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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10:00:42瀏覽2537|回應0|推薦0 | |
言論自由與妨害名譽的法庭攻防
作者:羅伯特亞當斯
法警點呼:A小姐、A小姐、B先生、B先生……還有沒有第七偵查庭要報到?
A小姐、B先生各把身分證交給法警,隨後進入偵查庭。
法警:我們要檢查一下……(手拿金屬探測器東照照西看看),東西雜物請擺這邊,前面坐,謝謝。
檢察官:我們法庭要注意安全,所以要檢查一下,來,被告A小姐,這是第二次開庭,姓名、身分證編號、出生年月日?
A小姐答:OOO,身分證號碼OOOOOOOOOO,生於民國OO年O月O日。
檢察官:住址有沒有更動?是不是跟電腦螢幕上一樣?
A小姐答:對,一樣。
檢察官:來,告訴人,這是第二次開庭,你的姓名、身分證編號、出生年月日?
B先生:OOO,身分證號碼OOOOOOOOOO,生於民國OO年O月O日。住址跟螢幕上一樣。
檢察官:B先生,你要告A小姐的罪名跟告訴狀一樣嗎?
B先生:一樣。
檢察官:A小姐,B先生告你妨害名譽,有公然侮辱和加重誹謗,你看一看這是不是你寫的?(提示卷證)
A小姐:對,這是我寫的。
檢察官:你文章提到「無恥小人」、「不要臉」、「下流」、「卑鄙」、「濫訟成性」等等,是什麼意思?
A小姐:我說的都是事實,告訴人不是正常的人,他是小人、愛告別人都是事實。
檢察官:那你說的無恥小人等等,都是指告訴人,是不是?
A小姐:我根據事實發表評論,這是言論自由,我沒有罵人或誹謗人的意思。告訴人下流、無恥、愛告人,都是事實。講出事實怎麼可以被告?告訴人隨便告人,這是言論自由,不是犯罪。
檢察官:告訴人,被告說她是評論你愛告人,你有什麼意見?
B先生:被告說都是事實,請她舉證,哪有人評論是在罵人?公然侮辱與誹謗不一樣。
檢察官:被告,妳有沒有證據證明告訴人無恥小人、卑鄙下流等等?
A小姐:他愛告人就是證據,一堆不起訴處分書都是證據。
檢察官:告訴人,被告說不起訴處分就是證據,你有什麼意見?
B先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哪有記載我無恥下流?哪來的卑鄙?我又沒有捏造證據告人,也沒有誣告濫訴,行為人都是被告A小姐,沒有栽贓抹黑啊!哪裡有具體事實證明我是無恥小人、卑鄙下流等等。
檢察官:A小姐,妳可以舉出不起訴處分書裡,哪裡記載告訴人濫訴亂告,卑鄙無恥下流?
A小姐:他一直告我,告我案子那麼多,我怎麼知道哪裡記載。告訴人就是不要臉,才會隨便告人,這都是事實。
檢察官:那你的意思是在罵告訴人?
A小姐:這是針對具體事實的主觀評論,我沒有罵人。
檢察官:針對哪些具體事實?
A小姐:他告人的案件很多啊,就是這些事實啊。
檢察官:所以,A小姐你是因為B先生告你,才罵人?
A小姐:我沒有罵人,這是言論自由,他敢告人就要接受評論。
檢察官:被告那妳講的無恥下流等等,有沒有具體事實作為依據?
A小姐:就是不起訴處分書啊,他告人都不起訴,這就是濫訴啊。濫訴的人很無恥不要臉,這是言論自由不是罵人。
檢察官:所以被告你認為言論自由包含評論告訴人的道德、人格、品德等等?
A小姐:他要告人,就必須面對評論啊,那麼多不起訴,就是在亂告。
檢察官:告訴人,被告說你亂告人,你有什麼意見?
