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劉蒨英沒立場說人濫訴
2016/07/30 10:20:05瀏覽437|回應3|推薦0

劉蒨英曾經因為妨害名譽案件,被北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按:北檢99年度偵字第16950號),法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同案被起訴者判決有罪確定,劉蒨英則是無罪確定(按:北院99年度易字第2689號、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2號),我從未有過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判的經驗與紀錄,劉蒨英比起我來,離犯罪受罰還要更近一步。

劉蒨英認為不起訴處分就是濫訴亂告,而且可以根據不起訴處分來評論我「背後下毒手」、「小人」、「人之虛偽膚淺,人格之卑劣、人性之黑暗」、「背後扯後腿下毒手」、「無恥不要臉」、「這加重誹謗罪絕對逃不掉」、「搞這背後下毒手的卑劣行為」,那我想請教劉蒨英,被劉蒨英提告、檢察官起訴然後判決無罪確定,這是不是比不起訴處分還要更加惡劣與濫訴?

劉蒨英曾經提告許O珠、葉O月兩人誣告罪、偽證罪,檢察官提起公訴(北檢101年度偵字第7195號),但是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按:北院101年度訴字第287號、高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被提起公訴後,被告壓力很大,但是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可見檢察官舉證不足,只是隨著告訴人搖擺起舞,甚至有濫用公權力之可能。請問劉蒨英,如果你認為不起訴處分就是濫訴,被你提告又被檢察官起訴者,判決無罪後,你的提告是不是比濫訴更可怕?上開評論我的用語,是不是全部都可以套用在劉蒨英身上?甚至更為加倍?

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到劉蒨英提告案件有三件起訴,只有兩件判決有罪(按:高院99年度上易字第2722號、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2號),定罪率不到67%。反觀我被劉蒨英指控濫訴,我提告案件有四件起訴後,和解撤告有2件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其他兩件都判決有罪,定罪率100%,定罪率67%的劉蒨英指控定罪率100%的我是在濫訴,這叫做公平正義?高檢署那位審查檢察官有沒有良心啊?有沒有專業素養啊?這麼簡單的比較,還可以無理忽視?檢察官認定劉蒨英的言論可享言論自由保障,我的名譽權反而要退讓,這不是違憲違法,還有什麼才是黑心又豬頭的濫權誤判?

其他劉蒨英提告但是不起訴處分者,劉蒨英不公開散布,別人也就無從知道。如果不起訴處分等同濫訴,馬英九、蔡英文、吳敦義、洪秀柱還有劉蒨英等人,豈不是大家都在濫訴亂告?這種道理明顯不成立,偏偏高檢署那位審查檢察官眼睛業障深重,沒有按卷內事證如實勾稽、依理審查,隨便踐踏名譽權、漠視訴訟權,只為了成就劉蒨英這位定罪率不到67%的被告權益,讓她可以無所忌憚罵人與誹謗他人,這樣的二審檢察官,還有良心嗎?還有專業嗎?濫用公權力審查案件,我身為受害者,無力反擊,也無從報復。但是我要告訴這位高檢署檢察官,濫權要付出代價,等到報應來時,才會知道代價為何。身為司法人員,草率應對人民的權利爭執,將來有一天,這種職務行為與傲慢態度,勢必要付出代價,不論是自己負責或後代或家屬代受,都是因果循環的一部。

我和劉蒨英爭執很重大,這當然是業障深重!高檢署那位天才檢察官,有一點我還是要感謝她或他,如果沒有駁回再議,舊業障無從終結,當然,新業障也由此而起,只是新業障的製造者,不是劉蒨英,也不是我,就是高檢署那位檢察官。

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不要利用宗教信仰來當作遮羞布。有人104年1月去禪修,謊稱佛祖、菩薩要她繼續反貪腐,因此把應該捐給聯合勸募的錢留用下來而未捐出去。她的戶頭不是沒有錢,連這點小錢都不捐出去而私自留用,等到東窗事發,還去跟捐款人問可不可以把錢留下來,殊不知,同一筆錢,哪能處分兩次?應該捐出去的錢,不可能再復原成為某人的捐款。貪錢愛財如此,還要反貪腐?不先檢討自己,還一直罵別人栽贓抹黑。唉,所有事證都是劉蒨英自行公開,行為人都是她自己,哪來栽贓抹黑?難不成自己不把錢捐出去,也是佛祖菩薩的指示?愛拿上帝、基督、佛祖、菩薩當擋箭牌與遮羞布,這種行為責任很重大,劉蒨英怎會沒意識自己的責任呢?回頭是岸!反貪腐不一定要花錢或募款,何況反貪腐是普世價值,沒人會把挺貪腐當成榮耀。但若是假反貪、真政治,用顏色來決定是否貪腐、是否反貪腐,那就是欺世盜名,非常惡劣。

朱立倫、洪秀柱、王金平我都不支持,可是我要持平說句話,劉蒨英沒資格也沒立場指摘他們就是貪腐。這三位政治人物,既沒有因為貪瀆判決有罪,也沒有因為貪瀆而遭檢察官起訴,怎可因為不支持他們就隨便指摘他們挺貪腐或是貪腐?劉蒨英的政治判斷只有小學程度,被她公開發文支持的人,下場結果都不好,例如胡志強前市長,被她發文稱讚政績比花媽強,可是大選慘輸二十萬票;劉蒨英向來非常支持的馬英九前總統,政績若是很好,老宋不可能得票超過百萬票,朱立倫也不會慘輸308萬票。蔡英文不需要任何政績,就可以輕鬆當選,足見劉蒨英的政治判斷,還需加油,稍嫌稚嫩與偏執。

