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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讀「馬全面肯定“台灣關係法”或非所宜」-蔡瑋2009.4.15
2009/04/18 00:10:40瀏覽294|回應0|推薦5

蔡逸儒:馬全面肯定“台灣關係法”或非所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15 09:21:39  

蔡逸儒:台北不能見到美國大鼻子就先軟了半截。
  中評社台北4月15日電(作者 蔡逸儒)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美國與中國大陸同時宣佈,雙方將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美國接受中國大陸的所有條件,同意與“中華民國”政府斷絕外交關係,廢除美台之間的協防條約,並於一年內完全撤除駐台美軍。

  消息傳出,台灣上下反應激烈,認為美國背棄信義,出賣盟邦,連美國國會議員也對卡特政府提出嚴厲批評。對台灣特別友好的亞利桑納州聯邦參議員高華德甚至向最告法院提出訴訟,狀告卡特總統違法擅權。除此而外,美國國會議員不分黨派,主動提出不同版本的具体法案,要求強化美國對台的安全承諾,維繫雙方非官方關係的正常發展。

  一九七九年三月,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四月十日卡特批准生效。上周是該法通過三十周年紀念,台北為此曾召開學術會議,進行討論。馬英九於12日稱,“台灣關係法”建立了中、美、台三邊架構,讓所有各方建立起新的平衡關係,這對東亞穩定與安全非常重要。台北希望,今後美、台關係能在“台灣關係法”的基礎上,雙方秉持互信,透過高層互動,進一步加強雙邊關係,創造美、中、台三贏的局面。

  “台灣關係法”雖然屬於美國國內法,但其中表達美國政府對台海地區安全的嚴重關切,宣稱美國有法律義務供應台灣自衛武器,兩岸問題應以和平方式解決等等。在該法剛剛通過的時候,北京反對事屬必然,而台北對其內容也並不完全滿意,後來卡特政府也沒有完全依法行政,在台灣駐美辦事機構的數量,雙方官員會面的事情上就多所設限,讓台灣吃足了苦頭,受了不少委曲。

  事到如今,台灣已由過去的經驗學到教訓,充分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只要美國行政當局無意充分執行,再好的法律也無法保障台灣的安全,利用國會來對抗行政單位並非上策。如果今天台北能夠因為眼前的需要,來推動修改“台灣關係法”,明天北京也可能挾其政經實力,迫使美國廢除“台灣關係法”。一動不如一靜,與其在修法問題上大做文章,倒不如在各個層面強化美、台關係更為實際。

  綜合來看,美國對華政策的主軸後來就一直圍繞著一九七二年的上海公報、一九七九年的建交公報、一九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和一九七九年的“台灣關係法”運轉。只不過中國大陸緊抓著三個公報不放,台北則強調“台灣關係法”的重要。各取所需。

  但是,如果我們由比較求全責備的態度出發,馬英九的前述談話即使有其部分事實的根據,但以其今日的身分和地位來看,對純屬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持如此正面、全面的肯定態度或非所宜。

  既然台北凡事要跟北京爭取尊嚴,要求對等,對華府當然也應一視同仁,總不能見到美國大鼻子就先軟了半截。

相關專題: 中評社專論 

心得

        蔡老師指出美國對華政策的主軸一直圍繞著一九七二年的上海公報、一九七九年的建交公報、一九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和一九七九年的“台灣關係法”運轉。

        看來,其實是圍繞著美國的利益在運作,如今,中共政經實力強大了,尤其正逢全球經濟風暴的此時,在世界的影響力更是舉足輕重,許多遊戲規則已不是美國說的就算;而反觀台灣的地位,我們的利益與核心價值在哪裡呢?如同蔡老師所質疑的,我們繼續死趴著美國嗎?馬全面肯定“台灣關係法”或非所宜。

故找出四份文件來研讀。

◎美國與中共簽定之「上海公報」及「八一七公報」全文

摘自:http://www.mac.gov.tw/big5/rpir/1_11.htm
 

美中共「上海公報」


        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的邀請,美利 堅合眾國總統理查德.尼克松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 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訪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 同總統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國國務卿威廉.羅杰斯、 總統助理亨.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國官員。

        尼克松總統於二月二十一日會見了中國共產黨毛 澤東。兩位領導人就中美關係和國際事務認真、坦率 地交換了意見。

        訪問中,尼克松總統和周恩來總理就美利堅合眾 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以及雙方關心的 其他問題進行了廣泛、認真和坦率的討論。此外,國 務卿威廉.羅杰斯和外交部長姬鵬飛也以同樣精神進 行了會談。

