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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保單淺談_20050818
2007/02/07 13:04:42瀏覽18484|回應7|推薦1

近來有許多人提到「分紅保單」這個熱門話題…碰巧我年初去逛街的時候,有跟中國人壽的保險業務員聊過他們的分紅保單。這裡就以他們的保單當例子來聊好了…至於,其他公司的分紅保單,有興趣的人也可以去研究研究…

先解釋一下中國人壽的分紅保單是怎麼回事好了…這是他們的業務員跟我介紹的…

基本上,它的保險部分跟其他不分紅保單有差異的部分是它的投資分紅這一塊…

我看到的那份中國人壽的保單強調投資分紅的部分是70%…很誘人的數字,對吧?定存了不起才1.5%而已,70%是多大…(說真的,一般人只知道1.5%跟70%差很多,只是他們從沒機會瞭解引用這二個數值的基值倒底是什麼…)

可話說回來,我問個問題給那些買中國人壽分紅保單的客戶:「它拿你的錢去投資什麼?」 有人答得出來嗎?

業務員說,那些買中國人壽分紅保單的錢,會把部分的投資放在中國人壽本身的股票上(註1)。按比喻來說,中國人壽年度配息1元的話,保戶可以分到7角…買保險還可以當壽險公司的股東,聽起來好像不錯哦?(註2)

既然提到分紅,講的也就是投資這檔事兒。從投資的角度去研究,下面是我的分析:

若你滿意這個分紅的話,恭喜你成為一個快樂的"另類股民"…為什麼呢?要投資中國人壽的話,直接買它的股票就可以得到配息1元了,但是保戶花同樣的錢只能拿到人家的七成。

當另類股民就算了,再來,我們來看看中國人壽本身與中信集團的誠信的一些相關新聞:

一、2005/03/29 標題:「35號公報效應 認列資產減損 中壽去年盈轉虧」,新聞節錄「中國人壽(2823)昨天召開董事會,決議提前自去年底適用35號公報,並大幅認列37.93億元資產減損,其中不動產減損金額達35.47億元,中壽去年獲利也因此由盈轉虧,93年度稅後盈餘由5.26億元變成虧損32.68億元。」(自由時報)

二、2005/04/25 標題:「調查內線交易 檢調約談十名中壽基層主管」,新聞節錄「今年三月一日中壽的融券餘額為一千八百五十五張,三月二十五日卻爆增至六千二百四十二張,爆增三倍餘,但中壽遲至三月二十八日,才宣布去年財務報告受三十五號公報衝擊影響,由盈轉虧;此外,金管會發現,有一批中壽人員在發布利空消息前,即大量出脫持股,因此將全案移送檢調偵辦。」(中央社)

三、2005/08/16 標題:「中壽現增案過關 每股暫定15元」,新聞節錄「另根據證交所資料,中壽關係企業中信證券自營商部門在3月1日、4日、7日3個營業日合計賣出2700多張中壽股,平均賣價約20元,中壽35號公報利空曝光後,中信證由3月28日起至4月初連續大舉回補2萬多張,平均買價約16元,中信證頻繁進出中壽股票令人側目。 」(聯合報)

是否值得投資,有興趣的人可以去評估。這裡僅列幾個觀點供各位參考…

一、它的分紅保單從92年就開始推出了,所以,92,93年買它分紅保單的人,是否得去承受它93年因35號公報提列的虧損呢?(從每股盈餘0.66元,變成虧損4.12元!)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94年7月的設質比資料,法人董事長為99.92%,法人監察人為99.99%。老板跟監督人的股票都抵押光了!一個是名義上有5萬8千張實際只擁有43張半股票的法人當董事長,另一個是名義上有4千張實際連半張股票都不到的法人當監察人。

三、中信證跟中壽主管內線交易的部分,受到檢方調查。而,中信證那幾萬張中壽的回補大單資金來源為何?

