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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2 08:18:21瀏覽1456|回應1|推薦23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父代管性侵和解金,告官討不回」報導 一、案例事實 陳姓女子七年前遭性侵害,獲賠九十萬元,由她父親領取。她成年後控告父親,請求返還這筆錢;陳父表示錢都用在扶養女兒及興建房舍上,早已一毛不剩。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父的付出遠超過九十萬元,判她敗訴。 二、法令分析 (一)陳女主張: 自己國二時遭性侵,92年1月間雙方和解,對方願賠100萬元,當時她未成年,錢由父親代收。如今她已成年,有能力管理財產,父親當然應交還這筆錢。 (二)陳父主張: 家裡蓋新居,他花了近500萬元,離婚後還按月付給女兒1萬元生活費,共付了36萬餘元,另支付女兒學雜費共37萬餘元,林林總總的支出加起來,90萬元早已花光。 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三)法院見解 陳父斥資興建新居給母女居住,屬於為子女利益支出,建屋花費加上扶養費,遠超過九十萬元,因此駁回陳女請求。 三、JC鮮師的看法 離婚後,還是要多回去探視小孩,與前妻的關係也要維持著朋友的關係。否則,好聚好散恐怕是一個夢想,接踵而來的奇形怪狀的官司,恐怕不勝其擾。 本案例的當事人如果未離婚,恐怕出現這種官司的機率會低許多。 ------------ 第一本精緻的法律好書,請看「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購書後歡迎加入會員,可享有與法律諮詢的優先權利喔! 聯絡方式MSN:jackiechien@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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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