        尼克松總統及其一行訪問了北京,參觀了文化、 工業和農業項目,還訪問了杭州和上海,在那裏繼續 同中國領導人進行討論,並參觀了類似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導人經過 這麼多年一直沒有接觸之後,現在有機會坦率地互相 介紹彼此對各種問題的觀點,對此,雙方認為是有益 的。他們回顧了經歷著重大的變化和巨大動盪的國際 形勢,闡明了各自的立場和態度。

        中國方面聲明,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國 家要獨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為不抗拒 的歷史潮流。國家不分大小,應該一律平等,大國不 應欺負小國,強國不應欺負弱國。中國決不做超級大 國,並且反對任何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中國方面表示:堅決支持一切被壓迫人民和被壓 迫民族爭取自由、解決的鬥爭;各國人民有權按照自 己的意願,選擇本國的社會制度,有權維護本國獨立 、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外來侵略、干涉、控制和顛 覆。一切外國軍隊都應撤回本國去。中國方面表示: 堅決支持越南、老撾、柬埔寨三國人民為實現自己的 目標所作的努力,堅決支持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 府的七點建議以及在今年二月對其中兩個關鍵問題的 說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級會議聯合聲明;堅決支持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 提出的朝鮮和平統一的八點方案和取消「聯合國韓國 統一復興委員會」的主張;堅決反對日本軍國主義的 復活和對外擴張,堅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個獨 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願望,堅決主張印度 和巴基斯坦按照聯合國關於印巴問題的決議,立即把 自己的軍隊全部撤回到本國境內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 停火線的各自一方,堅求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維 護獨立、主權的鬥爭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人民爭取自 決權的鬥爭。

        美國方面聲明:為了亞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對 緩和當前的緊張局勢和消除衝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 。美國將致力於建立公正而穩定的和平。這種和平是 公正的,因為它滿足各國人民和各國爭取自由和進步 的願望。這種和平是穩定的,因為它消除外來侵略的 危險。美國支持全世界各國人民在沒有外來壓力和干 預的情況下取得個人自由和社會進步。美國相信,改 善具有不同意識形態的國與國之間的聯繫,以便減少 由於事故、錯誤估計或誤會而引起的對峙的危機,有 助於緩和緊張局勢的努力。各國應該互相尊重並願進 行和平競賽,讓行動作出最後判斷。任何國家都不應 自稱一貫正確,各國都要準備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檢 查自己的態度。美國強調:應該允許印度支那各國人 民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決定自己的命運;美國一 貫的首要目標是談判解決;越南共和國和美國在一九 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點建議議提供了實現這 個目標的基礎;在談判得不到解決時,美國預計在符 合印度支那每個國家自決這一目標的情況下從這個地 區最終撤出所有美國軍隊。美國將保持其與大韓民國 的密切聯繫和對它的支持;美國將支持大韓民國為謀 求在朝鮮半島緩和緊張局勢和增加聯繫的努力。美國 最高度地珍視同日本的友好關係,並將繼續發展現存 的緊密紐帶。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聯合國 安全理事會的決議,美國贊成印度和巴共基斯坦之間 的停火繼續下去,並把全部軍事力量撤至本國境內以 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停火線的各自一方;美國支持南亞 各國人民和平地、不受軍事威脅地建設自己的未來的 權利,而不使這個地區成為大國競爭的目標。

        中美兩國的社會制度和對外政策有著本質的區別 。但是,雙方同意,各國不論社會制度如何,都應根 據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侵犯別國、不干涉別 國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 間的關係。國際爭端應在此基礎上予以解決,而不諸 武力和武力威脅。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準備在 他們的相互關係中實行這些原則。

        考慮到國際關係的上述這些原則,雙方聲明: -- 中美兩國關係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的; 
--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 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雙方都認為,任何大國與另一大國進行勾結反對 其他國家,或者大國在世界上劃分利益範圍,那都是 違背世界各國人民利益的。

        雙方回顧了中美兩國之間長期存在的嚴重爭端。 「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場;臺灣問題是阻礙中美 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 已歸還祖國;解決臺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干涉; 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臺灣撤手。中國 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一中一臺」、「一個中 國、兩國政府」、「兩個中國」、「臺灣獨立」和鼓 吹「臺灣地位未定」的活動。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 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 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 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 景,它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 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 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臺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

