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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支持馬總統、國民黨 劉蒨英就能公開罵人?
2015/05/22 12:35:16瀏覽1913|回應8|推薦2

劉蒨英啊,「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馬總統公開說他不知道他的支持者做了啥事,也從未指使支持者去做任何事情。如果馬總統、國民黨覺得我的文章有以性器官侮辱他們、有以文字性騷擾他們,自然會有相關單位處理。劉蒨英如果還有質疑,要不要投書給總統府,請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公開我所有的投書與回覆信件?

劉蒨英,您敢這樣做嗎?

劉蒨英啊,您在別人的部落格留言,自己在104年3月19日18時51分許曾發言「為了反貪腐,我還官司纏身多件(剛又收到一件被綠網龜告要續審的通知)、負債累累」(網址:http://blog.udn.com/ganghu999/21563749 第47樓迴響參照),明明就已經知道先前的不起訴處分已經撤銷,怎還會公開向網友說「繼續聲請再議中」?這不是公然說謊欺騙,什麼才是說謊欺騙?連續查也會講成「續審」,把「聲請再議」當成「申請再議」,劉蒨英啊,您的法律水準實在很厲害唷!

劉蒨英啊,先不管您利用中國信託敦南分行的個人帳號,是在假借款、真募款,還是完全就是真募款搞政治活動,請問一下,把帳戶收入與支出完全公開,難道不是負責任的義務?劉蒨英啊,您可有完全公開帳目?湊個18000元左右的支出,就拿來答辯?您真是把網友的智商嚴重低估了。

劉蒨英啊,您當初面對北檢檢察官訊問,是不是隱瞞蜘蛛蝴蝶刀二次匯款轉帳的金錢往來事實?帳號是否完全,要由檢察官函查判斷,您不向檢察官陳報,只強調蜘蛛蝴蝶刀住在國外,這要如何查證?這位蜘蛛蝴蝶刀利用假帳號轉帳給劉蒨英,如果蜘蛛蝴蝶刀真有委託親友轉帳匯款,需要使用假帳號?劉蒨英不知道帳號真假沒關係,總可以陳報二次匯款事實提供檢察官辦案參考,哪有人來台中結證,事後還向被告稟報作證狀況?劉蒨英啊,您到底把法律當成什麼?奇怪耶!

劉蒨英說我利用網路霸凌她,可是離開UDN的人是我,怎會霸凌者甘願放棄繼續「霸凌」的機會?劉蒨英她說我發表文章誹謗她,難道不起訴處分書她收了以後,都直接送碎紙機存查?法律上已經證明我沒有誹謗她,劉蒨英卻是一直提個不停,到底是誰在誹謗誰?

劉蒨英說我利用官司霸凌她,我倒要問問劉蒨英,北檢檢察事務官是不是在詢問過程中,對劉蒨英「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有這樣的違法狀況嗎?應該不會吧!如果沒有這樣的違法狀況,「官司霸凌」之說,從何而來?劉蒨英與一干人等提告我,我都未曾以「官司霸凌」反控劉蒨英等人,怎麼相同一套司法制度,我不覺得被劉蒨英提告是官司霸凌,劉蒨英被我告了,反而就是「官司霸凌」?

再來談談「綠營陷害提告」這項指控。我不清楚劉蒨英如何定義「綠營」?是政治立場與劉蒨英不相同者,就是綠營?還是要有中國國民黨黨證者,才不是綠營?司法還有分藍營、綠營?請問一下,北檢檢察官對劉蒨英2次不起訴處分,難道是國民黨或馬總統涉入關說或關心所造成?還是劉蒨英遇到的檢察官,都是「藍營」的檢察官,所以對綠營提告一律不起訴處分?這一質疑,我很想問問馬總統、國民黨,北檢檢察官有哪些人是「藍營檢察官」而且專門處理「綠營提告」?

劉蒨英啊,您自稱「堅持公義是非  堅決拒絕挺貪腐」,如果我對您的提告都是「綠營陷害提告」,「自己的公義是非要靠自己拯救」,如果自己的官司都放棄公義是非,社會大眾還有國家的公義是非,您要怎麼救?林青弘如果「陷害提告」劉蒨英,告死他,網友鐵定百分百支持您。劉蒨英啊,您敢提告誣告罪嗎?公開對網友說這些案件都是「綠營陷害提告」,為何不敢提告誣告罪?我如果被人陷害提告,哪還管他綠營、藍營、紅營、什麼營,一定堅持提告!

