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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的訴訟方法
2014/12/30 08:42:36瀏覽10512|回應0|推薦5

臺灣社會對於「跑法院」的刻板觀念,仍然停留於保守階段,採取能避免就避免之傳統態度。如果「跑法院」如同看醫生、去醫院一樣自然,社會大眾對於法律訴訟比較會有正確認知與正常態度。隨著周玉蔻爆料風波擴大,馬總統也將以個人名義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訴訟,趁此機會可以分享「妨害名譽」的訴訟方法。

上法院或地檢署提告,並非以興訟為樂。藉由第三者且有公權力之仲裁與判決,提供解決問題、發見事實的公平機制,才是訴訟的王道與正途。以我國現行法為例,若有他人妨害名譽以及涉及侵權行為,如何從訴訟途徑討回公道?以下如次討論:

一、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自訴且附帶民事起訴:刑事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提出訴訟,通常一個審級的律師費用約在五萬元左右,若是特別委任和約定,花費當然高出許多。刑事自訴跳過檢察官之偵查,採取此一訴訟方法,律師舉證、蒐證與論告能力與經驗,當然要具有相當水準,否則很容易在法庭上被法官打槍、駁回。刑事自訴相比刑事告訴,在民事求償上有個優點,就是可以併同刑事自訴提出附帶民事起訴,無須另外繳納民事訴訟之裁判費,但若刑事自訴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起訴就會駁回,由於自訴案件耗時多久難以掌控,倘若擔心超過兩年民事訴追期,可以考慮另提民事起訴來索賠。

二、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受理刑事告訴之單位機關,不限定於地檢署,亦可向警察局報案提告。訴諸刑事告訴,係由檢察官以職權介入調查,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由檢察官認定。告訴人對於事證之提供,必須在事實陳述上盡量清楚明白,相關佐證也要能主動檢附與說明,倘若證據為他人持有,能夠陳報證據之所在或可供調查之方法,可以協助檢察官偵辦,也能達到偵查經濟。倘若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分,告訴人即可向管轄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起訴,藉此求取金錢賠償以及回復名譽。自訴或公訴一旦有罪判決確定,自訴人或告訴人也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5條向事實審之終審法院請求判決書登載。

三、只採取民事起訴求償、回復名譽:倘若不考慮刑事訴訟,只是單純請求侵權行為之賠償與回復名譽,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而提出民事起訴,即可迅速進入審理階段。法院依據求償金額與請求事項,分別以小額事件、簡易事件或通常程序來受理,三者差別在於上訴、抗告的「法定困難度」以及受理法院的審級差別。

通常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只要刑事訴訟判決被告有罪確定,附帶民事的求償成功率很高,但是法院審理賠償金額時,也會併同考量被告在刑事上所受的懲罰。民事訴訟未必需要委任律師,但是刑事自訴每一審級都要委任律師,無論是公然侮辱罪或誹謗、加重誹謗罪,在刑事訴訟上係以二審為終審法院,因此委任律師的費用支出,對於小老百姓或一般社會大眾而言,還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只要委任律師的刑事自訴費用明顯比民事求償的裁判費節省很多,而且有具體事證確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委任律師提出刑事自訴,併同附帶民事起訴,也是節省時間與精神的可行途徑。

訴訟需要實務經驗,也需要法律專業知識。法律是一門專業,在法庭上應對法官、檢察官,也是一門別有價值與實用的學問。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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