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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7 23:22:04瀏覽2855|回應4|推薦32 | |
一、案例事實 徐姓老翁婚後連生三女,為傳承香火,瞞著妻女找賴女借腹生子,結果仍然得女。徐姓老翁在血緣鑑定確定女兒是他血脈後,88年9月簽署協議書,給賴女150萬元營養費,另交付170萬元給她保管,每月孳息做女兒扶養費。 徐姓老翁往生後,女兒有遺產分配權,五百七十餘萬元遺產。 徐妻則質疑整個借腹生子的過程,瞞著她們母女,已侵犯她們母女權益,再度興訟,要求賴女與醫院應賠償她們少分財產與精神損失960萬元。 法院認為,徐瞞著太太找賴女做人工受孕,確已侵犯徐妻的權益,裁定賴女需賠原告精神損失30萬元。 二、法令分析 女兒,即使是在外生下來的,也一樣是女兒,享有繼承權,而且是第一順位。 賴女不是配偶,沒有繼承權。 徐妻被侵害的權益,應該是婚姻美滿、家庭完整的權益,因賴女借腹給徐姓老翁的過程,而受到侵害。 三、JC鮮師的看法 人工生殖法業已於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公布,只是代理孕母的問題依舊是一個爭議且尚未解決的話題。 科技的發展,應該已經順利的以科技的方式,讓代理孕母生下子女,若相關法令也能夠解決之,相信也能夠解決掉一些社會上的問題與需求。 時代不同了,承繼香火的重要性大大減低,加上從母姓也愈來愈便利,假傳宗接代之名,行把妹之實,應該會愈來愈少。 請看「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137頁「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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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