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原來錢是馬英九貪的,這才叫做「有實質影響力」!
2013/05/03 07:44:49瀏覽2089|回應22|推薦24

幫選民服務這麼多年,從來沒牽涉錢,只有二○一○年為了輔選,接受地勇公司的六千三百萬元。---林益世法庭証供

林益世輕判 特偵組不服上訴台北地院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汙案依恐嚇得利罪判刑,特偵組對判決不服,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以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龍潭」、「二次金改」、「台北101董事長人事」等案最高法院實質影響力說的法律意見就本案上訴。

我早說了,特偵組這是在裝模作樣,在林益世放了!謝謝馬總統我就問過,龍潭案是陳水扁收錢,指使李界木,陳水扁判11年,李界木判三年,敢問特偵組,林益世案,林益世這個立委收6300萬,是指揮了誰呢?是指揮馬總統,還是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咧?

誰,是林益世案的李界木哩?

特偵組一不問當時政院的秘書長,也不問副院長或吳敦義院長,這裡就製造了實質影響力說的斷點,白癡都可以打槍,怎麼他還敢用來上訴二審,要再被打一次槍,丟一次人麼?說起來,這個馬總統養的特偵組,實在是有夠厚臉皮了。這裡我就來好好教教特偵組,這回要用實質影響力說來搞林益世,不能再舉阿扁「龍潭」案,

因為沒有李界木。

也不能用「二次金改」,因為行賄的跟洗錢的共犯也全都無罪,特偵組還說他很不服氣,嘿,卻又掰了一個理由說他不能上訴,全案只有阿扁有罪,反正他罪多不愁,就全賴他好了。

至於101?咳,那不是背信跟炒股案?還有..那不是完完全全的民間公司麼?還是個比台糖中鋼要民間幾百倍的民間公司哩。

那..那要舉甚麼例子來證明林益世有實質的影響力啊?

這還不簡單,眾裡尋他千百度, 驀然回首,那人卻在, 燈火闌珊處。這個例子就叫做「林益世一審貪汙無罪案」,這裡有個人,他是真正有實質影響力的,

林益世在法庭上當著三法官的面說,他幫選民服務這麼多年,從來沒牽涉錢,只有二○一○年為了輔選,接受地勇公司的六千三百萬元。

嚇!二○一○年?

那不正是馬總統要競選連任的選舉前嗎?這林益世貪污的案子,要真往上,不限層級,追查到..追到馬總統的黑臭大水庫裡,那該怎麼辦?

所以馬總統就用上了他真正大能的實質影響力,讓林益世一審三個法官,豬油蒙了心,甘冒大不諱,強姦人民情感,拼著遺臭萬年,也想要當成宋朝法官,史上最奸,宋高宗拿來殺岳飛的秦檜,「欲輕之罪,何患無辭」,隨便掰個恐嚇(註),把林益世的托詞全當鐵證(偏只漏了最關鍵的那一句),直接把林益世的貪汙說成無罪,就差沒說出通關密語「清廉是誰的生命」「清廉又是誰從政的第一要件」了。

不用太高智商,就算是連法官判決書中說的到底林益世是恐嚇誰都分不清,也行。大家只要試想這三法官,判林貪汙有罪,不是更為簡單輕鬆,判決書也可少寫好多頁麼?這三法官,判林貪汙有罪無罪,他們還不是照樣當他們的法官,一輩子高薪厚祿的榮養?那他們幹嘛要挑這種骯髒齷齪,使祖上家人蒙羞,子孫後代遺臭的事情幹?

「人從宋後少名檜,我到墳前愧姓秦」---清乾隆年間的狀元秦澗泉遊岳廟所寫的對聯

喏~~把林益世一審貪汙無罪案,這種不近人情,不,等於是把國民大眾的情感抓來強姦,貪汙變無罪的司法奇案拿來當例子,全中華民國,還有誰敢說馬總統他沒有對司法的實質影響力?

是吳秋宏?是紀凱峰?還是林孟皇呢?

