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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6 15:23:22瀏覽2190|回應1|推薦11 | |
大選快到了,政治紛擾讓人頭疼,下午請休假換輪胎及煞車,等待車子處理過程中,喝杯咖啡,寫些婦女法律議題好了! 看到聯合報一則「讓幼兒走國道…醉難赦 妻休了他」的報導,喝醉了酒,妻子該怎麼休掉老公呢? 離婚,分成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協議不成,只好請求法院判決。可是只有特定情況之下,才可以判決離婚,相關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報導中這位老公的惡習:
假設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之民法規定, 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若這位老公判刑超過六個月,就可能依此規定判決離婚。 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法官認為:許姓男子沒有負擔家計,要妻子獨力養家,還要常擔心小孩安危,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逾越夫妻能忍受的程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准予離婚。 既然適用第3款,就不需要適用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 還要補充一些,就是離婚後的相關問題,如小孩子的監護權、子女的會面交往權、損害賠償及慰撫金、贍養費、夫妻財產之分配等。請參閱《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五節離婚之規定》。 --------------------- 本部落格相關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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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