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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5 16:28 |
至於版主說你根本沒有在警詢或偵查時作證,姚法官卻說有,我是不清楚啦,這部分就不評論了。但重點是,本件姚法官判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根本不是因為被告有沒有講那些被起訴的話,而是法官認應他講這些話構不構成法律上的公然侮辱,因此版主有沒有實際在警詢或偵查作證,對判決結果是根本沒差啦。 (besi14867@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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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5 16:18 |
我只問您一句話啦,您在自己部落格貼「『趕羚羊』的國民黨 上街遊行只為了趕羚羊?」(99年11月10日發表)、「無能與陽萎 馬英九與國民黨為何不修法槍斃處死扁珍」(99年11月13日發表)、「誰在做賊、抓賊、打賊?無恥與禽獸馬英九是哪個?」(100年1月15日發表)、「甘願做個馬區長的笨蛋總統?」(100 年2月8日發表)、「飯桶總統,還不知道『一個中國』的禍害?」(100年2月9 日發表)、「馬娘娘的『塑』手無策」(100年6月6 日發表)、「郝無恥、郝腦殘、郝無能的北北基聯測」(100年7月5 日發表) 都覺得自己沒有任何不對,然後別人罵你一句「你們這些心術不正專門造謠抹黑的民進黨」就說人家是公然侮辱,不覺得也雙重標準到太過分了嗎?法官這部分為什麼認為別人這樣罵你不構成公然侮辱?就是因為這個道理呀!拜託要尖銳地罵人,就要有同樣被人尖銳回罵的雅量好嗎?(b95a01101@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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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5 16:09 |
版主不爽的,看來就是以下這段話:
乙○○確實曾於本件部落格張貼標題為「『趕羚羊』的國民 黨 上街遊行只為了趕羚羊?」(99年11月10日發表)、「 無能與陽萎 馬英九與國民黨為何不修法槍斃處死扁珍」( 99年11月13日發表)、「誰在做賊、抓賊、打賊?無恥與禽 獸馬英九是哪個?」(100年1月15日發表)、「甘願做個馬 區長的笨蛋總統?」(100 年2月8日發表)、「飯桶總統, 還不知道『一個中國』的禍害?」(100年2月9 日發表)、 「馬娘娘的『塑』手無策」(100年6月6 日發表)、「郝無 恥、郝腦殘、郝無能的北北基聯測」(100年7月5 日發表) 之文章,有網路列印資料可參(原審簡字卷第25頁反面至第 27頁)。而上開言詞,按一般社會客觀經驗法則,難謂無逾 越禮儀。被告因政治立場更感不能忍受,進而發表其個人評 價,其論述並非毫無所本,用詞亦難認是毫無意義之謾罵。 綜合其陳述內容、當時環境情狀、前因後果等一切情事,難 認被告係出於侮辱犯意而有此言詞,乙○○之名譽也不致在 一般社會客觀民眾心中遭到貶損。
(besi14867@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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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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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10:37 |
先致 "我愛台灣" 兄: 台灣的法院不是國民黨在經營啦! 不要胡說八道跟著起鬨.
次致羅伯特亞當斯兄: 您總是學不乖, 俺當您是朋友, 才花恁多時間關心您的案子.
(1) 您講話太衝動到過頭 -- "這種裝傻,實在太客氣了!"
俺說去您的! 本來就不知道這些, 想找某案判決找不到, 例如屏東老農被蘇嘉全妻阻路, 找好久法院判決, 找不到.
(2) "妳是哪裡來的人?...這種法痴見解,還是第一次遇到!...又一個藍軍認定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唉,被語意陷阱誘捕後,又多一個膚淺無知的證據 ... 妳小肉球的法律見解,實在荒謬可笑!..." -- 怎麼學不乖? 您沒有必要侮辱人吧? 您瞧, 俺根本不認為法院是國民黨或民進黨開的, 台灣司法有其黑暗處, 不完全由某政黨所支配. 您不應該在此句影射小肉球這藍軍是特權份子認定法院是國民黨所開.
(3) 俺完全不識被告, 應該在網路沒對話過, 不知其行徑.