四、那些分紅保單上應該不會註明投資操作的明細,也就是實際資金運用並非保戶能掌握。

保險公司提到選擇分紅保單的根據是要選好的優質團隊(ex. 財務、績效…)。那保單資金的營運透明度與公司誠信需不需要評估?值得消費者先瞭解過再做決定。

話題續談:

一、「分紅保單淺談_續_20051028」--

中信金為了入主開發金,動用中壽花了將近50億搶籌碼,每股成本約15.6元。開發金現在只剩每股10.5元,中壽待認列的損失約17億。(中壽的股本才109億)。

二、「富邦人壽分紅保單 紅利115%--商品進一步解讀_20080506」--

各位如果去看富邦揭露的報表的話,同樣的「真享受分紅終身壽險、10 萬保額、35 歲男子」,甲型的年繳保費 3580 元,第二年度分紅 171 元,而丙型的年繳保費 10440 元,第二年度分紅卻只有 6 元(二者第一年度分紅都是零)。第二年度,丙型的保價金是甲型的近 5 倍,但丙型的分紅卻只有甲型的零頭,很奇怪吧!這種現象是消費者在一開始所無法觀察到的。

三、「分紅」是怎麼定義的?

業務員會有很多特殊名詞跟客戶說明。這裡舉個簡化過的例子供各位參考:保戶的分紅是先把 3 成的績效扣下來(保險公司拿走),除以保價金總額算出 % 數後,再減去預定利率剩下的 % 數才是分紅的部分。例,操作績效 5%,保單預定利率 2.65%,則分紅 = 5% * (1 - 0.3) - 2.65% = 0.85%。

四、各位可以去觀察各家保險公司的商品,同保額的保單,分紅型的一定比不分紅的還貴。

簡化來形容,同樣的保障,我賣你貴一點的分紅型保單,事後再把貴出來的一小部分用分紅的形式退回來給你,那跟你一開始就直接買不分紅保單有什麼差別?

請至保發中心查詢同為 96/01/01 推出的「國泰人壽幸福一生分紅終身壽險(第1次部分變更) 」與「國泰人壽新康順一0一終身壽險(第2次部份變更)」,同時期推出、理賠條件幾近相同的二張保單,前者分紅、預定利率是 2.25%,後者不分紅但預定利率卻可達 3%(後者不只較便宜,保障上還多了一個「生活照護保險金」)。

結果,依不同年齡投保、20 年期繳費為前提,分紅保單比不分紅保單多收了 25%~11% 的費用(20 年下來等於多繳了500%~220% 的年化保費),然後未來分配紅利時,保險公司再從額外收進來的費用裡,慢慢用分紅形式還給保戶(但是不保證給付金額哦!)。

同樣的定存利率背景,不分紅保單預定利率 3%,分紅保單一開始就矮了一截(預定利率只有 2.25%),保險公司用「分紅」來吸引消費者,保戶無形中卻每年多繳 25%~11% 的費用。商業上,這種數字遊戲屢見不鮮。

五、具爭議性行銷案例,某個人網頁介紹「台灣人壽鴻運八八」,該網頁分析表明顯存在與保單條款不符之處。

台灣人壽的鴻運八八,不論 A 型或 B 型,都是每二年才還本一次(ex. 100 萬基本保額,每二年領 8 萬,平均一年是 4 萬),但上述網址內的試算表卻是寫每年領 8 萬,之後的試算結果全部不具參考性。另,上述網址寫到"本專案最低分紅利率 2.65%"也有爭議,因為保單條款上列了一段:「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91.12.30 台財保字第0910712459 號令辦理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紅利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註1:

按中國人壽網站上的說明是「分享公司的經營績效」。

註2:

這可不是把你繳的保費都拿去投資,而是扣掉附加費用後所剩的保價金才拿去投資哦!有興趣的人可以翻自己的終身壽險保單,看看每年繳的保費裡,在前幾年有多少保價金?