B先生:我沒有亂告人,檢察官要不起訴處分,我也只能尊重。一切都有證據,不是亂告人,這不是濫訴,只是結果是不起訴,不起訴的原因很多,免責不罰、要件不合等等,都已經檢察官偵查後不起訴,檢察官又沒在不起訴裡說我捏造證據栽贓A小姐,這都是合法告訴,是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檢察官:被告,告訴人說他是行使訴訟權,妳的意見呢?
A小姐:不起訴就是亂告人,這哪是訴訟權?
檢察官:被告妳是說,只要告人就要起訴,才不是亂告人?
A小姐:他敢告人就要負責啊。
B先生:檢察官我有異議…我告人曾有O個人被起訴,被告都知道啊,在言論行為前已經知道…我不是濫訴亂告人。
檢察官:告訴人,你是說被告在發表言論前,已經知道先前有人被起訴?
B先生:對啊,被告A小姐早在OOO年一月時,就已經知道我告的OOO等人已經被起訴,有人還判決有罪。還有,被告明明在OOO年5月發表言論,不起訴都是6月或以後的事情,怎麼有可能在發表言論時就能知道不起訴?這很奇怪耶……
檢察官:被告妳有沒有妨害名譽的犯意?
A小姐:我沒有犯意,這都是言論自由。我評論他的行為不是在罵他,他自己要對號入座,認為我在罵他,那跟我無關。
檢察官:告訴人還有意見嗎?
B先生:檢察官,我又不是公眾人物,我的品德跟公共利益無關,怎會成為可受公評之事?對人對事不能混淆,被告故意假借評論,實際上就是在公然侮辱。告人哪會是無恥下流的事,如果像被告講的那樣,只要不起訴,那提告的人都成為無恥下流和卑鄙嗎?哪有這樣的言論自由?如果針對訴訟這樣的具體事實有評論,怎會把我的人格當成評論對象?被告應該評論檢察官如何偵查,如何認事用法啊,怎會變成在罵人?案情哪裡有問題,或是證據有問題,應該針對這樣的具體案情來評論,怎會是罵我無恥下流等等?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處分,又不是我的行為,怎可因為不起訴就可以罵我濫訟成性、無恥下流等等?
檢察官:被告有沒有意見?
A小姐:告人不起訴就是亂告濫訴,告訴人是小人都是事實,我沒有公然侮辱,我是針對事實發表意見。
檢察官:被告,你講的小人是什麼意思?
A小姐:檢察官應該懂的,就是小人,就是無恥下流啊。因為他告人不起訴,所以他的行為無恥下流,這是可受公評之事,他敢提告就要接受評論啊。
檢察官:被告是要評論告訴人告人的行為?
A小姐:對啊,就是他亂告人。
檢察官:怎樣亂告人?
A小姐:都是不起訴啊。
檢察官:被告妳是要針對告訴人的訴訟行為評論?
A小姐:對啊,我不是在罵人。
檢察官:告訴人有哪些訴訟行為跟無恥下流、卑鄙無恥有關連?
A小姐:就是不起訴,結果都是不起訴,這就是亂告人。
檢察官:我是在問妳,妳根據告訴人哪些具體的訴訟行為,因此有無恥小人、卑鄙等等評論?
A小姐:不起訴處分就是具體事實啊。
檢察官:告訴人有意見嗎?
B先生:檢察官,被告根本就舉不出來哪些訴訟行為就是無恥卑鄙,她根本就是在牽拖亂辯,我哪來無恥小人的行為,一切提告都根據法律規定。
檢察官:被告妳能不能具體講清楚,為何妳認為無恥小人等等,都是具體事實?
A小姐:這都是評論啊,都是言論自由,不是公然侮辱也不是誹謗啊。
檢察官:所以,無恥小人等等,都是意見評論?
A小姐:對啊。
檢察官:妳是在評論告訴人?
A小姐:我是評論告訴人的行為,不是罵他。
檢察官:妳的意思是說,妳因為不起訴處分就評論告訴人無恥小人等等?