(4) "你們告人的經驗都不公開說一說,現在,反而來指摘、抹黑我,請問,這是不是黨同伐異?" -- 俺哪時候黨同伐異了? 小肉球告刑事, 都為動保、野保、環保議題, 對了, 還有幫家暴婦女, 俺才不浪費時間為政治咧, 除非有人犯到老娘頭上. 拜託, 俺若黨同伐異就不關心您的官司了, 真是的, 亂罵人!
(5) "照妳這種邏輯,那位律師炸彈客,是不是可以辯稱自己不滿馬政府,而以政治傾向脫罪或求取輕判?" -- 錯. 俺有時真的很納悶, 您怎麼會作出這種類比.
不同類型的觸法, 行為模式不同, 動機不同, 場景不同, 得逞後的 "損失" (damages) 不同, 我的天, 居然可以東扯西拉地堆疊在一起, 全然違反常識比例原則.
(6) 俺自始至終沒有嘲諷您, 也沒有賞您一個巴掌, 您確實是太偏激, 講話沒有分寸. 您提 "難怪黑傑克會把您鑑定為黑名單人物,實在有遠見!邏輯對您來說,我很害怕是奢侈的高貴品", 這就是人身攻擊了.
俺出自好心, 您不識好歹. 您下帖後頭真的亂了譜, 扯什麼美國綠卡呀, 真的太亂七八糟了. 唉! 俺不對人類生氣的, 安啦, 希望您打官司順利.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3 10:57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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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致 "我愛台灣" 兄: 台灣的法院不是國民黨在經營啦! 不要胡說八道跟著起鬨.
次致羅伯特亞當斯兄: 您總是學不乖, 俺當您是朋友, 才花恁多時間關心您的案子.
謝謝小肉球的關心,我只能把您當網友,而且我沒有感受到任何關心。
(1) 您講話太衝動到過頭 -- "這種裝傻,實在太客氣了!"
俺說去您的! 本來就不知道這些, 想找某案判決找不到, 例如屏東老農被蘇嘉全妻阻路, 找好久法院判決, 找不到.
唉唷喂,您的來歷與網路文章發表經驗,這樣謙虛說話,實在讓我很驚嚇。
(2) "妳是哪裡來的人?...這種法痴見解,還是第一次遇到!...又一個藍軍認定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唉,被語意陷阱誘捕後,又多一個膚淺無知的證據 ... 妳小肉球的法律見解,實在荒謬可笑!..." -- 怎麼學不乖? 您沒有必要侮辱人吧? 您瞧, 俺根本不認為法院是國民黨或民進黨開的, 台灣司法有其黑暗處, 不完全由某政黨所支配. 您不應該在此句影射小肉球這藍軍是特權份子認定法院是國民黨所開.
趕快去告,免得又要說我侮辱您。法痴見解、膚淺無知的證據,哪是侮辱您啊?您是哪裡來的人?我確實不知道啊!
(3) 俺完全不識被告, 應該在網路沒對話過, 不知其行徑.
(4) "你們告人的經驗都不公開說一說,現在,反而來指摘、抹黑我,請問,這是不是黨同伐異?" -- 俺哪時候黨同伐異了? 小肉球告刑事, 都為動保、野保、環保議題, 對了, 還有幫家暴婦女, 俺才不浪費時間為政治咧, 除非有人犯到老娘頭上. 拜託, 俺若黨同伐異就不關心您的官司了, 真是的, 亂罵人!
把我抹綠,不就是您的重要論點嗎?這叫做亂罵人?趕快去告,免得又說我公然侮辱小肉球了!至於您告啥案件,我沒能力查證。
(5) "照妳這種邏輯,那位律師炸彈客,是不是可以辯稱自己不滿馬政府,而以政治傾向脫罪或求取輕判?" -- 錯. 俺有時真的很納悶, 您怎麼會作出這種類比.
不同類型的觸法, 行為模式不同, 動機不同, 場景不同, 得逞後的 "損失" (damages) 不同, 我的天, 居然可以東扯西拉地堆疊在一起, 全然違反常識比例原則.
