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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速遇「車震」,誰上?
2008/05/17 11:19:41瀏覽2619|回應2|推薦40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取締怠速遇車震,稽查員臉紅」報導

一、案例事實

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算是一個環保法令的重要里程碑。

第5條第1項規定:「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停車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對苦命鴛鴦,平常不太注意法令的變更,在助手座顛鸞倒鳳、翻雲覆雨,汽車一直在發動中,搞得附近烏煙瘴氣。兩名稽查人員在車子後方錄影3分鐘,為了要開單告發,到底誰上前開單呢?

只好猜拳,由輸的敲車窗。

當然有一個人就很賽,猜輸了只好去敲窗。敲完之後,還要躲得遠遠的,假裝沒看到發生什麼事情。這名車主滿臉酒氣地開了窗,也莫名奇妙地簽了名,開了車揚長而去。

二、法令分析

這件事情涉及到許多罪名:

第一,違反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據同法第8條規定,小型車每次新台幣1000元。→下次有需要的時候,記得熄火,夏天受不了悶時,記得把這1000元拿去Motel。

第二,酒醉駕車。觸犯刑法第185-3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公然猥褻罪。隨隨便便就把做愛畫面公然上演,車窗也不弄黑一點,地點也不找遠一點,讓大家能夠圍在窗外瀏覽,小心觸法喔

三、JC鮮師的觀點

(一)這兩名稽查人員有沒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而有觸犯妨害秘密罪之嫌?

應該沒有吧!車窗又不夠黑,又在路邊,應該處於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何來妨害秘密之有?!

(二)請在後座辦事,記得還要用衣服或其他物品遮住車窗,否則惹得路人尷尬。

(三)該名男子還算有凍逃,至少三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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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口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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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憐
2008/05/18 14:47
最可憐的是那個等他們辦完事要開罰單的人   尷尬死了吧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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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7 12:34
還好,他們不是在總統府前、立法院前、動物園門口、廟會場地旁......
J教授(kf0630) 於 2008-05-17 15:21 回覆:
哈!看來你有看過書中的那些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