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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1 18:10:37瀏覽2835|回應2|推薦24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夜店釣茫女 有「關係」算性侵」報導 一、案例事實 鄭姓女子及其女姓友人至夜店玩樂,唐姓男子與其友人上前搭訕,四人越聊越投機,索性一起回到唐的住處繼續聊。 由於鄭女之女姓友人喝得神智不清,唐某表示要協助扶進房間休息,要鄭女與朋友先在客廳聊天。可是房間也不過離客廳幾呎,鄭女見唐與友人進房後許久卻不出來,便開房門察看,驚見兩人全身赤裸,正在床上發生性關係。 鄭女氣得大聲斥責唐,並打電話報警,唐男嚇得縮了起來,趕緊起身穿上衣服。 唐男接受偵訊時,坦承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堅稱事先徵得女方同意;不過,女子說她根本不記得曾與唐發生性關係。 二、法令分析 沒有強迫、暴力的行為,算是性侵嗎? 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就是所謂的「乘機性交罪」。唐男有可能成立本條罪名,而且是最輕三年以上的重罪,所謂「事先徵得女方同意」,請記得錄音下來,否則恐怕對唐男不利。 三、JC鮮師的看法 趁人之危,恐怕會引來牢獄之災。 唐男辯稱已獲得同意,可是若其他人作證該名女子已經醉到沒知覺,恐怕辯解未必能被法院所接受。所以醉女雖未說NO,還是不可以上。 其他還有「利用權勢性交罪」、「詐術性交罪」,都是一般人誤以為不成立犯罪的犯罪行為。詳見「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乙書第16~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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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