請參閱中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的保單條款(http://pivot.iiroc.org.tw/InsDocs/files/L/L01/205141M11A002-A.pdf),找它的【附件】保險單紅利計算,即可發現前二年的分紅是零。為什麼?因為保價金這麼低,能分到什麼?而這部分通常也是業務員不會提到的細節。

註3:

此文僅做商品局部觀察剖析,消費者仍需以商品契約條款做為主要簽約評估依據。

後記_20080820:

因讀者反映此處只提投資不提保險,恐失偏頗。如有需保障評估,請參閱目錄「 保險筆記_基礎風險控管」裡的相關筆記。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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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errier&aid=725579

 回應文章

路過的人
聲援版主
2008/11/21 11:47
回應者的立意良好,希望版主明哲保身,這點是很好,但是好了版主這種勇於替大家質問的人,社會大眾的”無知”將更嚴重,所以,先說一下兩位的出發點都很好,在此先說明,我無意加入筆戰。

 個人是保險業務員,所以,我的立場與經驗應該與版主並非同一陣線,但是基於事實還是不得不出來聲援版主的提問。  
 ”下比為文後”中所提到的政府相關原則與辦法,基本上的是宣示性的(我剛剛馬上去看了),一個只是提一下原則(政府完全沒規定資金的運用與分配),另一個看來只需”報部”(換句話說,還是各家自己決定,再說,各家網站上都說依照報部的
[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可否幫忙找一下,小弟無能,無法找出來與大家討論),對一個客戶的角度來看,我找不到一個可以讓消費者(這個用詞有點奇怪,但是湊合著用)去評估的點。

如果我是買的人,難道不該知道版主所提的問題(附帶提一下,版主完全受AGENT所害,分紅保單似乎不該用那位業務的方式去解釋,導致大家討論一些會引發筆戰的問題)?

就我所了解(因為我實在找不出確切的證據證明或否定一般盛行的說法),分紅保單是分配
1。利差紅利 2。死差紅利 3。費差紅利
1。與2。我們就不多談了,但是我很認同它有適合的人與不適合的人,92年以前的傳統壽險保單都有這兩種紅利。
3。費差應該是現在分紅的爭議點,他的計算方式應該是:該險種保單(不該與其他保單收入與費用相混淆)在預定費用率上與實際費勇的差,"若"有盈餘,轉入專設帳戶,並發放給股東與保戶。但是,怎麼會有投資的問題咧?恕小弟難解..
另外再幫保戶問問,該險種保單的費用該如"計算",對保戶來說才公平?保險公司在扣除佣金(這個最明顯而直接可歸類)後,各項的服務費用,該如何計算在這種分紅保單上才"公平"?

費差紅利 = 預定費用率 - 實際費用率
 
那麼這個實際費用率直接決定了分紅保單的紅利不是嗎?
但是,就我們所了解,保險公司有這麼多種保單,所消耗的費用都相同嗎?顯然不是...,那,大家覺得如何分配這些費用比較合理?保險公司(所以剛剛才說可否有人幫忙找一份
[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來參考一下)的分配你認同嗎?

總之,大家都聽業務員亂扯(哈哈,我也是業務員,我也很怕亂扯),真的是需要有像版主這種人,多提點懷疑出來,讓保戶更明白才好,別老是讓保險污名化(一開始說不清楚,客戶就會把它污名化了...)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11-21 22:37 回覆:

一、我也覺得能從消費者角度幫他們想一些事,消費者會感受到你的誠信與價值。

二、謝謝分享!也祝你順心。^^


davidforst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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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達保經控告台灣之聲負責人涉犯公然侮辱、誹謗及妨害信用等罪嫌,法官判決無罪。
2008/10/02 23:11