把政治因素帶入司法案件,不就是像您這種邏輯思考嗎?假定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所以把告訴人抹綠、指控成民進黨網軍或支持者,藉此獲得輕判或無罪,不就是您想要說的(reasonable cause)?事實上,北院101易993、中院102易280的被告確實達成目的了,這是事實啊。
(6) 俺自始至終沒有嘲諷您, 也沒有賞您一個巴掌, 您確實是太偏激, 講話沒有分寸. 您提 "難怪黑傑克會把您鑑定為黑名單人物,實在有遠見!邏輯對您來說,我很害怕是奢侈的高貴品", 這就是人身攻擊了.
俺出自好心, 您不識好歹. 您下帖後頭真的亂了譜, 扯什麼美國綠卡呀, 真的太亂七八糟了. 唉! 俺不對人類生氣的, 安啦, 希望您打官司順利.
唉,告訴人不是當事人,我又不是打民事官司,官司是否順利,
要問問當事人,這種簡單法理,為何小肉球還是不明白?
小肉球有沒有綠卡,自己很明白啊,
有綠卡移民美國才方便啊,這樣說有錯嗎?
小肉球自己說不對人類生氣,我把小肉球當人看,
所以沒有太偏激、也無講話沒有分寸,
一切就事論事,讓我們一起把自己當人看,
好不好?
如果小肉球被指證錯誤屬實,願意承認犯錯嗎?
還是要指控那位指正小肉球犯錯的人是"太偏激、講話沒有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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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7-12 13:09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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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偵2156 不起訴處分 1020711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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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國民黨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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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08:17 |
如果發生在五年前,很有可能我以死明志,抗議這種公權力的欺壓與逼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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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需要這樣做,保持冷靜,你會OK!法院不是國民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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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3 08:34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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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擔心啦,
但若時空情境回到五年前,
姚法官的公權力行為,確實會製造一場遺憾,
至於原因為何,姚法官自己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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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3 08:36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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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此敘明,
我這幾篇言論,
都是被告於法庭外的言論內容,
依法具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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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小肉球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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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07:20 |
這不是我第一次被告,所以我可以冷靜對待官司,
如果發生在五年前,很有可能我以死明志,
抗議這種公權力的欺壓與逼迫。
小肉球應該去北院看看能否採訪姚法官,
反正案件都審結而且上訴了,
妳可以問問姚法官,
為何辯論終結後,不在法定14日內宣判?
有沒有把101易993記載的七篇文章仔細看過、調查過證據?
姚法官明知被告在偵查中自認可以罰個幾千元加緩刑,
為何姚法官要配合被告先前的預期來判決?
如果不是刻意配合被告的預期來判決,
請問問姚法官,
過去在北院審理過的妨害名譽案件(從民國92年到現在),
有哪一件是在101易993案件前,
未詢問告訴人看法而逕自給被告緩刑宣告?
姚法官曾經審過的網路妨害名譽案件裡,
是不是101易993的判決最輕、最有利被告?
換句話說,
我可不可以根據具體客觀事實,
指摘姚法官涉有圖利被告的犯罪嫌疑?
小肉球請幫我去問問姚法官,
我可不可以告他圖利,甚至請檢察官查查有沒有貪瀆的可能?
我可以告發姚法官嗎?小肉球姊姊要不要去問問姚法官這位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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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味太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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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06:18 |
(1) 謝謝教授查詢連結, 俺是真的不知道怎麼查.
(2) "告訴人依法沒有到庭應訊的義務" -- ? 您的想法很奇怪, 法院來通知去應訊, 俺哪敢不去, 一定要去啊! 俺沒有 "恣意指摘" 您, 您怎麼這樣想? 怎麼敢不去, 俺連請假都不敢, 不願造成壞印象.
(3) "如果懷疑我因為官司訴訟才支持馬總統或是轉性支持馬政府,請問一下,你們如此言論是要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是這樣嗎?" -- 您又來了, 亂七八糟! 俺一直認為您思想傾綠, 可能認定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綠民大多都作此想, 然後, 您打官司打嬴, 您對 "國民黨開的法院" 信心大增, 印象變佳, 很可能影響您對馬政府的看法, 您作出修正.
