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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代管性侵和解金,告官討不回
2008/06/12 08:18:21瀏覽1434|回應1|推薦23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父代管性侵和解金,告官討不回」報導

一、案例事實

陳姓女子七年前遭性侵害,獲賠九十萬元,由她父親領取。她成年後控告父親,請求返還這筆錢;陳父表示錢都用在扶養女兒及興建房舍上,早已一毛不剩。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父的付出遠超過九十萬元,判她敗訴。

二、法令分析

(一)陳女主張:

自己國二時遭性侵,92年1月間雙方和解,對方願賠100萬元,當時她未成年,錢由父親代收。如今她已成年,有能力管理財產,父親當然應交還這筆錢。

(二)陳父主張:

家裡蓋新居,他花了近500萬元,離婚後還按月付給女兒1萬元生活費,共付了36萬餘元,另支付女兒學雜費共37萬餘元,林林總總的支出加起來,90萬元早已花光。

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三)法院見解

陳父斥資興建新居給母女居住,屬於為子女利益支出,建屋花費加上扶養費,遠超過九十萬元,因此駁回陳女請求。

三、JC鮮師的看法

離婚後,還是要多回去探視小孩,與前妻的關係也要維持著朋友的關係。否則,好聚好散恐怕是一個夢想,接踵而來的奇形怪狀的官司,恐怕不勝其擾。

本案例的當事人如果未離婚,恐怕出現這種官司的機率會低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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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再怎麼想,總覺得
2008/06/12 09:36
        蓋新房與幾付贍養費應該是父親的義務,要掏的是他的口袋裡的錢,父親把女兒的特有財產拿來支付離婚條件裡的應盡義務,誰都很難接受這樣的說法吧!我覺得是女兒變相的被強迫承擔了父親的應盡義務。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12 09:59 回覆:

對啊!感覺上這個案子還可以上訴,看看高院的見解。

父親的扶養義務,可不可以拿子女的特有財產來支付,還有整體的數額也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