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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來豔福不是福,投懷送抱請小心
2007/06/12 00:34:29瀏覽1189|回應0|推薦21

看到自由時報96年6月11日的一篇報導「她拔他毛竟控性侵,他不起訴」,案情內容略以3月間,某蘇姓男子與女網友相約回到住處觀看影片,遭女方指稱被強帶入房間性侵害得逞。蘇姓男子辯稱是在網路認識女網友,後來相約看MTV,對方主動挑逗摸他下體,且要求發生性關係。蘇姓男子遂帶女網友回家,女網友自行脫去上衣和裙子躺在床上。

蘇姓男子供稱,女網友主動告訴他的保險套過期,自行拿出另一個幫他戴上,甚至取出潤滑液塗抹在保險套和私處。並指稱女網友並拔他體毛,說要跟她的一起燒,看看兩人是否適合在一起。不料,「辦事」後發現體毛和保險套不見了,對方要求70多萬元和解,但他只有30萬元,雙方談判破裂,鬧到警察局。

報導中,檢方認定,被害人證詞前後不一;若真遭性侵害,焉有主動告知保險套過期,又幫忙對方戴上,且取出潤滑液塗抹,顯然與一般常情有違,認定罪證不足,對蘇某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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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飛來艷遇不是福」,隨便認識網友,未經一定時間的交往,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想來個「仙人跳」。

若真如檢方所認定的結果,則女方取得體毛及保險套,就是要蒐集DNA等相關證據,證明確實男女兩人曾發生性行為。然後,再藉此要脅男方花錢解決(若男方所述為真實),類似於「仙人跳」之手法。

好險,這名女子供詞前後不一,說法反覆,導致檢察官認為所言不實,且應該有承認幫忙戴上保險套及塗抹潤滑液,這種依據經驗法則,恐怕很難覺得蘇姓男子的行為成立性侵害。

總之,男人在精蟲襲腦之際,更應理性冷靜,否則遭控性侵,心頭上的壓力可是非常大的。

先來看看涉及的罪名: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面臨訴訟的過程,是非常有壓力的。蘇姓男子很幸運地獲不起訴處分,但是卻也另經了將近四個月的時間,承受一定的訴訟虐待。如果女網友不服提出再議,恐怕還有得熬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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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20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