以上是俺的想法, 如此而已.
(4) "法律免責條件不含被告政治立場,也不含告訴人政治立場" -- 對, 司法官本人當然必須不帶政治立場, 但是您的官司的內容就是政治立場, 被告說您是民進黨, 原告您說您不是, 您就此點控告被告, 那麼, 司法官就必須去評判被告的說法有沒有 reasonable cause (俺不知道中文啦), 刑事司法官只要找到一絲 reasonable cause, 這一條 charge 就不成立, 被告無罪.
小肉球認為連俺以前都認定您是綠民, 那是您發表眾多網文所造成的大眾印象, 我們藍軍都認定您是綠軍, 因此, 被告說您是民進黨是有 reasonable cause 的.
羅伯特亞當斯兄, 刑事判決最根本的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e (無罪推定) 就是這個道理: 您說對方說您是民進黨有罪, 因為您不是, 但對方如果能夠證明您給他的印象就是民進黨, 所以他才叫您民進黨 -- 那麼, 身為仲裁者就必須判定被告無罪.
(5) "妳怎麼不去問問被告本人?如果被告涉嫌變造準私文書、違反著作權法,甚至可能刻意誤導法官、欺騙法院,妳又要如何看待這件官司?" -- 俺不認識被告, 好像從來沒和他對過話. 他是誰, 完全不知.
(6) "告訴人即為證人之謬論,更是離譜至極!" -- 這個不知, 但小肉球自返台後, 跑法院時, 他們都說原告也是證人, 尤其俺都打刑事, 他們對俺說俺是證人. 這很合理, 在美國, 刑事都是 The People vs. 被告, 原告是代表人民的檢察官, 受害人是證人. 俺不曉得您的情況, 俺都去派出所提告, 承辦警員寫statement, 要俺蓋手印, 他也說俺是證人, 蓋手印就是具結.
(7) "俺知法理 (theory), 不諳訴訟 (practice). 打過不少官司, 俺兀自亂打一通, 不知為何, 都挺順利", 這是俺的話, 俺沒有嘲諷您, 您又來了! 俺的腦袋裡裝的都是英文, 打刑事只看過刑法, 刑法很短, 俺沒看過刑事訴訟法, 每次出庭都被嘲笑, 俺這溫婉小女人就任他們嘲笑, 反正俺堅持俺的權利, 用辭不合規格, 說話婆婆媽媽, 都沒有關係, 俺用邏輯來面對, 確實案子走下去都很順利.
不是在嘲諷啦! 知道侮辱公署罪很嚴重, 俺就擔心這個, 您加油, 不要太偏激, 冷靜客觀看事情.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3 06:47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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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謝教授查詢連結, 俺是真的不知道怎麼查.
這種裝傻,實在太客氣了!
(2) "告訴人依法沒有到庭應訊的義務" -- ? 您的想法很奇怪, 法院來通知去應訊, 俺哪敢不去, 一定要去啊! 俺沒有 "恣意指摘" 您, 您怎麼這樣想? 怎麼敢不去, 俺連請假都不敢, 不願造成壞印象.
就法論法,別再以您自己的想法來論定,告訴人不到庭會造成壞印象?妳是哪裡來的人?告訴人不是當事人,妳以為告訴人是被告啊?OMG!這種法痴見解,還是第一次遇到!
(3) "如果懷疑我因為官司訴訟才支持馬總統或是轉性支持馬政府,請問一下,你們如此言論是要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是這樣嗎?" -- 您又來了, 亂七八糟! 俺一直認為您思想傾綠, 可能認定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綠民大多都作此想, 然後, 您打官司打嬴, 您對 "國民黨開的法院" 信心大增, 印象變佳, 很可能影響您對馬政府的看法, 您作出修正.
您又錯了!我的官司到現在為止,都是"失敗"唷!根據上開推論,又一個藍軍認定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唉,被語意陷阱誘捕後,又多一個膚淺無知的證據。
以上是俺的想法, 如此而已.