A小姐:我不是罵人,這是言論自由,根據事實評論。
檢察官:所以,被告妳是認為根據不起訴處分就可以評論告訴人無恥小人等等?
A小姐:對啊,亂告人又不起訴。
檢察官:不起訴裡,哪有記載告訴人無恥小人的具體事實?
A小姐:……案子太多了,我不知道……
檢察官:告訴人在過去做過哪些事情,可以認定是無恥卑鄙下流等等?
A小姐:他告我又不起訴,就是這樣。
檢察官:只因為不起訴,妳就罵無恥下流等等?
A小姐:那是評論,有事實根據。
檢察官:妳剛才又沒說出具體事實是什麼,哪有具體事實?
A小姐:就是不起訴處分書啊……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又沒寫出告訴人無恥下流的具體行為,只是說這是意見評論,哪裡有關連性?
A小姐:我反貪腐很久了,我是社會運動人士,告訴人想用訴訟提告來阻礙我們。
檢察官:告訴人有沒有意見?
B 先生:他們愛辦什麼活動我都沒興趣,也沒有阻擾過,提告被告都是事後的事情,跟他們活動無關。罵人也是主觀意見評論啊,要不然公然侮辱罪要懲罰誰?
檢察官:被告,妳有沒有意見?
A小姐:告訴人提告行為跟司法資源有關,浪費司法資源就是可受公評之事。
B 先生:檢察官我有異議……我沒有浪費司法資源,檢察官要不要傳被告,那是檢察官決定,如果提告案情不具體,也不可能不起訴,直接簽結就好。就算有浪費司法資源,那也應該針對為何浪費司法資源來評論,怎麼會罵我無恥小人等等。
檢察官:被告,妳能不能講清楚,告訴人的人格品行,為何會是可受公評之事?
A小姐:告訴人亂告人,所以是可受公評之事。
檢察官:不起訴就是亂告人?妳的意思是這樣?
A小姐:對啊,不起訴就是亂告人。
B 先生:檢察官我有異議……被告又在狡辯了,我的人格怎會等於亂告人的行為?被告不能舉證如何亂告濫訴,把不起訴等同於亂告,沒有理由不正當,這怎會有關連性?我的人格品行怎會是無恥下流?
檢察官:被告妳認為告訴人的人格品行可受公評?
A小姐:他要告人就要負責,接受意見評論啊。
檢察官:所以,被告妳曾經告過告訴人而不起訴,那告訴人可以罵妳無恥下流等等嗎?
A小姐:我又沒像他告了一堆案件。
檢察官:因為告訴人告妳很多件,所以就是無恥下流等等?
A小姐:這是言論自由,意見評論,不是罵人。
檢察官:被告妳是說,被說成無恥小人下流卑鄙等等,不是罵人?
A小姐:我講的都是事實。
B 先生:檢察官我有異議,請被告舉證,不要空口白話。
檢察官:事實的證明在哪?
A小姐:不起訴處分書都有。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不能拿來認定告訴人無恥小人下流卑鄙,妳還有證據嗎?
A小姐:沒有,我說的都是事實。
檢察官:簽名以後,兩位請回。
如果你認為被告無罪,「幹O娘」也是針對特定事實發表意見,畢竟言論都有引起之原因,把原因當成特定事實,認定這是言論自由而不受罰,那公然侮辱罪還能懲罰誰?別人做了某些行為,所以有人罵出「幹O娘」,行為人說這是針對具體事實發表意見評論,不應該受罰,這是情緒不滿的表達,這是事實,應該視為言論自由。照此詭辯論理,任何情緒發洩都有理由,捅他人一刀再把他送醫,難道不成立殺人罪只是故意傷害?因為看不爽,就罵人無恥下流,這也可以當成針對具體事實發表意見評論?被告很會詭辯,檢察官若是邏輯不清楚,被騙過去,歪理也可以當成真理了。
(以上虛構,如有巧合,純屬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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