為只要沒有建立一套機制,無論是蔡周二人私下討論,或者是第三人介入討論,都會引發不公的質疑,所以建立一套機制有其必要性。例如透過訂定要點或其他內部規範的方式,建立所謂的後案併前案、輕案併重案等原則,然後未來照著做就好了。 目前法院有所謂的內部「刑事庭分案要點」,會針對相牽連的案件怎麼併案的程序有所規範。 司法院訂頒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也明文規定後案應併前案辦理,顯示原則上「後案併前案」,應該是一個內部慣例。 洪法官質疑本應以法院裁定者,卻以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組成審核小組,決議後案併前案,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當時依據媒體報導,四票贊成後案併前案,一票棄權) 但是,筆者對於洪法官的見解則持保留的態度。 到底法院有沒有裁定? (本文認為雖然是相同法院不同合議庭的情況,應該還是要裁定) 該文並沒有說明清楚,媒體報導也暫時找不到,筆者對於法院內部程序是否會以裁定為之,也不清楚!(請熟悉該程序者指導一下) 不過,既然兩位法官後來都尊重行之多年的內部分案方式,裁定只是程序上的事項,從過程來看似乎符合行之多年之作法與內部規範。 只是值得討論者,此種內部分案併案的機制,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範,是否適合以要點的方式來決定呢?是否應該以法律加以明定基本原則?或許是未來釋憲的方向之一。 ●結論 筆者推論至此,認為結果的角度上觀察,採取後案併前案,應該沒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也能夠達到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之目的。只是,未來是否有修法的必要,還是值得討論。(一般教科書對此討論甚少) 不過,筆者認為此種高度政治性案件,不宜併案,或者是法院應該對此案件,在審理前就對民眾公開其分案併案之原則,然後照著做,才不會引發爭議。 此時,只好靠大法官來定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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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