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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終身壽險保單淺析-附錄-借錢買保險的迷失_20070305
2007/03/06 12:15:23瀏覽5987|回應1|推薦2
賣增額壽險的銷售方式中,有一種是要保戶借錢買第二份保單,意思是用一份保單的錢就可以買到二份的保額。實際上會像"珍妮佛"講的一樣嗎?("傑克,這真的是太……"。^^)
 
在原終身壽險保單解析裡,我另加了一個附錄,特別針對這種講法去比較"買單份保單"與"透過保單質借購買雙份保單"二種做法,對保戶實際的差異。結果,借錢買雙份保單的人,不但享受不到雙份保額,就連原本的保額都被借款利息吃掉了。請參閱附檔「附錄」工作表裡,有關解約金(A)和解約金(B)的年度值。特別說明一點,因為此案例裡,保險公司並未列出歷年保單價值準備金(理由不明),所以,才用解約金來當比較值。
 
金融商品實在太多,誠心建議各位一句網路上的名言--"不懂的不要碰!"。如果真的覺得非常喜歡的話,記得先找我,我很樂意幫各位瞭解商品結構與風險評估。
 
(有興趣研究者,歡迎來函索取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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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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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收益:
終身險 借款買double保單   
年度保額解約金(A)保單質借負債01*自籌負債02*解約金(B)
1660,000 0 0 0 60,000 61,800 -61,800
2660,000 55,704 0 0 60,000 125,454 -14,046
3660,000 115,632 55,704 57,375 4,296 133,643 40,246
4660,000 179,982 58,257 119,101 1,743 139,447 101,416
5660,000 249,018 60,000 184,474 0 143,631 169,931
6660,000 322,938 60,000 251,808 0 147,940 246,128
7660,000 402,072 60,000 321,162 0 152,378 330,604
8660,000 486,618 60,000 392,597 0 156,949 423,690
9660,000 576,840 60,000 466,175 0 161,658 525,847
10660,000 673,134 60,000 541,961 0 166,507 637,800
15802,991 818,970 0 691,694 0 193,028 753,219
20976,961 996,403 0 882,797 0 223,772 886,237
251,188,623 1,212,276 0 1,126,697 0 259,413 1,038,443
301,446,141 1,474,919 0 1,437,983 0 300,731 1,211,126
351,759,452 1,794,465 0 1,835,271 0 348,629 1,405,030
402,140,642 2,183,241 0 2,342,322 0 404,157 1,620,003
452,604,419 2,656,247 0 2,989,462 0 468,528 1,854,502
503,168,674 3,231,730 0 3,779,059 0 543,153 2,141,249

註:

一、負債01 的借款利率為保單預定利率往上加 1%,即前十年為 3%,之後為5%。

二、負債02 的借款利率固定為初期保單利定利率往上加 1%,即固定為 3%。

三、買一單位保單的保價金可視為解約金(A),另行質借買二單位保單扣掉借款後的保價金可視為解約金(B)。

四、解約金(B) = 解約金(名目) - 負債01 - 負債02。因買第二份保單的經費是透過借款而來,所以,算整體解約金時必須扣除借款!解約金(名目)為解約金(A)的 2 倍。

五、承三,後者的收益從第一年度起至第50年度止,從未超過只買一單位的收益。也就是借錢買保單的人實際上是賠本。

後記:

請看下面金管會發出的新聞稿,雖然只罰了 270 萬,但起碼證明"借錢買保險"這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銷方式是不被政府認可的。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發佈日期: 2008/02/0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日前對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該公司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之不當文宣方式招攬保險衍生爭議案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其即刻改正招攬制度併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一、受裁罰之對象: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部分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有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方式招攬保險商品,所涉不當招攬行為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5款規定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即刻改正招攬制度併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四、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或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商品時,應落實相關法令遵循,不得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另金管會亦對案關之往來保險公司,宏泰人壽保險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予以糾正,雖該二公司對業務行銷招攬已訂相關規範,惟其對保險經紀人之招攬作業處理準則及程序未見完善,且對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是否確實執行該規範未善盡管理督導之責,致保戶權益受損,影響市場秩序,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4條前段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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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errier&aid=79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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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y
2013/06/17 18:00
請問要如何跟你聯絡?(jocelin0123@yahoo.com.tw)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13-06-19 16:55 回覆:
凱式觀點作者的信箱:kerri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