        雙方同意,擴大兩國人民之間的了解是可取的。 為此目的,他們就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和新聞等 方面的具體領域進行了討論,在這些領域中進行人民 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將會是互相有利的。雙方各自承認 對進一步發展這種聯繫和交流提供便利。

        雙方把雙邊貿易看作是另一個可以帶來互利的領 域,並一致認為平等互利的經濟關係是符合兩國人民 的利益的。他們同意為逐步發展兩國間的貿易提供便 利。

        雙方同意,他們將通過不同渠道保持接觸,包括 不定期地派遣美國高級代表前來北京,就促進兩國關 係正常化進行具體磋商並繼續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 意見。

        雙方希望,這次訪問的成果將為兩國關係開闢新 的前景。雙方相信,兩國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美兩 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會對緩和亞洲及世界緊張局勢作 出貢獻。

        尼克松總統、尼克松夫人及美方一行對「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給予他們有禮貌的款待,表示 感謝。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美中共「八一七公報」

 一、 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於一九七九年元日一日建立外交關係所簽署的聯 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其亦認知中國立 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而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 前提下,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繼續與臺灣人民維 持文化、商業與其他非正式關係。在此一基礎上 ,美國與「中國」間關係得以正常化。 
二、 在兩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談判過程中,美國對臺軍 售問題並未獲得解決。雙方曾抱持不同立場,而 「中方」宣稱其在(關係)正常化之後,將再度 提出此一問題。雙方認識到此一問題將嚴重阻擾 美「中」關係之發展,其等已在自雷根總統與趙 紫陽總理及海格國務卿與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黃華 於一九八一年十月所舉行的數次會談之中與會談 後曾就此作進一步討論。 
三、 尊重彼此之主權、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彼此內政, 構成指引「中」美關係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於一 九七二年二月廿八日之上海公報中獲得確認並於 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生效的建交聯合公報中再次 予以確認。雙方明白地表示此等原則繼續地支配 其等全面關係。 
四、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事務。 「中國」在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所發表的致臺灣 同胞書揭櫫了力求祖國和平統一的基本政策。「 中國」在一九八一年九月卅日所提出的九點建議 代表著在此基本政策下謀求臺灣問題和平解決的 進一步之主要努力。 
五、 美國政府對於其與「中國」之關係極為重視,並 重申其無意侵犯「中國」之主權與領土完整或干 涉「中國」內政或採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 臺」之政策。美國政府瞭解並體諒「中國」於一 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告臺灣同胞書及一九八一年九 月卅日「中國」提出之九點建議所顯示其致力於 和平解決臺灣問題之政策。此一有關臺灣問題之 新情勢亦對解決美「中」就對臺灣武器銷售問題 之歧見提供有利之條件。 
六、 有鑒於前述雙方之陳述,美國政府茲聲明其並不 謀求執行一對臺銷售武器之長期政策,對臺灣武 器銷售在質或量上均不會超過美「中」兩國建立 外交關係後近年來(美對臺灣)所提供之水準, 美國意圖逐漸減少對臺灣之武器銷售,經由一段 時間而趨於一最終解決。藉此聲明,美國認知「 中國」關係此一問題徹底解決之一貫立場。 
七、 為促成經由一段時間後就美國對臺灣武器銷售此 一植根於歷史問題之最終解決,兩國政府將盡一 切努力採取措施並造成有利於徹底解決此一問題 之條件。 
八、 美「中」關係之發展不但符合兩國人民之利益, 並有助於世界之和平與安定,雙方決心基於平等 互惠之原則,加強彼此在經濟、文化、教育、科 學、技術及其他方面之聯繫,並作堅強共同努力 以繼續發展美「中」人民與政府間之關係。 
九、 為使美「中」關係健全發展,維持世界和平、反 對侵略及擴張,兩國政府重申上海公報及建交公 中業經雙方同意之原則。雙方將保持聯繫並就共 同興趣之雙邊及國際事務作適當磋商。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

 
資料來源:

 578.298/7750-2 美國與中共:充滿變數和矛盾的關係,頁137-142、145-147
578.252/4000 美國臺灣和大陸三角關係,頁440-445
578.252/5872/1981-1983 中美關係報告,頁100-101 
 