(4) "法律免責條件不含被告政治立場,也不含告訴人政治立場" -- 對, 司法官本人當然必須不帶政治立場, 但是您的官司的內容就是政治立場, 被告說您是民進黨, 原告您說您不是, 您就此點控告被告, 那麼, 司法官就必須去評判被告的說法有沒有 reasonable cause (俺不知道中文啦), 刑事司法官只要找到一絲 reasonable cause, 這一條 charge 就不成立, 被告無罪.
犯罪要件無關政治立場,這一點,小肉球還是搞不清楚狀況!更何況這件案件(101易993),被告置辯之詞根本無實據以採,他是看過兩則新聞後,藉故牽拖,把我當成民進黨支持者來罵民進黨和蔡英文,這樣你明白了嗎?如果哪天有人不滿馬英九或國民黨,把你牽拖罵進去,妳不把他告死,那才奇怪耶!你們告人的經驗都不公開說一說,現在,反而來指摘、抹黑我,請問,這是不是黨同伐異?還有,本部落格從以前到現在,根本沒有特定政黨立場,光以言論批判就來認定政黨支持傾向,就是習慣兩端藍綠的人才會理所當然這樣認為!道不相同,由此可證!
小肉球認為連俺以前都認定您是綠民, 那是您發表眾多網文所造成的大眾印象, 我們藍軍都認定您是綠軍, 因此, 被告說您是民進黨是有 reasonable cause 的.
羅伯特亞當斯兄, 刑事判決最根本的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e (無罪推定) 就是這個道理: 您說對方說您是民進黨有罪, 因為您不是, 但對方如果能夠證明您給他的印象就是民進黨, 所以他才叫您民進黨 -- 那麼, 身為仲裁者就必須判定被告無罪.
照妳這種邏輯,那位律師炸彈客,是不是可以辯稱自己不滿馬政府,而以政治傾向脫罪或求取輕判?再照你這種邏輯,林益世是不是可以以國民黨籍來置辯開脫?因為被告自己覺得他人是民進黨,政治立場不同,所以可以大方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是這樣嗎?小肉球的法律見解,實在荒謬可笑!妳把這種理論反推到自己身上,還會覺得公平合理?胡說八道的見解,只會誤導視聽而已!
(5) "妳怎麼不去問問被告本人?如果被告涉嫌變造準私文書、違反著作權法,甚至可能刻意誤導法官、欺騙法院,妳又要如何看待這件官司?" -- 俺不認識被告, 好像從來沒和他對過話. 他是誰, 完全不知.
(6) "告訴人即為證人之謬論,更是離譜至極!" -- 這個不知, 但小肉球自返台後, 跑法院時, 他們都說原告也是證人, 尤其俺都打刑事, 他們對俺說俺是證人. 這很合理, 在美國, 刑事都是 The People vs. 被告, 原告是代表人民的檢察官, 受害人是證人. 俺不曉得您的情況, 俺都去派出所提告, 承辦警員寫statement, 要俺蓋手印, 他也說俺是證人, 蓋手印就是具結.
依法具結,這跟受理報案員警要你蓋手印,實在不能相提併論!其實報案後,只要簽名即可,畢竟員警親眼看到你簽名,要妳蓋手印是為了他自己的便宜,不黯規定的妳,只能說被員警胡弄了!有蓋手印就無須簽名,有簽名(親簽)就不必蓋手印或印章,這一點,小肉球要多加查證。
(7) "俺知法理 (theory), 不諳訴訟 (practice). 打過不少官司, 俺兀自亂打一通, 不知為何, 都挺順利", 這是俺的話, 俺沒有嘲諷您, 您又來了! 俺的腦袋裡裝的都是英文, 打刑事只看過刑法, 刑法很短, 俺沒看過刑事訴訟法, 每次出庭都被嘲笑, 俺這溫婉小女人就任他們嘲笑, 反正俺堅持俺的權利, 用辭不合規格, 說話婆婆媽媽, 都沒有關係, 俺用邏輯來面對, 確實案子走下去都很順利.
