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16)日預告「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金融機構若出現財務、業務問題,未在限期內改善,或發生重大舞弊案,中央存保可以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這將對增資遲遲無法完成的問題金融機構,將產生重大衝擊。
一旦金融機構沒有了存保的保障,存戶不敢再存錢,很可能會發生擠兌。為了減緩擠兌的情況,依據新規定,金融機構若被終止存保契約,存戶的錢在半年內,仍受存款保險保障;但半年後,存戶要自行負責。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過去金融機構都是強制投保,且沒有終止契約的規定,從沒有一家金融機構被終止存保契約。新規定實施之後,存保要和金融機構終止契約之前,會先提出警告,要求金融機構改善其財務、業務,不會驟然終止。
目前本國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都加入存保,只有少數新成立的信合社尚在申請中。從今年7月1日起,存款保障的保額已經從100萬元提高到150萬元。一旦金融機構經營不善而倒閉,存戶至少可以領回150萬元的存款。
這次存保條例施行細則的重點,包括把過去金融機構「強制投保制」改為「申請核准制」。新成立的金融機構必須要符合一定資格才能提出申請,審請之後,存保公司將有對要保機構的查核權。若存保審核之後認為不能加入存保,將報請主管機關敦促業者改善。
即使已經加入存保,金融機構也不能掉以輕心,如果存保認為金融機構有違反法令、存保契約或業務經營不健全情形時,存保公司將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
若存保提出警告之後,金融機構屆期仍未改善,或雖未屆期,但存保公司及主管機關評定已經無法改善,存保都可以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