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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狠心的父母,有...種...就別生
2007/10/10 13:40:49瀏覽2356|回應8|推薦28
資料來源:聯合報「大學奉女成婚 訴離都不要她」報導

蔣男在大學畢業前,將同校金姓女友肚子搞大了,金女只好休學產女,兩人也奉女成婚。

後來蔣男服役之際,可能被操到轉服職業軍人,遂因此不常在家。金女因為婆媳相處問題,選擇搬家分居。兩人的女兒則委由保母二十四小時看護帶大,連女兒都已為保母是媽媽。

上個月,雙方訴請離婚,但一方表示是職業軍人,另外一方表示要復學完成學業,所以雙方都不願意肩負起小孩的監護權。甚至於還在法官面前表示,「願意放棄教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行使,能否將監護權給第三人?

自己的孩子不照顧,連禽獸都不如,還交給第三人?

不知這兩位父母要將女兒交給誰養?國家?總統?還是法官?

  • 遺產沒人要,可以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但是,沒聽過小孩沒人要,可以歸國庫。
  • 總統,那千萬不要讓小孩穿紅衣,因為來一個、抓一個。
  • 法官,如果每個當事人都交給法官撫養,一天如果判一個案件,一年就可以有三六五個小孩了,閏年還可以加一個,法官的薪水還真的要增加了。

針對本案,當然總得有人要負責任。還好,現行民法基於保護小孩子的立場,讓法官得以介入。請參考下列法條:

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因此,法官最後雙方經濟家庭情況,由男方取得監護權。看來,女方可以無憂無慮地去唸書了。真是,禽獸...不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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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特殊情況,法官還是可以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規定如下:

民法第1055-2條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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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289490

 回應文章

安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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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年輕人自私
2007/10/21 10:34
自私到不管他人死活, 一切以個人利益優先. 一付全世界都欠他/她一樣.
沒有公德心, 沒有尊卑長幼之分, 更沒有法律這回事.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22 21:39 回覆:

罵得很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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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們子女還真倒楣
2007/10/13 00:52

當他們子女還真倒楣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3 01:24 回覆:
我佛慈悲

smilemoo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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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好奇
2007/10/13 00:22
這兩人幹麻生小孩?拿掉小孩就好,何必為自己找麻煩?搞成這樣,真是自作虐,不可活。還害到小孩,真是罪孽。
那凝止的微笑 是閃亮歲月的燦爛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3 00:33 回覆:
你說目的喔!就是讓我寫文章罵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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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錯地方,就要找醫生去拔掉啊!別人肉痛,我心痛啊!
2007/10/12 13:40

人家以前就亂種,被拔掉兩株。    

給大株,      給小株。

但別常常種錯又拔掉,不然等想有株時,卻無後為大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2 15:27 回覆:
這..................

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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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過程,製造問題。
2007/10/11 11:21
當醫生要有執照,當律師也要有執照,開車騎車也要考駕照,那當父母呢?
養育小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社會上更是有許多不及格的父母!更還有這樣完全不負責的人!負擔扶養費用還是父母的義務。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1 11:53 回覆:
丟給國家,變成我們要平均替他們負擔,天下哪有這種事情。

Ami Misagi
小孩是無辜的
2007/10/11 10:44

其實....當初這兩人也是因為小孩子才結婚

真的像筆者所說 有 X 就別生

既然生了 就有責任跟義務把小孩扶養長大

可見 這對男女 心智還不成熟 當然 家庭的問題 也很大

奉勸老一輩的  別因為自己想抱金孫 就逼兒女成婚

請先想想 自己的孩子 是不是有資格成為父母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1 11:53 回覆:
有種,二個意思,一個是種,另外一個是膽量。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1 11:53 回覆:
有種,二個意思,一個是種,另外一個是膽量。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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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 10:08

前天晚上楊帆主持的「分手擂台」剛好也有類似的案例,不過關係複雜得多:

妻子為了報復丈夫在外面拈花惹草,而自己也去跟別的男人燕好,結果不小心懷了孕生下女兒,同樣地,這個妻子也把女兒託付給(講難聽是丟給)另一個要好的女性朋友照顧。

而偏偏這要好的朋友又跟她的丈夫藕斷絲連且生活在一起,但是,對這個女兒的照顧卻是無微不至,但女兒成天就想見親生母親而老是跟這位從小照顧她的「繼母」吵架。

後來,雙方見了面之後,這位親生母親表示,自己在日本已經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來跟這個之前生下的女兒見面只是為了要證明前面的事實,而保護自己這個日本家庭的利益。

這個母親不要親生女兒的理由是:這個女兒是她為了報復前夫花心而不小心生的,因而這位女士自認沒有照顧、養育女兒的義務,且又因為這個不小心跟她生女兒的男人是她不喜歡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1 11:51 回覆:

報復所生,那這種老媽不是太...誇張了吧!

只好讓這個繼母收養女兒,只是女兒可能實質上不願意,來拍一部劇情戲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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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的
2007/10/11 00:12

天底下還真有這種父母

真狠啊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1 03:53 回覆:
對啊!真是士可忍孰不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