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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生子,代價每月四萬
2008/06/03 12:31:39瀏覽3709|回應5|推薦25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小慈告父,纏訟10年爭得450萬」報導

一、案例事實

「小慈」10歲時自己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生父給付1500萬元扶養費;歷經10年訴訟,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她的上訴而定讞。她的父親須每月給付4萬元生活費到她成年,總金額為450餘萬元。

(參考判決:高等法院93年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

二、法令分析

(一)該不該給付扶養費?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9條規定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依據最高法院見解,父母應就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盡其扶養義務。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1號判決)

小慈案,一審判決應給付二萬六千餘元,二審則提高為每個月四萬元,一直到成年為止。

首先,法院調查生父的所得情況,除海外所得無法查詢外,認為以現有資力,足以支付每月扶養小慈之所需。

母親方面,則認為經濟狀況不佳,無經濟扶養能力,在家照顧小慈,予以關懷,也是母親對小慈的保護教養義務之方式。

小慈未成年,尚無謀生能力。

所以,小慈當然可以要求生父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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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190~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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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付多少扶養費?

一萬?二萬,還是更多?

法院參酌台北市政府主計處(小慈住在台北市)88~94年度之每月經常性支出,並以91年度的2萬9808元為標準,以及參酌過去的判決金額,斟酌生父的資力及財產狀況,認為每個月4萬元為適當,並且全部由生父負擔。(註:有些情況是生父生母都有經濟能力,則各半)

(三)可以請求一次給付嗎?

判決中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應屬長期性、階段性之支付,是扶養教養費用自當按成長階段給付。

因為小慈沒有舉證為什麼要一次付(小慈主張生父有一次付給其他小孩,她也要比照辦理),所以法院並沒有准許一次給付。

三、JC鮮師的見解

另外一則聯合新聞網「小慈告父》扣掉訴訟費 剩300萬」報導,這一點則必須提醒讀者注意。

小慈訴訟費用之計算方式,主張上千萬元,大約訴訟費用十餘萬元。比較大筆的訴訟費用在第二審,小慈主張扶養費為6800萬元,並另外請求30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訴訟費用約為131萬元。

依據報導,總累計金額約為180萬元,其負擔88%,約為158萬元,所以小慈實際上能拿到的扶養費約為300萬元。

當事人在主張高額扶養費及其他費用時,應考量手頭上之證據,以及類似案件法院的見解,否則任意提出過高的金額,恐怕訴訟費用將會吃掉最後判決下來的金額。

小慈似乎對於判決有諸多不滿,但也不必不滿,據了解她的金額,與台塑集團少東王文堯給付私生女「小宣」的金額相當。以目前司法判決而言,不該再有怨懟了。司法的過程,絕對比判決結果出來還要煎熬!

小慈也不必沮喪,等繼承遺產吧!

男人也別亂來,「射擊」成功,十個月後每個月給付四萬元,要付二十年。

延伸閱讀,詳見「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190~193頁。

 

(訴訟費計算方式,可至司法院下載程序安裝)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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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9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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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的疑問?
2011/07/06 16:04

JC 您好

如果如此案例,生父主張由他執行扶養的工作!

小孩可以跟他同住,照顧她的生活起居及生活花費!

生母可以探視,不須負擔扶養費用

這時候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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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問..
2008/06/04 16:37

您好,我是想請教一下,如果當初男方曾表示不要小孩,希望女方拿掉,而女方暗自生下來,是不是確認親子關係後都必須認領?

那如果男方能舉證當初是遭設計.詐欺..等等,非自願下導致女方懷孕生子,是不是也得認領?

那男方是不是有點衰?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04 17:19 回覆:
因為認領的規定有些繁雜,你可以參考「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137~140頁「非婚生子女認領」、「強制認領」的部份,有更為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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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問題
2008/06/04 09:34

如果外遇懷孕當時,男方明確表明不要這個小孩,而女方偷偷生下來,事後可以要求男方認領嗎?

好像可以喔...那不就表示女方有墮胎權,而男方沒有嗎?

男方如果覺得被設計,還有什麼可以主張的嗎?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04 10:00 回覆:

墮胎權在美國上列在隱私權底下,

不過你的問題好像要切開來看,墮胎權與認領的問題

男方,想要主張什麼?


辣媽 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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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ase
2008/06/03 23:14
經你一解釋.辛苦奮戰10年.表面好像贏了.其實兩敗俱傷.我最欣賞文章最後一句.有意思.男人的腦袋偶爾會無法配合.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03 23:29 回覆:
訴訟的目的,並不是追求絕對的正義。

天蠍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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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08/06/03 13:26

小慈的母親怎麼沒告這位父親通姦呢?唉...

不過你書中寫到這個的時候,好像還提到小慈自己寫訴狀,滿厲害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8-06-03 13:27 回覆:

因為自己是當事人啊!

對啊!如果看過我的下一本書,可能更厲害吧!也不會少了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