◎中共美國建交公報中、英文內容

摘自:http://www.mac.gov.tw/big5/rpir/1_10.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同意自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與台灣人民維持文化 、商務、及其他非官方關係。

        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上海 公報中雙方所同意的原則,並再度強調:

雙方希望減低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雙方均不應尋求在亞太地區或世界任何其他地區內的 霸權,及雙方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此種 霸權的努力。

雙方均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面進行談判,也不準備 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立場,中國僅有一個 ,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雙方相信「中美關係之正常化」,不僅符合「中國」 與美國人民之利益,而且亦有貢獻與亞洲與世界和平 之大業。

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一九七九年 三月一日交換大使與建立大使館。


Joint Communique on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anuary 1,1979)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agreed to recognize each other and to establish diplomatic relations as of January 1,1979.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sole legal Goverment of China. Within this context,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will maintain cultural,commercial,and other un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affirm the principles agreed on by the two sides in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and emphasize military conflict.
- Both wish to reduce the danger of international military conflict. 
- Neither should seek begemony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or in any other region of the world and each is opposed to rfforts by any other country or group of countries to establish such hegemony. 
- Neither is prepared to negotiate on behalf of any third party or to enter intagreements or understandings with the other directed at other states. 
-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 Both believe that normalization of Sino American relations is not only in the interest of the Chinese and American peoples but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cause of peace in Asia and the world. 
-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ll exchange ambassadors and establish embassies on March 1,1979. 

 
資料來源: 578.298/7750-2 美國與中共:充滿變數和矛盾的關係,頁143-144
578.252/4042 臺灣關係法立法過程?美國總統與國會間之制衡,頁274-275
578.221/2000 中共與各國建交聯合公報彙編,頁244-245
578.252/4000 美國臺灣和大陸三角關係,頁415-416 

 
◎有關於一九七九年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之「台灣關係法」全文

臺灣關係法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A)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 局(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 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 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B) 美國的政策如下: 
﹝1﹞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 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 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 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 、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 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 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 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C)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 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 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A)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 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 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 ,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 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 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 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 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 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A)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 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一九七 九年元月一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B)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 於下述情形: 
﹝1﹞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 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 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2﹞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 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 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 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 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 (a) 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 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 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 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b) 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 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 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 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 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 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4﹞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 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5﹞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臺灣人民和美國之 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 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 一九五四年原子能法及一九七八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 以拒絕對臺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 輸出許可證。 
﹝6﹞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二0二項(b) 款規定對待臺灣。 
﹝7﹞ 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 ,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 、修改、拒絕或影響。 
﹝8﹞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 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 
(C)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 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前承認 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 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 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D)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臺灣 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A) 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一九六一年援 外法案二三一項第二段第二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 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 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 、貸款或保證。
(B) 除了本條 (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 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 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的 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進 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 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1﹞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2﹞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B)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C)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A)該協會得授權在臺雇員:
﹝1﹞ 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2﹞ 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3﹞ 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B) 該協會雇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 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 服務。
第九條 (A)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 、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 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
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 之內。
(B)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佈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C)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臺灣機構
第十條:(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 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 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 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 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 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 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B) 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C) 根據臺灣給予美國在臺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臺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A)﹝1﹞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 美國在臺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雇員脫離政府職務。
﹝2﹞ 任何根據上述 〔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雇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雇用或復職,該職員或雇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3﹞ 在上述 ﹝2﹞項中有權重新被雇用或復職的職員或雇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雇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雇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4﹞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雇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B)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雇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C) 該協會的雇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雇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法典第十八條 二O七項之約束。 
(D) 〔1〕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九一一及九一三項,該協會所付予雇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雇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E)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A)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 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 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不應送 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 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B) 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1﹞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 [2]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定。 
(C)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D)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臺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 則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 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A)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 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1﹞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2﹞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3﹞美國與臺灣繼續維 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4]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 美國政策的執行。
(B)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1﹞「美國法律」一 詞, 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 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臺灣」一詞將 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 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 團體及機構,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 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 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第十六條: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 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一九八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 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 止。

條款的可分性
第十七條: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 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 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 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578.252/4042 臺灣關係法立法過程-美國總統與國會間之制衡,頁322-333
578.252/4000 美國臺灣和大陸三角關係,頁419-431
美國資料中心資訊網 網址:
http://www.arc.org.tw/chinese.htm 


摘自:http://www.mac.gov.tw/big5/rpir/1_9.htm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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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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