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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3 18:00:01瀏覽4130|回應4|推薦10 |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最近盯上金控公司的轉投資行為,認為金管會對金控轉投資的規範太過寬鬆,使得金控集團得以大量運用監理漏洞,進行非金融相關事業的投資,不僅不務正業,升高金控的經營風險,更對其他產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為此,立法院考慮主動修法從嚴管理,金管會也表示將檢討調整。這是個好現象,因為金控在台發展近四年,許多跨業經營、大型化後的問題正一一浮現,而轉投資門戶洞開正是其中之一,確實需要研究導正了。 我國於2001年11月開放金控公司設立,目的是因應國際金融體系朝向整合化、大型化發展的趨勢。在金控架構下,因控股子公司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票券等金融機構,使金控得以運用跨業經營的整合優勢,實現資源共享、成本降低及規模化的效益。但也因為金控藉此掌控的資源又多又廣,為防範大型化、集中化後的可能弊端,政府也為金控經營設下重重門檻及界線,使快速成長中的金控不致成為難以駕馭的金融巨獸。 在眾多金控監理規範中,資金的運用無疑是最關鍵的,因其運用效率直接關係到金控的經營績效、擴張策略及風險的承受度;相對的,金控的資金運用也是最具爭議性的,因為金控可運用的資金,除了來自股東的出資,還包括控股子公司握有的資金,而且規模龐大,例如銀行的存款、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等,目前已逾20兆元。這些龐大資金可以借給企業做中長期投資、可以借給民眾購屋置產,還能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運用得當,不僅金融機構受益,全民也可共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但若失策濫用,就易亂象叢生,全民同受其害。 金控資金運用不能亂來的原因之一,是這些資金非金控所有,只是由金控代為管理運用。以銀行的存款為例,銀行收進了存款,也對存戶負有足額兌領的責任;保險公司收到的保費也是如此,對保戶負有履行一定保障的承諾。因此,金控運用資金時,除了考量收益率,亦須重視安全度,在金融重建時期被接管的中興銀行,正是因為放貸浮濫導致資金一去不回。
其一是金控可以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而創投投資不須經事前審核,也無投資限額,更可介入投資事業的經營,使金控可透過設立創投,輕易跳出轉投資限制的框架,從民營六大金控合計投資250億元設了37家創投,不難看出創投對金控投資行為的戰略意義。其二是金控母、子公司個別的投資行為,分開來看都合乎規定,但若母、子公司集中投資單一公司,這家公司就會成為金控所屬集團的囊中物,不僅違反金控資源集中化的監理政策,也不符公司治理。再者,金融不同業別間的轉投資規範並未劃一,其固然有資金規模、經營特色等考量,仍應縮小差異以減少套利空間。 國內金控發展已近四年,金控資金運用出現種種不符原有政策規劃的現象,顯示現有金控監理規範灰色地帶過大,已須立即檢討調整,嚴防情勢失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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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