原文過長,有興趣的人可至出處詳閱…。

裁判字號】 97,自,10
【裁判日期】 970722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陳孟秀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律師
      鄭至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略)
三、本件自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認被告乙○○涉犯公然侮辱
    、誹謗及妨害信用等罪嫌,無非以臺灣之聲網站首頁列印資
    料、相片、買錯保險全額退款委託書等件資為論據。
(略)
五、經查:
  (略)
  從而,被告在網站上及告示牌上所刊載自訴人為壽險金光黨
    、坑殺保戶云云之文字,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上開言論
    為真實,尚非全然杜撰、虛妄,況自訴人以向社會大眾推銷
    保險為業,向其購買保險之消費者眾多,自訴人向社會大眾
    推銷保險之手法、方式是否合法、適當,當與公共利益有關
    ,自屬公共事務,而係「可受公評之事」,且被告係受向自
    訴人購買保險之消費者委託向金管會提出上開申訴案件,已
    如前述,益見被告並非以提出上開言論損害自訴人名譽及信
    用為其目的。
  (略)
六、綜上所述,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名譽及信用之故意,況
    其所為之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依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是縱其用詞遣字稍嫌聳動誇張,或有影響自訴人名譽之可能
    ,仍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而有刑法第三百十一
    條第三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涉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誹謗及妨害信用犯
    行,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10-02 23:15 回覆: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發佈日期: 2008/02/0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日前對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該公司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之不當文宣方式招攬保險衍生爭議案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其即刻改正招攬制度併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一、受裁罰之對象: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部分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有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方式招攬保險商品,所涉不當招攬行為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5款規定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即刻改正招攬制度併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四、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或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商品時,應落實相關法令遵循,不得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另金管會亦對案關之往來保險公司,宏泰人壽保險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予以糾正,雖該二公司對業務行銷招攬已訂相關規範,惟其對保險經紀人之招攬作業處理準則及程序未見完善,且對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是否確實執行該規範未善盡管理督導之責,致保戶權益受損,影響市場秩序,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4條前段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mingkuan0608
口舌之快,訟累興災!
2008/08/21 08:17
拜讀您其他舊作,我曾一度以為像您這樣的知識份子,應該會對事情的看法比較「實事求是」,下筆為文探討事情,在遣詞用字方面更會嚴謹自重,不譁眾取寵。我也一度以為我們間的對話,是作者與讀者良性互動,對事情的看法,理性討論不流於情緒化的意氣之爭,甚至是個人盛名所累、不容質疑的面子表裡問題,。

我想,我在上文所提的資料,國家圖書館都找得到,您若肯靜下心,好好研讀一遍,去體會當初設計這些分紅保單制度規範的用心,以及政令法規的令函為什麼要這寫的用意。而不像您輕描淡寫的「原則性」就帶過,您真的研讀過這些資料的細節了嗎?這些規範,不是約束一般民眾,像闖紅綠燈般的「原則性」僅供參考。金融保險業是特許業,在法令或制度方面都此一般公司規定得嚴,一旦出包,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甚詎。

今早看到您最後的回文,您依然死咬著公司誠信問題打轉(淺談分紅保單,已算是離題失焦,您沒察覺嗎?),預設立場地質疑這些保險公司的商譽誠信與道德宛如簿紙,以準經濟預謀犯來看待,只是您等著看他們遲早紙包不住火地被爆料犯行,是嗎?更糟糕的是,這只是您單憑「推想」的?您談的是公司的商譽?小心點,好嗎?(這絕不是財團欺壓小民,你不犯人,誰來惹你?)

請將心比心,如果有人針對著您個人的名譽,在網路公開的媒體大刺刺地討論,只用「推想」去質疑您的為人是不守規矩的、可能犯行的,甚至是知法玩法的,您自當如何?

Kerrier,相信您是聰明人,您這火玩得太大。

p.s.您要不要給金管會行個函,去要要看,能不能拿到中壽或富邦在監理委員會下分紅保單「專設帳戶」的資金是如何操作的?開玩笑,您得為您自己個人言論負責,當然得自行去查證,我還幫您淌這趟混水?個人造業,個人承擔。硬說是造福大眾?這種英雄造勢的論調,我不求名,恕難奉陪。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8-21 11:27 回覆:

一、與你交談過程中,你的話,我聽進去且斟酌再三,原文已修改多處並增加相關保單實質觀察說明以求標題與內容比重相符。非常感謝!

