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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0 13:40:49瀏覽2356|回應8|推薦28 | |
資料來源:聯合報「大學奉女成婚 訴離都不要她」報導 蔣男在大學畢業前,將同校金姓女友肚子搞大了,金女只好休學產女,兩人也奉女成婚。 後來蔣男服役之際,可能被操到轉服職業軍人,遂因此不常在家。金女因為婆媳相處問題,選擇搬家分居。兩人的女兒則委由保母二十四小時看護帶大,連女兒都已為保母是媽媽。 上個月,雙方訴請離婚,但一方表示是職業軍人,另外一方表示要復學完成學業,所以雙方都不願意肩負起小孩的監護權。甚至於還在法官面前表示,「願意放棄教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行使,能否將監護權給第三人?」 自己的孩子不照顧,連禽獸都不如,還交給第三人? 不知這兩位父母要將女兒交給誰養?國家?總統?還是法官?
針對本案,當然總得有人要負責任。還好,現行民法基於保護小孩子的立場,讓法官得以介入。請參考下列法條: 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因此,法官最後雙方經濟家庭情況,由男方取得監護權。看來,女方可以無憂無慮地去唸書了。真是,禽獸...不如啊! ----------------------- 對於特殊情況,法官還是可以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規定如下: 民法第1055-2條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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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