劉蒨英啊,要自辯或維護合法權益都可以,前提是基於善意發表言論。辱罵別人「小人」、「無恥」、「不要臉」、「下三濫」、「下駟」等等,這叫做「基於善意」?如果我這樣辱罵劉蒨英,早就被告到死了,「藍營檢察官」鐵定把劉蒨英口中的「綠營部落客」從重求刑,而且「藍營法官」鐵定把「綠營部落客」重懲重罰,哪會判個罰金幾千元而已,搞不好還把公然侮辱當成加重誹謗,直接有期徒刑判下來!

劉蒨英啊,我從來不知道告訴狀、告發狀,還要公開提供給被告看,從不知道告訴狀、告發狀的內容,必須交由網友公審。檢察官從未跟我交待要公開書狀內容,現行法律規定也沒這樣的條文,請問一下,什麼才不是「背後告人」?難道我要提出刑事告訴、告發,還得先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還是必須先徵詢劉蒨英您的同意?

我這個人貪生怕死,但是從來不曾陷害別人,也不是「小人」;我這個人默默無名,從來沒想到「堅持公義是非  堅決拒絕挺貪腐」,能夠成為公開募款或借款的藉口;我這個人知識不多,好歹台大唸了八年,拿了三個學位,應該不是「下三濫」或「下駟」。遇到網路上的言論爭執,請問劉蒨英,您有沒有幫助別人去告發我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有沒有告發的案件,行政簽結後,您沒有對外公開說明?有沒有幫助網友訴訟,結果四個人都被起訴,二個人判決有罪確定?

銀先生和江小姐當初在訪客簿的留言,我都已經陳報檢察官,最後讓檢察官認定有沒有「利用官司恐嚇和解取財」的事實。

劉蒨英啊,我一直在想個問題,如果今天是我拿您用過的話語來罵人,尤其是辱罵劉蒨英,不知道會有多慘?搞不好,台大畢業還會罪加一等。可是啊,台灣司法真的不公平,被扣上「綠營」帽子後,法官、檢察官不會因為「綠營」被誹謗或被侮辱,而加重求刑或從重處罰耶!怎麼會這麼奇怪呢?請問劉蒨英,到底哪些人是「藍營檢察官」、「藍營法官」?

上網發表政論文章,被人辱罵,去提告後,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還被指控成濫權訴訟,我真的不知道劉蒨英的公義是非長成啥樣。北檢檢察官對於偵續的案件要如何認定,我不清楚,我只能呼籲檢察官不要為政治服務,不要自甘墮落成為「藍營檢察官」。

對了,劉蒨英一直要我站出來面對,只要檢察官提起公訴,我們在法院上就會見面了。到時候,只要我還活著,我很樂意在法庭上攻防,直接面對劉蒨英,跟您辯論劉蒨英有沒有犯罪。

劉蒨英與王O龍共同詛咒林青弘遭受死亡之報應之證明:

劉蒨英自稱為國民黨黨員之證明: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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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2342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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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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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
2015/05/24 13:44

俺真的必須下線了, 只被你這案子迷住.  有一件事必須釐清.

你在下頭提到 "抽象辱罵與具體事實指涉" -- 你說的, 俺絕不認同, 也絕對不相信世界任何司法官能認同.

小肉球不是在煽你, 天曉得, 俺根本無此意願, 只在釐清一個事實!  在俺, 喜歡無爭, 但有爭難免, 不管怎樣 --> 是非黑白必須分明.

小肉球很懂語言學, 很懂抽象辱罵與具體事實指涉.  很多用語, 如 "小人" 絕多歸屬於抽象辱罵, "你是個小人!"

然而 "小人" 出現次數過多, 針對被指名的人, 搭配 "下三濫", sorry, "下三濫" 就絕非抽象辱罵了, "下三濫" 就是賤胚賤到不行, 已經遠遠超越論語的君子或小人了.

