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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5 12:33:57瀏覽3562|回應4|推薦28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攜子返鄉獨回,越妻判略誘罪」報導 一、案例事實 越南籍的新娘黎姓婦人遭家暴後,以探親名義徵得夫家同意,帶著2個孩子回越南,自己獨自返台賺錢養家。 抵達越南後,曾打電話給丈夫說:「我不要回來了,要把孩子留在越南」,還寫信說「我也會這一招,沒想到吧,我會幫你把孩子養大。」 夫家控告略誘,桃園地院認定她讓孩子脫離一方監護權,依略誘罪判刑2年,緩刑5年。 二、法令分析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 什麼是和誘?略誘? 51年台上字第2272號判例:「 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乎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而非和誘。」 所以,本案例的情況為雙方尚未離婚,父母雙方都有監護權,若一方故意將小孩子帶離,而侵害他方的監護權,就有可能成立本罪。 三、JC鮮師的建議 除了結婚中,可能會遇到此種情況外。 遭遇對方家暴,帶著小孩逃離,會成立嗎?本文認為如果是故意讓對方看不到小孩,是有可能成立,可是單純逃離家中,傾向不會成立。 離婚後,監護權在他方,思念小孩而將小孩抱走,也有可能成立本罪。 後記: 今天寫完這篇文章,居然馬上有網友M女因為遇到類似問題,上網瀏覽時發現本文,來問筆者的意見。 M女面臨到的問題,蠻像是筆者書中提到的愛蜜莉事件,筆者概略地分析了一下,因為很多內容在「愛情福利社」一書中都有介紹,最後還支持了一下這本好書「愛情福利社」,感覺蠻不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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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