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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0 10:20:05瀏覽437|回應3|推薦0 | |
劉蒨英曾經因為妨害名譽案件,被北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按:北檢99年度偵字第16950號),法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同案被起訴者判決有罪確定,劉蒨英則是無罪確定(按:北院99年度易字第2689號、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2號),我從未有過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判的經驗與紀錄,劉蒨英比起我來,離犯罪受罰還要更近一步。 劉蒨英認為不起訴處分就是濫訴亂告,而且可以根據不起訴處分來評論我「背後下毒手」、「小人」、「人之虛偽膚淺,人格之卑劣、人性之黑暗」、「背後扯後腿下毒手」、「無恥不要臉」、「這加重誹謗罪絕對逃不掉」、「搞這背後下毒手的卑劣行為」,那我想請教劉蒨英,被劉蒨英提告、檢察官起訴然後判決無罪確定,這是不是比不起訴處分還要更加惡劣與濫訴? 劉蒨英曾經提告許O珠、葉O月兩人誣告罪、偽證罪,檢察官提起公訴(北檢101年度偵字第7195號),但是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按:北院101年度訴字第287號、高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被提起公訴後,被告壓力很大,但是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可見檢察官舉證不足,只是隨著告訴人搖擺起舞,甚至有濫用公權力之可能。請問劉蒨英,如果你認為不起訴處分就是濫訴,被你提告又被檢察官起訴者,判決無罪後,你的提告是不是比濫訴更可怕?上開評論我的用語,是不是全部都可以套用在劉蒨英身上?甚至更為加倍? 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到劉蒨英提告案件有三件起訴,只有兩件判決有罪(按:高院99年度上易字第2722號、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2號),定罪率不到67%。反觀我被劉蒨英指控濫訴,我提告案件有四件起訴後,和解撤告有2件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其他兩件都判決有罪,定罪率100%,定罪率67%的劉蒨英指控定罪率100%的我是在濫訴,這叫做公平正義?高檢署那位審查檢察官有沒有良心啊?有沒有專業素養啊?這麼簡單的比較,還可以無理忽視?檢察官認定劉蒨英的言論可享言論自由保障,我的名譽權反而要退讓,這不是違憲違法,還有什麼才是黑心又豬頭的濫權誤判? 其他劉蒨英提告但是不起訴處分者,劉蒨英不公開散布,別人也就無從知道。如果不起訴處分等同濫訴,馬英九、蔡英文、吳敦義、洪秀柱還有劉蒨英等人,豈不是大家都在濫訴亂告?這種道理明顯不成立,偏偏高檢署那位審查檢察官眼睛業障深重,沒有按卷內事證如實勾稽、依理審查,隨便踐踏名譽權、漠視訴訟權,只為了成就劉蒨英這位定罪率不到67%的被告權益,讓她可以無所忌憚罵人與誹謗他人,這樣的二審檢察官,還有良心嗎?還有專業嗎?濫用公權力審查案件,我身為受害者,無力反擊,也無從報復。但是我要告訴這位高檢署檢察官,濫權要付出代價,等到報應來時,才會知道代價為何。身為司法人員,草率應對人民的權利爭執,將來有一天,這種職務行為與傲慢態度,勢必要付出代價,不論是自己負責或後代或家屬代受,都是因果循環的一部。 