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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5 14:29:18瀏覽1406|回應1|推薦3 | |
以下公布劉蒨英擅自竄改、節錄本人文章標題等改變著作名目致損害名譽之證明如以下附表(劉蒨英在103年5月5日《提告林青弘涉嫌妨害名譽、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之文章所公開散布,http://blog.udn.com/ying6100/13064879,劉蒨英未於103年5月5日合法提告,她在103年5月16日之具狀告訴,告訴範圍和罪名都不同於103年5月5日所提,中檢後以103偵207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16678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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