二、如果別人有憑有據地推想我可能犯法,我會盡所能去尊重他的立場並檢討自己(就事論事)。自己沒做好,與其怪別人追著它的歷史資料,倒不如加緊讓自己表現更好 -- 這是為何我沒放棄你的意見去修改原文的理由,我很認真在評估你的見解。

三、你也沒辦法透過正常管道拿到那些實際資金操作資料嗎?我並不是要求你做非法的事,若連你這麼熟悉體系運作的人也做不到,一般消費者怎麼辦?

四、法律很重要、商譽很重要,所以原文裡保險公司惹出來的新聞是怎麼回事?你強調的法律、商譽,不正再次狠狠撾這些保險公司重重的巴掌嗎?

五、推想與誣告在法律上分野如何?如果是要求名,反而憑空論斷才有用,因為這樣才能被保險公司告上法院,這樣我才能打著正義人士的名號免費上新聞媒體曝光炒作。如果要求名,原文就不會寫得這麼保守了 -- 你看我憑空論斷什麼了嗎?

六、我不知道你個人是否做投資,所謂基本面的東西,絕對包含公司主事者的評估,這是基本動作。就像台塑王家與力霸王家,光是評估主事者,一般人可以很清楚知道誰家的股票安全。那一般人又如何知道主事者風評如何,可以從歷史新聞做推估。

七、如果讓你覺得通篇討論是流於情緒化的意氣之爭,那我覺得對你很抱歉,很遺憾讓你有這種感覺。但是,這個 blog 開版的意旨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從非主流觀點去瞭解市場與商品,如果傷了主流觀點的利益,那是避無可避的結果。

拜謝!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8-21 13:12 回覆:

FYR...

法學素養深厚的陳長文律師在「榮譽來自正直,而非文憑」一文的節錄:

陳水扁、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當這四位台大人站在一起時,等於向社會宣告台大畢業似乎不等於良好的品格養成。

一位深諳法律的法律人行筆如此,在你的看法裡,他是否公開傷害台大的校譽?

去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時候,聽董事長聊到財團與消費者之間的種種,有時會感慨法律真的是給懂法律的人用的,慶幸現在的消費者有這麼個基金會可以保護他們。


mingkuan0608
下筆為文後…Final
2008/08/20 20:25

酌請參考

分紅保單會計作業及相關制度,請查閱 :

[財政部核示本業銷售分紅及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應遵守原則]

[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

[紅利分配辦法]

政分紅保單令法規,請查閱 :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12459號函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1424 號令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8-20 22:24 回覆:

謝謝你的耐心。^^

上述這些資料是屬於「原則性」的部分,也就是你講資金運用的層層規範(這部分我不太會去質疑,因為問題通常不在這個層次)。

看看以往的問題公司,它們在爆掉之前,利用紙上公司塞貨、假進假出,製造漂亮營收、炒作股價,最後紙包不住火的時候,公司下市、散戶套牢,主其事者卻中飽私囊。這些事件的過程中,所有財報也都符合法令規範。然後呢?倒了!如果這類惡質手法能夠得手,那表示原則性的東西不能代表一切。

我想更有意義的是,一般消費者能不能看到「保險公司運用這筆資金的細節(ex. 對有價證券的進出內容)」?我覺得這是關鍵。你能再幫忙找出保險公司實際操作內容的歷史資料嗎?

如果能查出資金運用細節供消費者參考,那你真的太棒了!給你鼓鼓掌!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8-20 22:31 回覆:

如果中信辜家能夠遊走法律模糊地帶弄個一元資本的紅火公司(有興趣的請 google 關鍵字),為何我不能從公司營運狀況與誠信做為評估其商品的切入點?