再說一遍,林益世一審貪汙改恐嚇案,就是馬總統為了幫余文般,只是代他收錢,迫於無奈,要輔選而收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的林益世脫罪,所展現的實質影響力。馬總統要是敢說他不是完全執政宇宙無敵超級大總統,或說他只是當到這個一點點,那個多一點點的一點點總統,沒有這種能讓三法官餵所有台灣人吃狗屎也幹得,把貪汙說成無罪的影響力,那他就一定是在撒賴。

是以照我所授,特偵組二審必勝!下課。

.

註:因為林案一審三法官,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把林益世貪汙案判成林益世恐嚇案,判得太過不近人情,太奸慝,可以說是真正的靈異事件,乃至在聯網部落格界,爆發騷動,惹起一場小風波。喔,是這樣的,有位聯網人氣格主,實在是看不懂這三個法官是怎麼把貪汙變成恐嚇的,於是寫了一篇

論判決:林益世恐嚇陳啟祥了嗎?

這位台灣阿Q格主,直到現在還不相信,還一直以為法官說的是林益世恐嚇陳啟祥,而在那裡的網友,也給林案三法官怪判搞的神經質起來,連幫阿Q版主解惑的責任都拋下,狠咬一個新來的網友,這種情境在動物頻道裡,母鬣狗管不住鬣狗族群時也常發生。我實在是看不下去,說了一個關於動物農莊的故事..

在動物農莊裡,拿破崙遭逢雪球重大挑戰時,會一口氣放出九條狗來咬,他們只收到密令「咬那個講話的」至於講甚麼話,他們可沒有判斷力可以分辨。還有狗兒彼此不會互咬,因為狗叫聲他們自己分得清。(^^)

對了,還是要言歸正傳,雖然要恭喜阿Q版主的搞笑疑問式文章,又獲得聯網大力推薦,但這些討論內容要給外客看到,還以為大家水準不過如此一般,以後就不來了,所以請在各新舊網友互罵之餘,一定要幫阿Q版主頂一把,解解惑,

報告版主,法官說林益世沒有恐嚇陳啟祥,而是陳啟祥設計設局坑害林益世。林益世被判恐嚇,是因為恐嚇了一個姓金的,ㄟ,誰曉得他是哪根蒜苗啊?

喔,對了,發生在阿Q格主格子裡的這場風波後來已經平息,因為這位新網友,三攀四攀,原來是大水沖了龍王廟,大家都是自己人,這實在太爆笑,我又已經留言不再回應,只好把自己前一個留言發生的錯誤,借自己格子一隅來更正:狗兒其實也會互咬,因為那本是狗兒的天性,狗咬狗,一嘴毛,沒聽過麼?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7571367

 回應文章 頁/共 3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報導林益世,聯合報僅存這一篇..
2013/05/03 08:33

甚麼社論,黑白集,冷眼集,觀察站,甚至讀者投書區,我都看遍了。當然,聯合報也同時推薦了看不懂判決書台灣阿Q格主的大作「論判決:林益世恐嚇陳啟祥了嗎?」,

林益世案/判多重 才符合人民期待?
【聯合報╱黎家維/博士生(台北市)】   
2013.05.03 02:02 am

林益世案一審宣判後,媒體以「輕判」與悖離人民法律情感評價該判決。本案涉及的法律相當專業,我們憂心人民被媒體非專業資訊誤導,以致台灣民眾的「法感情」會對法治社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從各界對林案判決反應來看,令人好奇到底人民的法感情為何?從何而來?林益世要判多重才符合人民的法感情?多數民眾未必會仔細閱讀判決書內容,就算會閱讀,也未必有足夠專業能理解;民眾的法感情,可能主要源自媒體影響的結果。

民眾當然有法律情感,但在成熟法治社會,該情感應該是基於對人權基本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上,是構成要件明確的罪刑法定原則;同時對有心悔改者,在經過矯治後,給予其重返社會繼續生活的機會。司法制度唯有依循上述原則,方能獲得民眾認同支持,並建立威信。

令人遺憾的是,台灣民眾在媒體影響下,已逐漸朝未審先判、全民公審、嚴刑峻法的應報主義方向發展,這難道是台灣民眾希望的法律情感嗎?

