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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9 00:04:28瀏覽1000|回應0|推薦11 | |
本文介紹的法律知識: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聯合報的一則報導「找男包養,台大男移送又犯」,主要是有關男同性戀的問題。 一名徐姓男同性戀上網路聊天室張貼以每周二到三萬元價碼,尋找有意包養的男同志,沒想到都被警方發現,遂以老闆」為暱稱上網與徐對話,徐某表示如果有意與他性交易可以約出來見面。雙方相約在台電大樓對面的咖啡店碰面,警方將他逮捕帶回警局偵訊,並且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移送法辦。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但是,這個條文的適用上,曾經發生過爭議,大法官也曾經為此做出第623號解釋。主因是蕭某在網路上張貼在某同志網站張貼「173/62/18y 援助我、住新店、短髮、內雙眼、無誠勿試 0919XXXXXX 」的訊息,被警方查獲,最後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規定,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蕭某認為此條文侵害其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遂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後來,大法官作出第623號解釋,認為只要所傳布的訊息符合《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就不會觸犯本條的規定。 若自己想要有這種「體驗」,該怎麼防止觸犯本條規定呢? 第一,未滿十八歲別亂張貼,也別張貼與未滿十八歲有關的性交易內容。 因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兒童是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二,採取隔絕措施。 例如開闢聊天室,限制未滿十八歲者進入聊天。但是,因為網路匿名,如何驗證網路使用者未滿十八歲,恐怕會有困難,否則將淪為形式上的隔絕罷了。 既然在技術上有困難的情況下,很難符合這兩個要件,奉勸各位還是不要亂張貼這些訊息! ------------------------------------ 本部落格相關文章: 《看新聞學法律─淡大美女自拍照事件》,有介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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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