對了,為何我會從這個部分切入,因為,那也是該公司給我的訊息(見下表),所以我自然去找相關資料評估。

 

如何選擇好的分紅保單

  由於保戶可藉由購買保單分享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但在公司經營績效不佳時,保戶也有可能無法獲得優厚的分紅。
  如何在眾多分紅保單中選擇一家能夠長期穩健經營,擁有強大投資團隊,具備長期投資組合管理能力且風險控管政策
  完善的保險公司將是保戶所需面臨的重要課題。
  保戶可以藉由以下六大訣竅作為評選保險公司的依據:

 

(資料來源:中國人壽網站)


mingkuan0608
下筆為文後...part2
2008/08/20 12:12
就文字力量而言,我們往往在字裡行間的編排,以及行文語氣、標點符號的運用就能聽出筆者弦外之音(between the lines),可是當筆者不想對編寫的文字負責時,就會表達"我不是那個意思"或"請讀者自行驗證",我想這就是網路常見的不負責任評論。

(哦!我想表達是事,不是人,別對號入座,希望您不要聽得不舒服,體驗後就會心一笑,原諒我,好嗎?)

就像前教育部長對「三隻小豬」這種非主流的成語,也能義正言詞地反駁出一番道理。

Kerrier,我想真的請您在(1)「分紅保單的架構」,尤其是獨立「專設帳戶」的會計作業方式(2)分紅保單的監管機制,多花點時間進一步研究了解,您自然會自行察覺:您在文章中所述的立論一開始就是進入「Kerrier的幻想世界」,跟法規上及實務上的作法是不符的(保險業是特許業,並不是沒人看管的野小孩)。

分紅保單「專設帳戶」是獨立的,與保險公司過去盈虧脫勾片 16 ,且跟保險公司的一般會計帳不會「混帳」不清,在金管會的監理下更難「作帳」,遑論還能讓保險公司自由調度「專設帳戶」資金去「移作他用」,而不是專款專用?金管會保險局的官員或保險公司的法規遵循人員若看了你的文章,肯定捶心吐血!

我肯定您對簡報及筆記的用心,但是用這些資料去佐證您錯誤假設的推論,從文章中的「另類股民…一、…二、…三、…是否值得投資…」,這一大段文章就看得出「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您懂得到底是不是片面的知識,還是真正全盤清楚的行家。(懂七分理,就要說十分話,那就不用專家學者懂十分理,說十分話了。)

我不是專家,但我指出這段誤謬,一開始是暗示,這下子叫明示了。(相信保險公司的人也在看你的文章,是不是有法律爭議提告,你也叫他們自行驗證,可以嗎?我幫不上忙。)。我不想在您在上文回應中,作在字裡行間無謂的辯論,到頭來只是意氣之爭,倒不如請您重新多查證資料後(尤其在分紅保單的法規政令及會計作業),再回頭去檢視您的文章吧!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8-20 13:00 回覆:

一、你講的對呀!我若只懂七分,為何要講十分話?正因如此,部分看法留問號讓讀者自行評估。正因對文章負責任,才不該任意論斷。難道要我講超過的話正好落入你所謂的"幻想",不對呀!^^|||

二、保險公司的人來看,如果能明確指出何處有違事實(i.e. 錯誤論斷),請明講,有憑有據的話,錯了我一定修正。大財團拿法律壓小老百姓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多謝提醒。(同樣的,如果講不出來,就不要怕別人把自己惹出來的新聞見光。^^|||)

三、如果你知道「專設帳戶」的資金流向與相關法令根據,可否好心點,直接講出來,教一般人知道要去哪邊查條文與數據,好讓我們去求證細節(講我錯了,卻又提不出可供查證的資料,那也很奇怪…)。非常感謝!

四、因為該 agent 跟講分紅保單繳的保費會去買中國人壽的股票,可否請你明示,分紅保單「專設帳戶」裡的錢,有沒有投資該壽險公司的股票?如何查證?