我和劉蒨英爭執很重大,這當然是業障深重!高檢署那位天才檢察官,有一點我還是要感謝她或他,如果沒有駁回再議,舊業障無從終結,當然,新業障也由此而起,只是新業障的製造者,不是劉蒨英,也不是我,就是高檢署那位檢察官。 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不要利用宗教信仰來當作遮羞布。有人104年1月去禪修,謊稱佛祖、菩薩要她繼續反貪腐,因此把應該捐給聯合勸募的錢留用下來而未捐出去。她的戶頭不是沒有錢,連這點小錢都不捐出去而私自留用,等到東窗事發,還去跟捐款人問可不可以把錢留下來,殊不知,同一筆錢,哪能處分兩次?應該捐出去的錢,不可能再復原成為某人的捐款。貪錢愛財如此,還要反貪腐?不先檢討自己,還一直罵別人栽贓抹黑。唉,所有事證都是劉蒨英自行公開,行為人都是她自己,哪來栽贓抹黑?難不成自己不把錢捐出去,也是佛祖菩薩的指示?愛拿上帝、基督、佛祖、菩薩當擋箭牌與遮羞布,這種行為責任很重大,劉蒨英怎會沒意識自己的責任呢?回頭是岸!反貪腐不一定要花錢或募款,何況反貪腐是普世價值,沒人會把挺貪腐當成榮耀。但若是假反貪、真政治,用顏色來決定是否貪腐、是否反貪腐,那就是欺世盜名,非常惡劣。 朱立倫、洪秀柱、王金平我都不支持,可是我要持平說句話,劉蒨英沒資格也沒立場指摘他們就是貪腐。這三位政治人物,既沒有因為貪瀆判決有罪,也沒有因為貪瀆而遭檢察官起訴,怎可因為不支持他們就隨便指摘他們挺貪腐或是貪腐?劉蒨英的政治判斷只有小學程度,被她公開發文支持的人,下場結果都不好,例如胡志強前市長,被她發文稱讚政績比花媽強,可是大選慘輸二十萬票;劉蒨英向來非常支持的馬英九前總統,政績若是很好,老宋不可能得票超過百萬票,朱立倫也不會慘輸308萬票。蔡英文不需要任何政績,就可以輕鬆當選,足見劉蒨英的政治判斷,還需加油,稍嫌稚嫩與偏執。 劉蒨英啊,反貪腐不是你的專利權,要募款搞政治活動,就請依法照辦。去成立政治團體,劉蒨英想要募款辦活動,沒人會礙著你。不是害怕檢察官拘提而乖乖到庭就是尊重司法,劉蒨英告我的案件,我沒有出庭,還是不起訴處分,真若相信自己無罪,又何必出庭接受「司法霸凌」?更何況,傳票上的印章,只有檢察官和書記官,沒有我的印章,檢察官要不要傳喚劉蒨英,又不是我決定,怎可以傳票很多,就說我司法霸凌?我如果有命令或指揮檢察官的實質影響力,哪還需要花錢、花時間提告劉蒨英,直接抓去關,不是更省事? 再者,遇到爭執,若有訴訟必要,當然要依法提告,難不成要找人私刑解決?提告以後,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傳喚劉蒨英到庭說明,劉蒨英也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到庭,怎會因為傳票很多就說是司法霸凌?劉蒨英你幫別人寫書狀來告我,我都沒哀哀叫了,在臉書躲在支持馬英九的不公開社團裡偷偷罵我、誹謗我,我也沒提出告訴,到底是誰在霸凌誰?更何況,不公開社團又不是隱密處,只是特定多數人可以閱覽貼文與回應,劉蒨英你真以為在裡面亂罵我,我都不知道啊?因為盤點業障,數來數去,抓大放小,就算司法不能給我公道,我也可以明瞭業障何在,這樣至少可以寬慰我自己。 奉勸劉蒨英,不要再說謊騙人,檢察官都被你騙了,你以為被騙的人都不知道你在騙人說謊嗎?要說我濫訴,就先把不起訴處分書貼出來,到底有哪份不起訴處分書說我濫訴、誣告或製造假證據?你以為我告人、聲請再議都不需要花錢花時間嗎?要爭口氣和爭個公平正義,需要付出很多代價,這當然不是濫訴啊!陳菊提告邱毅的卷證也沒比北檢104偵續一37號歷來卷證還要多,你以為都沒有證據嗎? 業障可生可滅,因果不能倒置混亂,世間法不能還我公道,就讓宇宙法來主持正義。過去的忿怒終可放下,一切就讓大明咒、無上咒來加以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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