同理, 下駟上駟也跟君子小人一樣, 並不算公然侮辱.  但, 搭配下三濫, yes, 絕對公然侮辱被指名道姓的林青弘.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3:49 回覆:

經過我多次訴訟實務,以及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經驗,

抽象辱罵與具體事實之區別,這是為了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的區別。

這些無須爭執,有很多判決案例可以供參。

以前有個網友就罵我腦殘、無能,

他答辯這是具體事實指涉,不是抽象辱罵,

案件上訴到二審,對事、對人分清楚以後,

當然以公然侮辱罪判決有罪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8:45 回覆:

跟劉蒨英一起詛咒我死的那位王姓網友,

非常大膽公開說謊與造謠!

自己嚴重遲到,經法警點呼不到,還敢跟臉書網友說自己差點來不及出庭!

公然說謊都不怕被檢察官看到。

案子在3月30日訊問,4月28日就公告不起訴處分了,

王姓網友還不死心,已經聲請再議送台中高分檢。

當過馬英九網路後援會的會長,怎麼還會這樣公然說謊造謠?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8:46 回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8-19 06:43 回覆:

王先生:

容我提醒你,104年3月30日早上9時30分的庭訊,檢察官傳喚你也傳喚我,

我準時到庭而且還是提前到,你自己在臉書承認9時46分左右才到,

這不是「差點趕不及出庭」而是已經來不及!

王先生沒把當天情況公開說明,

那一天王先生嚴重遲到,擅自闖進偵查庭,還被檢察官要求出去等候,

這些都有偵訊光碟可以證明,檢察官喊人的聲音錄在光碟裡,

法警點呼未到也是事實,王先生啊,檢察官開庭難道會等你等到9時46分?

王先生還公開說我沒到庭,事實上卻是我早就到了,

王先生啊,這不是公開說謊,什麼才是公開說謊?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8-19 08:15 回覆:

王先生:

另外我要鄭重告訴你,你在臉書所提及老銀與我和解之事,

我再次告訴王先生,老銀是在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法院審理時,老銀自己主動來找我談和解,

原因是審判長希望老銀自己考量,

所以老銀來我部落格訪客簿留言談和解,

不是我主動去談和解,也不是我主動去跟他要六萬元。

王先生在臉書散布錯誤訊息,法律責任由司法認定,

道德責任則已經很清楚明顯。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8-19 11:30 回覆:

王先生在臉書上自稱是老銀(筆名銀正雄)的朋友,

但是王先生怎會沒去跟老銀查證呢?

我把截圖貼出來,王先生在臉書上說我

虛構構成要件告人想讓不同意見的人遭受刑事處分或是索取和解金」,要負誹謗責任。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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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2015/05/24 13:24

再看你上頭臉書那段, 真感覺他們:

1. 蒐證三年: 那就是報復呀.  2012年開始.

2. 去蘇州賣鴨蛋=死: 那段分明在咒你像大探長一樣去死嘛.  真太缺德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3:29 回覆:

謝謝啦,您有女中豪傑的氣度與正義感,

現在我已經證明了、感受了,

這就很足夠了。

至於不再寫政論文章,

最主要是在發洩怒氣,

有重要而且需要發表意見時,

我還是會投書給總統府,

或是投書給報紙,

目前是沒有重要的事情,

國民黨把總統人選推出來,

國家社會也就沒有很大的變數了。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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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wong
2015/05/24 13:08

gary wong 是誰?  你這傻小子不知臉書這段是寶.

三年前即對你蒐證, 又和露西佛爾 cozy,cozy, 和露西佛爾同夥 -- 本來就如此 -- 應易證明.

誰才是網軍, 誰被霸凌?

不過, 俺沒看過你以性語言辱罵馬英九, 畢竟他是國家元首.  如果有, 俺不和你做朋友. 

日後, 就算空心蔡當總統, 如同阿扁期間, 俺也沒罵過國家元首.  有什麼呢?  俺認為她是空心蔡, 但台灣人民選出她, 那麼, 在她做出違法事件前, 她就是唯一的俺的國家元首.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3:13 回覆:

那是劉蒨英瞎掰杜撰兼虛構!

我講的LP是Love&Peace,結果她惡意說是性器官;

還亂說我性騷擾國家元首,

我都跟北檢提示去向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調閱書信往來紀錄,

哪會有性侮辱、性騷擾的具體事實與文章標題?

有一篇文章明明在寫屏東有個公所發公文誤打文字,

她也可以虛構這是性侮辱!