五、我提過了,我習慣就事論事,你也不想意氣之爭。基本上,我很感謝你提供個人意見讓我再次檢討自己。如果你認為原文有謬誤,請幫忙秀出證據(起碼講一下,去哪個地方拿證據),教科書理論是一回事,實務是否透明到能讓人求證,又是另一回事 -- 這也是為何我要拿「誠信」去評估的原因(講"專業"一點就是「公司治理」),因為一般人看不到內幕,他們只能從過往去檢視。

拜謝!


mingkuan0608
下筆為文後...
2008/08/19 18:02
 Dear Kerrier:
首先,我得澄清,我不是來筆戰的,更不想處處針鋒相對,希望這次與您
 的文字討論,是讀者與原文者-您的一次良性互動。

尤其網路文章是開放的空間與媒體,下筆為文後,當需思考文章的立論是否已經實情求證,更應有「文責自負」的擔當,由其您文字裡還談及公司誠信的問題,講白的,恐引起與上述保險公司有名譽上的法律糾紛,不可不慎。

1.數字1.5%與70%,引用什麼基值?有中壽的Agent跟您引用說是獲利70%嗎?您文中卻說「……1.5%跟70%差很多,只是他們從沒機會瞭解引用這二個數值的基值倒底是什麼…」,您的文字表達給我的感受是Agent對客戶玩弄數字遊戲,有求證過中壽的Agent真的都是這樣講的? 還是您個人下筆一時的想法?

2.以投資的角度,切入分析「分紅保單」,就因為分紅保單有「分紅」二字?這樣的立論,恐怕太一廂情願的「以偏蓋全」。「分紅」反變成分紅保單的「原罪」?就好像紅豆粉粿,我們都是為了吃紅豆,才刻意點紅豆粉粿,而不是吃粉粿?文章最後以「是否值得投資,有興趣的人可以去評估。…」以投資角度貫穿整段的立論。全文給我的感受就好像給我吃一碗滿滿的紅豆湯,我只吃到少數幾顆的粉粿?
有Agent全盤用投資的觀點,跟您談「分紅保單」是嗎?才會讓您有如此觀感和反應?基本上,保險理財向來是以保守見長的,投資歸投資,保險歸保險。保險反倒是強迫儲蓄的理財工具與財務安全的風險管理。

3.保險公司的投資操作的細節,是保險公司盈虧自負,當然保戶免於承擔。但依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20012416 號令規定,投影片 19 金管會(1)替保戶把關保險公司的分紅績效,(2)分紅保單的資金投資運用,「專設帳戶」受監理委員會管理。並不是可以讓保險公司隨便調度資金,還補中壽證的大單?還去承受35號公報提列的虧損?您是指用「專設帳戶」的錢嗎?分紅保單的監理制度面,可能需要您多了解。不然,您的個人聯想的推論並未與實務運作相求證,不但將嘲笑金管會的監管無能,也傷了保險公司的商譽,您文字更將可能會招來的與保險公司名譽上的法律糾紛。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8-20 00:21 回覆:

謝謝撥冗指點。我習慣就事論事,儘量不談對方,但卻老是得罪對方…^^||| 如果話講直了點,請記得這就事論事,非關個人。

下面根據你的回應做回覆:

一、當初那個中壽 agent 是對我這麼講的,而且說明 DM 時還特別指出 70% 給我看。這部分我前篇留言提過,這類純粹是事實描述關於我的經歷。所以,我不懂為何我(消費者)必須求證每個 agent 是否如一?該公司的業務員素質不該是我來管制。

而且我跟你賭一塊錢台幣,十個 agent 提分紅保單,保證十個都會提到投資分紅 70% 這件事(這不就是分紅保單的特性嗎?怎麼會不提?)。

你知道為何消費者在保險消費這方面處於弱勢嗎?正因一旦出事,保險公司一定不會直接認帳,保戶講業務員如何如何不實行銷,保險公司就講證據在哪兒?但是,為何要消費者提供證據?應該是保險公司要錄音存證自己沒有違法行銷才對。台灣司法系統如果像美國那麼強,還有類似史匹哲這號人物,那台灣的金融保險公司不知要被罰多少錢了,這是台灣法治精神尚待加強的地方(金管會加油!)。^^

