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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8 01:08:17瀏覽2324|回應2|推薦13 | |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妨害性自主罪、中止犯、非告訴乃論 常常看到許多書中,建議和解談判時,應該選擇派出所、鄉鎮調解委員會等地方,這樣子比較有公信力,對方也才不會翻臉不認帳。 可是,有些案件卻不適合到派出所進行和解的談判,讓我們先來看這一起案件: 戴姓男子,是某汽車駕訓班的教練,邀約女學員參加通過駕照考試慶功聚會。事後以酒醉不能駕車,必須先到汽車旅館休息為由,將一名女學員載到汽車旅館。 然後,戴姓男子開始不安分,向女方表示,若褲子太緊不舒服,可以脫下,還詢問旅館是否有色情頻道可供觀看,最後慾火難耐,將女學員壓在床上,撫摸胸部,她嚴詞警告,他才停止動作。被害女學員旋即撥電話向友人求助,逃出汽車旅館返家。 事後雙方相約洽談賠償金不成,第二次相約到派出所再談。警方發現戴姓男子已經觸犯妨害性自主罪,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報導誤載為公訴罪),偵訊後,遂將戴姓男子移送法辦。 一、戴姓男子觸犯什麼罪? 戴姓男子所為,觸犯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第221條罪名,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過去本條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有告,警方才能辦;不告,警方不能辦」。但是,許多婦女囿於名譽的考量,擔心向警方提出告訴後,傳出去將難以做人,所以不願提出告訴,很多性侵害犯罪者無法繩之以法。因此,遂修法改成非告訴乃論罪,警方發現此種犯罪行為,不必當事人提出告訴,就可以主動偵辦,移送檢方偵查起訴。 至於媒體記者常常誤以為是「公訴罪」,實際上稱之為「公訴」較為妥當,相對名詞是「自訴」,公訴罪是指檢察官代表國家,將犯罪涉嫌人起訴,白話但不精準的解釋是「公家追訴」。自訴,則是指不透過檢察官,自行對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 因此,公訴、自訴,以及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兩者風馬牛不相及的概念。 二、戴姓男子既遂還是未遂 所以,戴姓男子將女學員壓在床上,撫摸胸部,屬於已著手於本條犯罪行為。經女學員嚴詞警告,他才停止動作,故屬於未遂犯。 哪一種未遂犯呢? 戴姓男子,有可能成立第27條的中止未遂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戴姓男子找錯地方進行和解談判,當然被警方逮個正著,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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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