林益世案法官未隨輿論起舞,堅持以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與嚴格的證據法則做出審判,拒絕接受經過變造的證據,我們難道不應給法官肯定?我們不希望民眾只是憑主觀感覺批評此判決。

若能平心靜氣看完判決書全文,其實可發現三位法官堅持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與證據法則,正是建立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

(轉貼到此)

好的,這個博士生,用名字GOOGLE可以直接連去國民黨的智庫,我不打算評論,只想談個心得,昨天有個久未通聲息的格主羅伯特亞當斯,在實質影響力錯誤百出,邏輯真不可靠白癡搞定!裡留言,訴說他的近況

北院姚念慈法官因為我文章《台北地方法院是不是國民黨經營?姚念慈法官給了答案!》提到"忠黨愛馬",他就告發我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函送北檢偵辦。

這讓我想起當政府在拆文林苑時,都是拖了幾個小屁孩,在暗巷裡毒打一頓,這位格主不藍不綠(別學法官說超越藍綠,那個叫噁心),有時罵馬,有時罵 蔡,後來被國民黨一個貪污無罪的議長告了,就很少罵馬了,但是他沒學到的,就是千萬別被拖去暗巷,也藉此機會告訴台灣人跟台灣小屁孩,在網路上罵馬,風險 很大,千萬別罵得興起,罵去馬養的狗,那是馬養的狗等待好久的良機,一定會飛撲而上,把台灣人咬得跟這位格主一樣慘,看看這格主最後一篇配合北檢檢察官偵辦 本部落格暫時不發表文章停在4/29,積了好厚一層灰,真是讓人感傷。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報導林益世案,聯合報很不近人情
2013/05/03 08:08

早知道聯合網會很快的把不利林案的新聞下架,但沒想到這麼快,還好只差一篇,就全留下了..

冷眼集/法界:恐招法官造法風險承審林益世被控貪汙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捨貪汙治罪條例的特別法,變更法條用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論罪,連日來引發外界輕判的指責,但司法實務界則較能持平的看待本案,認為刑法講的是罪刑法定,與民法存有極大的差異,若法官一再將適用的法條擴張解釋,極易招致「法官造法」的風險,而且也會因為看法 標準不一,讓人無所適從。

法界人士說,若一昧套用實質影響力說,公務員只要沒有違背職務、甚或拿了與職務上管不到事的錢,通通用實質影響力說重判,那才是法律不穩定的風險所在。

不過,法界人士也認為,照林案法官的事實認定,林益世是否觸犯藉勢(立委和政院秘書長之勢)、藉端(喬合約)索賄,與恐嚇得利之間,似乎只有一線之隔,確有討論空間。

在外觀上,林益世立委收賄、政院秘書長索賄,被特偵組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索賄部分,由於檢舉人陳啟祥的索賄錄音光碟多次遭接剪、刪減,被合議庭認定意圖營造林益世恐嚇索賄的感覺,不具證據能力,判決無罪。

至於6300萬收賄部分,如何適用法條,則應回到林益世的立委職務上行為,及法定職權上。依據林案法官的判決,認為林益世幫忙喬爐渣合約的行為,不是立委的職務,排除林益世自陳啟祥處受賄部分,與林的立委職務上行為不具關聯性。

接下來,民代的實質影響力為何,大黨鞭自然與一般立委影響力不同,中鋼、中聯在林介入喬合約後被迫配合,則又有大黨鞭影響力所及的影子,否則中鋼、中聯何須埋單,此部分在檢方上訴後,將面臨嚴峻挑戰。

(轉貼到此)

先來個名詞解釋,司法實務界: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林明俊及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涉嫌集體收賄上千萬元,包庇一審被重判19年的苗栗銅鑼土地開發弊案主嫌、前立委何智輝,何二審獲輕判,更一審更逆轉改判無罪。

法官造法:有錢造成判生,沒錢造成判死。基本上是種服務業,只要主子高興,關人說有實質影響力,可以,放人說沒有實質影響力,也絕無問題。

法界人士:就像我這裡匿名罵髒話的無恥小人。

不具證據能力:林益世說他無罪,才具證據力。但是當林說他選民服務這麼多年,從來沒牽涉錢,只有二○一○年為了輔選,接受地勇公司的六千三百萬元時,三法官又不知死哪兒去了。

6300萬收賄部分:林益世說是給馬輔選用,不具證據力,三法官沒聽到,自己隨口掰是恐嚇來加上選民服務費。

頁/共 3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