二、知道為何我這麼寫嗎?如果該文帶給你多少不舒服的感覺,那表示該 agent 傳達多少投資的訊號給我 -- 因為我的習慣是,根據別人提供的訊息去求證。 你講的"有Agent全盤用投資的觀點,跟您談「分紅保單」是嗎?"這句話,99% 沒錯!幾乎被你猜中了。

至於,保險最原始的精神,強調的是人生風險控管,講的是自助人助的互助保障觀念。儲蓄是被過度衍生發展出來的東西,根本不是保險的原意。為何台灣的平均壽險保額這麼低?真的有事的時候反而做不到照顧遺族的良好立意,這才是褻瀆保險的精神。

如果連你的講法也是用"保險反倒是強迫儲蓄的理財工具…"這種形容,那你真的也不用奇怪該 agent 如何跟我介紹該保單了,因為你也是把理財放前面,而不是把風險管理放前面。(再次強調,我不是談你個人,而是談你的看法這件事。因為人跟事通常都對應到同一個體,這方面我一直找不出什麼比較合適的描述。)

三、法令只保障保戶的預定利率這部分,至於分紅這部分,金管會只是幫忙看,法令並無明確罰責。如果「專設帳戶」的資金是投資在中壽股票上,類似 35 號公報虧損認列、中壽資金投入開發金的帳上虧損,如何不影響分紅結果?這是我請讀者要自行思量的地方。

在這裡,可否請你幫忙求證,分紅保單在「專設帳戶」裡的錢的流向?看看我的推論是否有超出合法範圍。有人能夠釐清,這是讀者之福,多謝指點!

容我重提,我在這裡講的是非主流觀點(砸錢廣告出來的那套行銷話術是不會在我這兒出現的),我根據的是報章新聞(不是花邊小報哦!)、該保險公司網站、保發中心的資料,那些都是事實,何來嘲笑金管無能、損人商譽之事?

網路媒體的魅力,在於觀點百家爭鳴呈現到每個人眼前,讓人不再被侷限在寡佔的主流觀點裡。

可以的話,請再為消費者多出點力。非常感謝!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8-20 00:39 回覆:

原文增述,感謝提醒。

後記_20080820:

因讀者反映此處只提投資不提保險,恐失偏頗。如有需保障評估,請參閱目錄「 保險筆記_基礎風險控管」裡的相關筆記。


mingkuan0608
見解有誤,有待求證
2008/08/19 11:09

建議您把「分紅保單的架構」及「主管機關的規範」搞清楚,分紅保單投資部位的資金運用和呈報是由金管會的專設帳戶法定監管,絕非您文中所述的那麼資金可以運用「自肥」。

您的文章高見,應是您個人只憑推想出來的見解,有「斷章取義,以偏蓋全」恐與實情和現行主管機關規範下的資金運作不符,當心被您文章所點名的「中壽」或「富邦」等金融控股公司提告!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8-19 12:47 回覆:

首先,謝謝你的善意提醒。

其次,"自肥"是先生你的講法,並不是我下的結論,這得先澄清。如果我從報章新聞找到的資料讓你有這種結論,我想該提出解釋的應該是那些財團為何會存在這些現象…。因為那些資料是從新聞報導、該公司網站與保發中心來的,不是我憑空亂講的。

這些筆記,我盡量根據事實,用一個非主流角度去做分析。投資的風險控管中,我會將主事者的誠信與歷史操作當成評估的一個項目,博達案的散戶損失不就是個極佳例子嗎?

你講的對,某些推論是我個人想法,所以,我的文章寫得很明白,對這些推論留下問號,讓讀者自行驗證。讀者要能自行思考,才不會又落入另一個制式思維裡。

另外,可否明確指出,文章裡有哪部分是「不合理的論斷」,根據為何?多謝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