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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媽逼賣淫? 不孝女:我亂編的
2007/06/22 00:06:32瀏覽1148|回應0|推薦13

本文介紹的法律知識:刑法誣告罪、民法收養

看到聯合報一則報導「拾荒媽逼賣淫? 不孝女:我亂編的」,實在深有感觸。

一名國中少女不滿母親管教過於嚴格,居然異想天開地向老師反映,指以拾荒維生的母親逼她賣淫,還詳細描述被逼性交易過程,由母親叫她坐在房間床邊,用毛巾把她的雙眼蒙住,再拿膠帶貼住她的嘴吧,叫她在房間等待。母親與一名「阿伯」聯絡後就出去,沒多久「阿伯」就開車過來,對她性侵害。

但是,經過調查發現,當時根本沒有人打電話給她的母親,鄰居也沒有人看見有「阿伯」開車過來,經檢方曉以大義,告知誣告罪的嚴重性;少女當場哭出來坦承「我說謊、我錯了」、「全是我亂編的故事」,因為母親管太嚴,希望「母親她消失」,才用這種方式報復。

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位媽媽「選擇原諒女兒」,因女兒還小不懂事,希望檢警不要追究女兒刑責。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因為選舉與政治理念,而要與電視名嘴的妹妹黃智賢斷絕兄妹關係。這位媽媽可否向黃偉哲學習,也來斷絕一下母女關係呢?

暫且將法律擺一邊,個人的政治利益居然會大於親情,這種立法委員不要也罷。雖然此舉可能是作秀一下,讓支持者不回質疑自己綠色血統的純正性,但是卻造成傷害倫理價值的後遺症,筆者在此嚴厲地批判。

就法論法,黃偉哲可以選擇讓別人收養,這樣在法律上就可以認定是別人的小孩,跟自己的妹妹就沒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民法第1072~1083-1條)不過,就算是這樣做,血緣上的親情,豈是這樣就能斷絕的呢?

回到本案,這位拾荒媽媽一氣之下,也可以將女兒出養給她人,斷絕母女之間的關係,只是這樣的女兒,恐怕沒人敢要了。不過,或許只是年輕不懂事的女兒,一時的荒唐作為,也希望能改邪歸正,重新孝順辛苦的拾荒老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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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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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35830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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