劉蒨英啊,反貪腐不是你的專利權,要募款搞政治活動,就請依法照辦。去成立政治團體,劉蒨英想要募款辦活動,沒人會礙著你。不是害怕檢察官拘提而乖乖到庭就是尊重司法,劉蒨英告我的案件,我沒有出庭,還是不起訴處分,真若相信自己無罪,又何必出庭接受「司法霸凌」?更何況,傳票上的印章,只有檢察官和書記官,沒有我的印章,檢察官要不要傳喚劉蒨英,又不是我決定,怎可以傳票很多,就說我司法霸凌?我如果有命令或指揮檢察官的實質影響力,哪還需要花錢、花時間提告劉蒨英,直接抓去關,不是更省事?

再者,遇到爭執,若有訴訟必要,當然要依法提告,難不成要找人私刑解決?提告以後,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傳喚劉蒨英到庭說明,劉蒨英也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到庭,怎會因為傳票很多就說是司法霸凌?劉蒨英你幫別人寫書狀來告我,我都沒哀哀叫了,在臉書躲在支持馬英九的不公開社團裡偷偷罵我、誹謗我,我也沒提出告訴,到底是誰在霸凌誰?更何況,不公開社團又不是隱密處,只是特定多數人可以閱覽貼文與回應,劉蒨英你真以為在裡面亂罵我,我都不知道啊?因為盤點業障,數來數去,抓大放小,就算司法不能給我公道,我也可以明瞭業障何在,這樣至少可以寬慰我自己。

奉勸劉蒨英,不要再說謊騙人,檢察官都被你騙了,你以為被騙的人都不知道你在騙人說謊嗎?要說我濫訴,就先把不起訴處分書貼出來,到底有哪份不起訴處分書說我濫訴、誣告或製造假證據?你以為我告人、聲請再議都不需要花錢花時間嗎?要爭口氣和爭個公平正義,需要付出很多代價,這當然不是濫訴啊!陳菊提告邱毅的卷證也沒比北檢104偵續一37號歷來卷證還要多,你以為都沒有證據嗎?

業障可生可滅,因果不能倒置混亂,世間法不能還我公道,就讓宇宙法來主持正義。過去的忿怒終可放下,一切就讓大明咒、無上咒來加以驗證。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68202896

 回應文章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6/07/30 10:34

【裁判字號】 102,上訴,574

【裁判日期】 1020329

【裁判案由】 誣告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鳳珠       

葉素月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 度訴字第287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19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鳳珠、葉素月與告訴人劉蒨英之政治 立場不同,均於民國99年7月1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臺北市 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6巷內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南側門口排隊候補旁聽前總統陳水扁所涉二次金融 改革弊案之庭訊,許鳳珠、葉素月均知悉劉蒨英當時並未辱 罵許鳳珠,而係許鳳珠不斷以「紅鬼」辱罵劉蒨英,劉蒨英 始對被告許鳳珠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詎許鳳珠竟意圖使劉 蒨英受刑事處分,於同日上午11時5分許,至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對劉 蒨英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誣指劉蒨英於同日上午9時20分 許,在臺北地院南側門對許鳳珠罵稱「白鬼、小偷來了」等 語,其後許鳳珠、葉素月復共同基於偽證之犯意聯絡,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實證述,致劉 蒨英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99年度偵字第169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由臺北地院 以99年度易字第2689號審理中,許鳳珠、葉素月復承前開偽 證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又為如附表編號2、3 所示之不實證述,幸劉蒨英經臺北地院判處無罪,詎許鳳珠 竟不服提出上訴,惟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 392號駁回許鳳珠之上訴(許鳳珠對劉蒨英所提公然侮辱告 訴案件,下稱前案)。經劉蒨英告訴檢察官偵辦後,認許鳳 珠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及同法第168條之偽證 罪嫌,葉素月涉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6/07/30 10:33
【裁判字號】 100,上易,392
【裁判日期】 1000412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鳳珠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劉蒨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
度易字第2689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950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許鳳珠與劉蒨英政治立場不同,於民國99年7 月14日9 時20分許,在台北市中正區○○○路○ 段136 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南側門口排隊,欲旁聽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刑事案件開庭,
劉蒨英身穿紅衣服排在許鳳珠後面,許鳳珠即對其同伴稱:「紅鬼在我後面排隊」等語,為
劉蒨英所聽到, 劉蒨英即向在該處執行勤務之員警黃誠表示許鳳珠辱罵伊,並稱:「你剛剛罵我什麼?」許鳳珠即在上開公眾出入之場所,對 劉 蒨英稱:「叫你紅鬼怎樣?紅鬼紅鬼!」(台語音)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之詞語侮辱 劉蒨英
。
二、案經
劉蒨英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6/07/30 10:30
【裁判字號】 99,上易,2722
【裁判日期】 1000216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7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東國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
字第1700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1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毀損部分撤銷。
廖東國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廖東國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1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13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南側大門外,為協
    助蔡同榮等立法委員進入法庭,要求已在場排隊等候入庭旁
    聽之
劉蒨英
讓位未果,竟基於毀損犯意,徒手拉扯
劉蒨英
所
    攜帶之背包,因此拉斷該背包之背帶,致令不堪使用。
二、案經
劉蒨英
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