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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9 12:53:15瀏覽2480|回應1|推薦18 | |
謹此以本文,向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施慶鴻法官、民事第三庭審判長張瑞蘭法官、受命法官黃建都,致上一輩子的怨恨與遺憾! 103年4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24號裁定,錯將102年度中小更字第5號之103年1月23日判決日期誤繕為「102年8月28日」,此裁定日期為103年4月11日,兩者間隔長達7個月以上,形式上即有存疑之虞,詎台中地院民事第三庭仍然錯繕判決日期,實在令人質疑,到底法官的眼睛看錯了,還是腦袋理解日期出了重大認知問題?連判決日期都會寫錯、看錯,法官累了嗎?還是漫不經心,隨便寫寫不需要檢查就算了? 本案上訴理由請參見後附資料,此案是否由法院自行不公不義而造成莫大遺憾,可由事實證明,亦可由往後事證檢視。我對台中地院的怨恨與遺憾,文章寫再多也無法一一表達。 司法不公義,怨恨恆長遠。高居法官席之上的公務員,哪有司法為民的自重與檢討?玩弄法條、忽視論理很容易。當法匠般的自大與傲慢,矇蔽了司法官的雙眼與理智,自我尊嚴與顏面保全就會高過於公平正義。如此職權行使,害死人民也不知悔悟,司法公害之重大,由此見之。(後註:本案因上訴聲請訴訟救助被駁回,法院命諭補繳裁判費而未繳交,於103年5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此為程序上駁回,未具實體確定力,附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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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