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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4 13:05:07瀏覽3343|回應4|推薦30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告夫外遇不養家 獲賠220萬」報導 一、案例事實 A女嫁給B男,生下二女後,B男又結識C女 A女 ← B男 → C女 A女一氣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吃住皆靠娘家,過一陣子才找到工作,有了收入。 事後,A女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B男給付扶養費用400餘萬元,經過多年的纏訟,終於獲得220萬元的扶養費。 二、法令分析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6-1條有明文規定,另依據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所以,A女可以向B男主張扶養費用。 三、JC鮮師的建議 報導中引述法官所言,由於A女對B男的怨氣一直無法釋懷,九年多來,不斷纏訟,案件一直在判決、上訴、發回更審程序中打轉,直到最近才定讞。 雖然獲得了220萬元的賠償,但是九年的時光,就這樣在法庭中流浪而過;難以計數的成本,就在法庭來來往往中,從口袋中流逝。 怨懟,消失了嗎?恐怕沒有。 好聚好散,雖然B男違背了當初對於婚姻的承諾,但人生就是很多無奈的事情,放下或許是另外一種解脫。 完整內容,請看「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175~176頁「離婚後面臨的經濟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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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