唉,有這種誹謗人的惡意行為,我怎會不生氣!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3:14 回覆:

當然是證據!

早告了,案號也陳報北檢知悉。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6:39 回覆:

這位王先生,曾經擔任過「馬英九網路後援會」的會長(參照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臺北地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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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
2015/05/24 12:56

剛看了你此文引的臉書部分, 露西佛爾怎麼說大探長去蘇州賣鴨蛋了?  他死了啦, 好像是心臟病.  俺當初認識大探長是因為露西佛爾, 他們之間有一些古怪關係, 俺忘了, 都在俺格子裡, 俺不刪帖的.

他因為追露西佛爾才跑來俺格, 悄悄話一籮筐, 很不像話, 被俺列黑名單, 俺討厭講這些與俺不相干的事.  但他死好快, 據俺所知, 露西佛爾才鬆口氣, 因為這大探長有一堆案子告她, 好像也被她反告, 但他精的要死, 總有辦法不出庭, 害露西佛爾白跑, 氣得po文罵他, 他無所謂. 

嘻, 別引俺, 俺不介入這些, 也不記得這些, 況且與案情無關, 只不過看到此文引述臉書.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2:58 回覆:

「去蘇州賣鴨蛋」,就是回去了,死了。

劉蒨英當然知道大探長死亡,這在她的部落格已經有太多文章可以證明。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3:02 回覆:

劉蒨英以為我死了,所有官司就可以結束,所以她詛咒我得到報應,要我死。

這種人的心態如此,還說沒有惡意?

唉!反正都提告了,就等偵結吧。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3:08 回覆:

題外話,

那個王姓網友告我誣告罪,自稱蒐證三年,證據很多,

結果開庭那一天,9:30的庭他嚴重遲到就算了,

檢察官先問我,他中途闖進偵查庭,還被檢察官要法警請出去,

先前開庭時他不在場,我請檢察官提示證據與告訴意旨,

檢察官沒有提示證據,只把告訴意旨大概說了一下,

要亂告還自認有理由,連檢察官都不好意思提示證據。

這些事實王姓網友都不知道,案子已經結了,他要再議隨便他,

我還第一次聽說可以虛構構成要件!

至於先問我,不讓王姓網友在場,那是檢察官認定我們衝突嚴重,

分開問比較好。

要是當庭在場,被告是可以質問告訴人憑哪些證據、理由提告,可以當場質疑與詰問。

劉蒨英自己也跑去王姓網友臉書湊一「角」,

唉!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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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了打官司的根本
2015/05/24 12:26

小肉球寫完這, 就真的要休格了, 因為有要事在身.

你個性也挺怪的, 在udn離格, 本來已有固定觀眾群 (包括俺), 卻因小事斷然離格, 然後又回來po文 -- 你算盤很不會打.

你忘了打官司的根本, 而且你可能缺乏常識觀.  隨便去要求電小二將格友文章下架是很嚴重的事, 你只看到別人 (她), 沒看到自己 (你).  所謂常識觀, 即偏偏有些人愛東扯西拉, 寫任何文章都愛牽拖私己司法案件, 或跑到別人格子回應也愛使用別人場地攻擊自己敵人, sorry, 沒法規約束這種爛行為 -- 除非其內容觸犯其他法規.

你忘了打官司的根本, 打官司是很單純的: 就某個法條, 某人觸犯, 引起自己損失.  舉個例子吧, 你當初告銀老能勝訴 (和解), 因為單純.  你忘了這個.

在網路不可以罵人.

在2015/05/11, 露西佛爾屢度罵你小人, 上駟下駟沒什麼, 最主要是下三濫配合好多個小人.  那麼, 就請她證明你是小人和下三濫, 嘻嘻, 事關自己名譽, 很簡單呀, 請證明呀, 不要牽扯其他, 就在那個場地和時間, 雙方有官司, 挾怨報復嗎, 想影響官司嗎.  焦點就此一案! 

