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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 10:56:15瀏覽945|回應1|推薦14 | |
「食安」與「居安」都是民生的重要議題,前者風暴引起「滅頂」行動,全民同仇敵愾,對付黑心廠商的貪婪與惡劣;後者關係房屋結構與居住安全,九二一大地震,恰好照映出黑心建商,一堆不良建物現形,不僅是地震致使傷亡的共犯,也是居安風暴帶動法律修正,催促與監督建商的重要契機。
周玉蔻以媒體名嘴身分,到處「報」料二億元不法獻金之事,不僅影射牽連國民黨、馬友友們,後來也直指馬總統本人親涉二億元不法獻金之利用。對此指控與報料,總統與總統府的新聞聲明,顯然無法發揮衡平效果,言論市場的公評機制趨於失靈,謠言漫飛、傳聞甚囂,如果周玉蔻想藉此「報」料打擊馬總統,確實已有成效。
當言論市場的公評機制失靈時,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剛好可以指示一盞明燈,提供當事人對於事實真相、糾葛處理,在法律訴訟上有合理與適當的解決。馬總統向來不對特定人的言論內容提出刑事訴訟,至多只是訴求民事賠償,冀由法院審理與判斷,以釐清事實真相與爭執所在,其訴訟目的顯然不是訴究刑事責任,容已寬厚與退讓。即便刑事責任之相繩,基於謙抑而有所節制,但是馬總統對於法律訴訟的謹慎使用,其用心應可獲得肯定。
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因言論違法而受到刑事處罰,已有多起案件可供參照,例如近來的邱毅誹謗案,過去的洪智坤誹謗中鋼案等,處罰對象不分黨派與藍綠,而且法院刑事庭審理妨害名譽案,對於認事用法的成熟度與統一見解,日漸有所共識與通案見解,而且經由上級審的把關,在刑責處罰上,更見平等與正義之實現。兩造間是否為公眾人物、政治人物必定考量,對於言論內容的影響力與傷害性,亦反映於量刑上,相對於檢察機關對於妨害名譽是否提起公訴的審酌上,法院判決顯然對比檢察官處分還要成熟與穩定。
雖然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並非針對名譽損害的民事侵權行為提出解釋,惟其解釋意旨,提供民事庭法官於法理應用上,擁有更加明確的方向與指引。政治人物若要「懲罰」黑心言論,民事訴究替代刑事處罰,正可以法律訴訟途徑,提供言論市場公評失效的救濟正道。
據上論理,馬總統應對周玉蔻的言論內容,提出民事求償的法律訴訟。訴訟並非止戰工具,法院判決是基於法理上的應用,對事實加以認定與審酌,為當事人是否應對被害人賠償以及如何賠償,做出具有公權力的認定與判斷。環伺現下言論氛圍,未對馬總統與國民黨客觀與公平,訴求法院仲裁與判決,當可抑制黑心言論,制止造謠與抹黑繼續無限上綱地囂張與瘋狂。
馬總統身為國家領袖,若對自己的名譽清白,不能依法捍衛,豈不坐實無能之定位?國家大政縱有掣肘難解,但對於自己名譽捍衛一事,倘若公開與私下溝通都無法獲得解決,訴諸於法律訴訟,亦是提供周玉蔻與社會大眾一面照妖鏡,是人是妖?法院照一照便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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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