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丁路德1502對教皇說"除非聖經或理由清楚的說服我(我不信任教皇,也不相信總議會,因為他們時常錯誤,也自相矛盾),我受所引用的聖經約束,我的良心受神的話捆綁。我不能,也不願收回任何的意見,因為違背良心既不安全,也不正當。我不能那樣作。這是我的立場,求神幫助我。
在面對不公義的法律的時候,過去的價值觀跟學校教育告訴我們要服從!
那是過去君主體制下的儒家社會價值,那是錯的!現在的如果人民乞求民主,就該站出來用選票贊成,用行動反對錯誤的法律!
『集會遊行法』就是標準的惡法!他限制了憲法所賦予我們的集團結社自由,限制我們的言論,被統治者拿來箝制人民對政府發聲的力量。這部由戒嚴時期制訂違反人權、警察專權的法令,從國民黨政權一直到民進黨政權,掌權者的用來消滅人民不同聲音的法令~這樣的法令我們要廢除他!
Here I Stand!
惡法不法◎王南傑。 ....2004-10-15【台灣日報】
「惡法亦法」這句話出自民主國家的國會議長口中,真令人錯愕。所謂惡法,通常是一個獨裁政權為了箝制人民的權利、自由所制定。有些通達事理的法官,知道這種法律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但是因為他是執法者,只能依法行事,一面對所謂違法者作出宣判,一面無奈地嘆息「惡法亦法」。
自1700年代末到1947年,印度做大英帝國的殖民地,英國制定許多法律條款限制印度人民。甘地領導印度人民採取非暴力抵抗。甘地雖身體瘦小,卻有無限的體力與道德勇氣。為了其直接參與政治活動,甘地入獄無數次,他堅信為了人生的理想,坐牢是榮耀的。有一次受審判,他對英國人的法官說:「做為一個國民,既然違法,我甘受制裁,但是做一個有尊嚴的人,我以有勇氣抵抗這惡法為榮。」法官說:「當這惡法被廢除時,我一定拍手叫好。」
真調會條例無限制的侵害人權,侵害司法審判獨立的制度,它像要取代戒嚴時期的情治單位。法國宗教改革家伯撒(TheodoreDeBesze1519- 1605)說:「為了人民才需要政府,而不是為了政府才有人民」。在民主國家,人民的幸福是政府施政的第一要件,不容許因任何理由踐踏人民的尊嚴與生活。也是宗教改革家加爾文(JohnCalvin1509-1564)主張:「國家權力是上主所委託,所以人民要服從,但是政府違背上主旨意,侵犯人民時,人民當抵抗它」。抵抗權是長老教會「國家論」最重要信念之一。
民主社會的人民不應接受「惡法亦法」這種不三不四的論調,應大聲說出「惡法不法」而抵制它。
(作者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