不是在嘲諷啦! 知道侮辱公署罪很嚴重, 俺就擔心這個, 您加油, 不要太偏激, 冷靜客觀看事情.
又來了,表面關心又加油,最後賞我一個巴掌,指摘我"不要太偏激,冷靜客觀看事情",哇!您這言論還真是神奇啊!難怪黑傑克會把您鑑定為黑名單人物,實在有遠見!邏輯對您來說,我很害怕是奢侈的高貴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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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3 07:09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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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肉球啊,以這幾篇交流經驗,
我只能說,
用藍綠立場來界定一個人的所有面向,
恐怕是熱情於挺綠或挺藍者,
才會有此獨到的生活經驗與邏輯認定!
妳給我扣帽子、貼標籤,
卻不實際客觀看看這一年多的文章言論與過去言論的變化何以致之,
只會從"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來偏激認定我的言論轉性、政治轉向,
難道法官會看到我這一千多篇文章的內容?
想像超過實際真相,這就是我非常不滿小肉球這幾篇觀點的主因!
如果哪天有人因為不滿某某人是挺馬人士而刺殺他,
妳會覺得這種假借政治因素的犯罪行為值得無罪或輕判?
阿扁一直不認錯,認為司法是政治迫害的手段,
就是植基在小肉球這種"政治因素"干擾司法審判的邏輯上!
把犯罪案件當成政治案件來看,
就是小肉球謬論的根柢,就是阿扁一直高喊無罪的形而上邏輯與意識,
這種想法觀點,我嗤之以鼻、不屑認同。
把我抹綠就能脫罪,這是不是你們要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很遺憾小肉球會有這種法律見解,
如果妳是司法官、法律人,
根本不想被政治迫害,不想被政治干擾偵審獨立,
去看醫生,不會先問問醫生支持的政黨是否與自己相同;
醫生也不會先問問病人支持的政黨是否與自己相同才繼續診治。
一切都以政治出發點、泛政治化,
這實在是人民的悲哀,也是小肉球在網路世界的言論,
沒有負責任而需要譴責之處!
下次要吃飯之前,
小肉球要不要先問問,
這米或麵是不是民進黨支持者種植、販售的?
這肉與魚,是不是民進黨支持者飼養或捕捉販賣的?
我想問問小肉球,民進黨支持者,會不會趁機把小肉球給毒害啊?
小肉球為了自己的安全,
應該選擇一個沒有民進黨、只有國民黨,
沒有民進黨支持者、只有國民黨支持者,
以上敘述特質的地方,才是小肉球安身立命的最佳場所。
很可惜,台灣就是有民進黨,就是有民進黨的支持者,
所以啊,如果小肉球擁有美國綠卡,
還是移民美國比較適合!
不過,聽說民進黨在美國設有分部,
看來,小肉球還是可以繼續過著黨同伐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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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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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2 10:04 |
您要求太多, 以俺經驗, 要求別人了解自己案子全貌 -- 只有自己, 或自己雇的律師.
俺是電腦白痴, 很想找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決書, 試過多次, 不成功.
俺知法理 (theory), 不諳訴訟 (practice). 打過不少官司, 俺兀自亂打一通, 不知為何, 都挺順利.
對方罵您民進黨? 依俺看, 可以理解, 小肉球真的一直以為您是綠的, 俺這麼認為, 別人應該也如此認為, 這是您過去發言在別人心中造成的印象, 您能怪別人嗎?
但是, 最近, 您突然轉到中間偏藍, 居然反常地支持馬英九, 您有網文俺必閱, 俺楞了一下, 而稍後, 俺聞知您牽涉到訴訟.
小肉球認為您並沒有損失, 俺被罵雞腦或狗腦不知多少次, 真心勸您算了, 對方知道不可作人身攻擊已夠了.
您大概會認為小肉球婆婆媽媽, 但俺光看司法人員為一個豬腦袋這麼辛苦, 俺心疼他們呢, 俺更沒看到他們偏袒哪一造.
