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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要當越南人
2008/06/25 12:33:57瀏覽3531|回應4|推薦28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攜子返鄉獨回,越妻判略誘罪」報導

一、案例事實

越南籍的新娘黎姓婦人遭家暴後,以探親名義徵得夫家同意,帶著2個孩子回越南,自己獨自返台賺錢養家。

抵達越南後,曾打電話給丈夫說:「我不要回來了,要把孩子留在越南」,還寫信說「我也會這一招,沒想到吧,我會幫你把孩子養大。」

夫家控告略誘,桃園地院認定她讓孩子脫離一方監護權,依略誘罪判刑2年,緩刑5年。

二、法令分析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

什麼是和誘?略誘?

51年台上字第2272號判例:「 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乎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而非和誘。」

所以,本案例的情況為雙方尚未離婚,父母雙方都有監護權,若一方故意將小孩子帶離,而侵害他方的監護權,就有可能成立本罪。

三、JC鮮師的建議

除了結婚中,可能會遇到此種情況外。

遭遇對方家暴,帶著小孩逃離,會成立嗎?本文認為如果是故意讓對方看不到小孩,是有可能成立,可是單純逃離家中,傾向不會成立。

離婚後,監護權在他方,思念小孩而將小孩抱走,也有可能成立本罪。

後記:

今天寫完這篇文章,居然馬上有網友M女因為遇到類似問題,上網瀏覽時發現本文,來問筆者的意見。

M女面臨到的問題,蠻像是筆者書中提到的愛蜜莉事件,筆者概略地分析了一下,因為很多內容在「愛情福利社」一書中都有介紹,最後還支持了一下這本好書「愛情福利社」,感覺蠻不錯的!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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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984952

 回應文章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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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儘可放心大膽的帶走小孩
2008/06/27 06:38

一名成年男性,遇事不能商量,而以暴力手段對待有婚姻關係而且與之生有子女的成年女性,此人在心智的成熟度上面已有問題,子女亦受到暴力之威脅。

為保護未成年之子女,因此「暫時」將子女帶離有暴力行為之父親身邊,此做法不僅合情合理,我相信在法律上一定也可以找到適用的條文。至於是那個條文,就有請鮮師去查一查了。

明知子女在危險當中,如果不帶離開,以致於讓子女受害,這也可以算是一種過失吧,我相信在法律上一樣可以找到法條來控告這種未能保護子女的父母。雖然可能沒有人會去做這種控訴,但不表示就不能做這種控訴。

欲加之罪,何患無法!想要讓你脫罪,又何患無法。

就算帶走小孩真的被控罪好了,如果罪有可原,稍為有點人性的法官,一般也會以緩刑來處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27 07:12 回覆:
如果是因為家暴而帶離開,法院也應該不會判處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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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2008/06/26 13:03
名稱:家庭教育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公布 )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
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
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50

當然有啊!只是,這個條文,沒有真正落實。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26 13:38 回覆:

哈可能沒以強制力吧


美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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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到天涯海角去~YA
2008/06/25 21:18

小孩可憐ㄚ~

帶走孩子前請三思   免得觸法又得不償失

但已受家暴   帶走也不行喔   真的是ㄏㄡ...#$%^&...

................................................

欲知更多    [愛情福利社]就像隨身字典一樣方便

靠己不求人  好書推薦推不停

我最貼心的~~~哈哈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25 23:44 回覆:

剛寫完,真的有身歷其境者來問我耶!

可怕!

我的書像是隨身字典,這個形容倒是蠻貼切的

只可惜大家現在都不太買書了,

可憐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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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畔的小孩!
2008/06/25 13:20

其實,不是結了婚、生小孩,就一定是一個【好爸爸】或【好媽媽】喔。

好爸爸、好媽媽 是需要個人不斷學習,有些40幾歲的父親,在我眼中,他還

是個小孩子,不能扮演好所謂「爸爸」、「媽媽」這個角色。呵呵呵!

這個道理,我也是最近才「領悟」。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前,必須上04小時諮商課程。可惜!

唉‧‧‧,這條法律,徒具虛文。真正落實,有幾個縣市呢?

因此才衍生出一堆家庭問題,家庭也會傷人。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25 14:05 回覆:
挖還有這個條文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