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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別把大法官再任搞複雜
2016/09/02 06:39:56瀏覽272|回應0|推薦0
筆者身為法律素人,頂多只有法律「訴」人的實務經驗,對於誰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一者既無師徒門庭關連,二者也無切身利害,不同民間司改團體或大教授,幾句話就可以讓蔡總統改變心意,另提新人選。謝林兩人為何不值得提名,未待立法院審查與質詢,蔡總統即尊重當事人請辭提名意願而另提新人選,身為小市民,尊重而不表異議。

拜讀法律人的投書意見,對於大法官再任,支持與反對之論者各有高見。其一,提出憲法增修條文曾經參考德國例制,以德國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十二年,不得再任或連任且有年齡上限來比附援引,本國大法官任期僅有八年,且無年齡上限,如何完全比擬類推?其二,修憲當時,若增修條款對於大法官能否再任不採明文禁止,何以能文義解釋或歷史解釋,我國大法官不宜再任?實務上的交叉任期與不同黨派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業已客觀上對於大法官再任設下高度障礙,增修條款既無明文禁止再任,況且大法官再任並為司法院院長,任期不受八年之保障,大法官並為院長的獨立性豈會因為再任而變質?實體理由究竟為何?其三,就以許宗力教授具有前大法官經歷來說,再任大法官尚須立法院同意,縱然執政黨掌握多數席次,然而許前大法官並非素人、一張白紙,在審查過程中,除了要面對是否適任司法院院長以外,還得經過檢驗,將過往釋憲工作攤在陽光下提供公眾評論,再任比起新任,何來容易?

至於釋憲解決爭議,不如由立法院審議後,多數立委若確認有禁止再任之必要而提出修憲案,較為可行與務實。基於現任大法官未來都會成為前大法官,個個都有再任的潛在資格,由大法官來解釋前大法官能否再任,已有牴觸當事人利益迴避之虞。釋憲結果無論為何,還是眾說紛紜,各持己見。蔡總統既然決定提名許教授再任大法官並為院長,所有爭議與審查,還是請立委們盡快體現民意,謹慎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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