至於您, 羅伯特亞當斯兄, 就算您罵馬政府罵到再不堪的時候, 俺認為您是綠的, 不認為您是綠色網軍, 您是很喜歡發表個人想法的網民, 或許是網軍, 不干俺事, 反正網路怪象多著了.
至於非理性跳躍, 您自己冷靜下來看看您這篇對審案法官的指控, 小肉球覺得您在撐竿跳, 沒證明您的指控 -- 從您收到法院文件, 到您不滿判決, 到法官是馬迷, 到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俺光提一個就夠了 (俺是您的朋友, 不是敵人):
我因為請求遠距訊問未受准許,所以沒有到庭應訊
不應訊, 很糟糕咧! 依俺的經驗, 對方沒准許, 就照舊, 死都要出席.
俺沒打過民事, 只打刑事, 刑事沒有任何懷疑 (doubt) 空間, 被告只要有一線除罪可能就在刑法上無罪.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2 10:32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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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錯誤觀念很多!
你自己說要就事論事,即便不可能瞭解全貌,
也要善盡查證義務,判決書找不到?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一下,
把相關欄位選一選、填一填,不就可以看到判決內容?
以妳的網路發表文章經驗來看,
說要找不到,真是太客氣了!
告訴人依法沒有到庭應訊的義務,
請務必就法論法,不要恣意指摘。
還有,
如果懷疑我因為官司訴訟才支持馬總統或是轉性支持馬政府,
請問一下,
你們如此言論是要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是這樣嗎?
繼續牽拖與想像下去,
只能證明其中有鬼,有人真是在搞鬼!
法律免責條件不含被告政治立場,也不含告訴人政治立場,
如果小肉球還再以"個人印象"爭執無罪或判決有理由,
這真是很可笑的見解!
檢察官曾在偵查中問過和解可能,
我也願意和解,不管是偵查或審理中,
真正問題出在哪?
妳怎麼不去問問被告本人?
如果被告涉嫌變造準私文書、違反著作權法,
甚至可能刻意誤導法官、欺騙法院,
妳又要如何看待這件官司?
這篇文章是說"北院親近國民黨",指摘姚法官忠黨愛馬,
如果姚法官不代表北院執行職務,怎會牽涉北院?
別忘記判決是以"本院"為名,
此外,判決書裡姚法官也具體指摘七篇文章,
也具體引用被告的供述,
這就代表姚法官採信其言,
既然採信被告所說的"辱罵抹黑馬英九、國民黨籍政治首長",
為何不是"忠黨愛馬"?
我綠不綠、藍不藍不是法律上的爭執重點,
對於不是極端藍綠的中間游離分子,
本來就無固定的政治立場,
這對挺馬、挺扁的極端人士來說,自是困難理解。
罵馬政府就能指摘成民進黨支持者,
那些對年金改革有意見的公務員,
難道也要被打成民進黨支持者?
黨同伐異很可怕,
離真理與事實真相愈遠,
這對低迷支持度的馬政府果有益處?
若為馬總統好,
就請你們這些網友多多釋放理智吧!
我沒把小肉球當成敵人,
其他人要如何栽贓抹黑,我都懶得理會,
被我告妨害名譽,與我被法官告侮辱公務員公署,
這是極度不能同等類比之事!
前者祇是侵害個人法益,可以和解息訟,
後者是侵害國家法益,罪重很多,事屬非告訴乃論!
姚法官未依法宣示判決日,其職務行為業已違法,事證確鑿,
何需爭辯?
至於告訴人即為證人之謬論,
更是離譜至極!
法律上,若證人無具結,證言不具效力,
證人是否得為證人,刑訴法有明文規定,
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規定"告訴人即為證人",
要以證人身分看待告訴人,請嚴謹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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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2 10:34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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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俺知法理 (theory), 不諳訴訟 (practice). 打過不少官司, 俺兀自亂打一通, 不知為何, 都挺順利. ",
這句話我就當成是笑話一則,謝謝您的解嘲與寬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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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篇太激動, 作了好幾個非理性跳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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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2 06:25 |
小肉球原寫: 您要冷靜下來 2013/04/22 05:25 羅伯特亞當斯兄這篇文章太激動, 希望您要冷靜下來, 打官司想打嬴, 只有極度的客觀與冷靜. 小肉球是藍軍, 假如台北地方法院真正出了一位「忠黨愛馬」的司法官, 直接在判決書表明忠黨愛馬的個人心志, 不可以這樣, 俺認為這是藍軍之恥, 馬總統不會高興, 國民黨也不會高興. 您說話要有根據. 在判決書裡面嗎? 太長了, 俺搞不清來龍去脈, 但不敢相信如此.
俺現在稍微搞清楚一點, 法官並沒有 "直接在判決書表明忠黨愛馬的個人心志" 或 "修理" 政治立場不同者, 事實上, 俺根本看不出法官的政治立場. 法庭內, 政治顏色不相干, 只看行為有無觸犯法條.
您說的 "更加厲害者,告訴人明明在偵查、審理過程都沒有以證人身分到庭應訊,姚法官還可以自行編造證人即告訴人的不實情事", 小肉球不知詳情, 故不論.
其他似乎是這樣的: 您被罵豬腦袋, 罵您豬腦袋的人對法官答辯, 說我罵他豬腦袋, 是因為他罵馬英九/馬政府/國民黨如排山倒海, 我氣不過才罵他豬腦袋和民進黨心術不正.
法官接受這個答辯, 坦白說, 俺也接受這個答辯 -- 無關乎政治顏色, 真的!
您似乎認為言語攻擊一個團體沒有關係, 您刻意避免人身攻擊. 豬腦袋確實是人身攻擊, 但是小肉球早就思考過這個環節: "大我" 和 "小我".
如果一方屬於藍軍, 支持馬英九, 支持國民黨, 他屬於這個團體, 他認同這個團體的價值, 他這 "小我" 是這個 "大我" 團體所不可分割的成員, 當另一方屢度公然侮辱到他那不可分割的團體, 而在他的認知中, 侮辱該團體等於侮辱到他, 那麼, 他所訴諸的人身攻擊是可以從 "自衛" 的角度來重新評估的.
從您此文看來, 當您去告對方時, 您舉出對方罵 "你們這些心術不正專門造謠抹黑的民進黨", 您瞧, 連您自己也認同法官的評估標準, 您舉出對方罵你們民進黨, 表示您也認為侮辱民進黨這 "大我" 等於侮辱到您這 "小我".
俺實在不清楚案子詳情, 只就您所貼文字評論一下, 若說錯, 您別介意, 俺就事論事.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2 08:41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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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您也是不瞭解全貌就急著批評。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有判決書,可以自行參考,
另外,卷證中的資料,您沒有機會知道誰陳報什麼資料,
就別妄加揣測與臆斷。
小我與大我之說,更犯了是否有關公共利益、公共政策之分別。
罵我個人無關公共利益與公共政策,不是可受公評之事項,
指摘我是民進黨支持者,要罵民進黨還把我順便罵進去,
這就有犯罪嫌疑。
既然不清楚案子詳情,為何要指摘我"這篇太激動,作了好幾個非理性跳躍"?
姚念慈法官在101年11月8日審理庭辯論終結、預定11月30日判決,
我因為請求遠距訊問未受准許,所以沒有到庭應訊。
上開宣示判決日業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之規定,
而且姚法官也未遵守101年1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之決議,
未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日,
其宣示判決之執行職務業已違法,
明知自己職務行為不合法,
還要告人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這是不是誣告?我也會對他提起告訴與檢舉,
姚法官有公權力,我沒有,這是最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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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22 08:46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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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肉球姊姊應該自己問問法官與被告,
是不是把告訴人貼上"民進黨支持者"或"民進黨網軍"之標籤後,
一切行為都可以合理化與自行脫罪?
如果法官代表法院行使職權,
還可以接受這種置辯歪理,
從反面論理來說,豈不是被告以自己是國民黨支持者,
就應該獲判無罪?
置辯有理與否須賴事實與邏輯檢驗,
不是靠個人政治關係或政治傾向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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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0 18:38 |
你太執著了,這樣只會對司法人員有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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