這麼簡單的事: 請露西佛爾證明你是下三濫.  你被太多其他弄昏頭, 就請她證明林青弘 (a/k/a 羅伯特亞當斯)是下三濫.  噢, 你若罵過她的話, 她可以提出, 就扯平不起訴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2:48 回覆:

抽象辱罵跟具體事實指涉,這是不同範疇。

辱罵他人為小人、下三濫、無恥、不要臉,這不是誹謗罪要處理的範圍。

我從未以這些文字辱罵過劉蒨英,要求文章下架,只是依會員服務條款處理,

不下架也沒關係,但要分清楚是被告拒絕下架刪除,還是聯網不處理。

現在已經知道劉蒨英拒絕刪除的原因,這樣就更好辦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2:50 回覆:

四個案件起訴或聲請簡判,

二案和解而撤告,另二案均判決有罪。

張姓網友就曾在一審速諸於政治因素,法官判他無罪,

上訴後才改判有罪。

因此,對於政治干擾,還是得防範,

把單純原貌還原與證明,

這是司法官能夠接受的論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2:57 回覆:

劉蒨英主張善意自辯、言論自由,

那就要回到案件本身,

以抽象辱罵文字有無關係於案情?倘若無關案情,就不是善意自辯。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自由,這就不需要多說了。

她的三個案子(北檢),一個是妨害名譽,一個是侵占、背信,一個是湮滅證據。

這三個案子裡,只有104年偵續一37號案有她罵我的相同文字。

自辯還能罵人,這當然不是善意發言。

況且她發言的地方在部落格,不是在偵查庭,

意圖讓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的行為動機,已然足證。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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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
2015/05/24 11:42

不, 俺沒興趣理這種事, 但你是俺的朋友, 露西佛爾不是俺的朋友, 俺對朋友之事不能不管.

1. 關於誰先po傳票 -- 小肉球真的很討厭打官司還公諸網路, 很無聊.  你此文那張傳票若俺是林青弘, 光對方公佈俺必告死對方. 

2. 把自己作出訴諸司法抉擇的司法案件在網路炒作, 是俺很討厭的行為, 老娘告人不利用網路, 不需要. 

3. 如同俺論蕭之華案所云: 若訴諸司法, 網友算個P!  老娘告人不牽拖網友, 不需要粉絲團. 你, 若要管網路, 你會心亂!  老娘打官司不輸只嬴, 因為俺專心一志.

請問, 你管 "她沒跟網友說出真相" 幹嘛?  你心亂了! 真相是在法庭!  傳票本來就不應該PO, 你以為UDN網友多關心此案呀, 她PO或不PO, 寫什麼或不寫什麼, 對他們沒差.

戰場在法庭, 不在網路. 

4. 小肉球認為你自己態度有虞.  老娘打官司, 不管對方愛怎樣, 老娘只打官司, 不吵架, 一旦打官司最不可吵架.  是嬴是輸, 就算檢察官或法官一時判決不利於俺, 俺只心裡想碰到恐龍, 不對任何人說俺碰到恐龍, 不指控司法官.  哪有像你這樣, 只要不利於你就給司法官加顏色. 

5. 你自己講話不夠精確, "把綠營陷害提告", 記得你不承認是綠.  老娘打官司就絕對不會讓別人抓到小辮子. 

6. 至於對方愛到處牽拖, 跑到別人格子作回應也牽拖此案, udn 有些不成材格友超愛如此, 那就表示對方心虛, 不是嗎?  對方為打擊自己敵人找 "群" 的目的在霸凌對方, 不是嗎?  而這種愛找 "群" (聖經意義的 legion) 的人又超愛喊霸凌, 不是嗎?

本來就非常故意, 與惡質, 但與官司無關, 俺不清楚你諸案 -- 除非解犯刑法.

7. 你問很多問題都表示你心亂.  俺回應你, 認為你需要一刀切開 the Gordian Knot.  打官司本來如此, 管對方講什麼做什麼, 對方講什麼做什麼只看對官司有無影響, you are in charge! 

俺真的拿你沒輒, 作風跟老娘不同 -- 露西佛爾有無告jun5238跟你的官司何干?  她有沒有公義, 講不講理, 跟你們之間的官司何干?  她是怎樣的人, 跟你們官司何干?

別人也罷, 小肉球很驚異你思路作放射狀, 且情緒化.  你的問題是案子本單純, 你想太多, 扎案子複雜化, 一旦如此, 審案司法官會不利於你. 

8. 蜘蛛蝴蝶刀利用假帳號轉帳給劉蒨英?  那, 這人便可能不是真的人了.大笑  早就懷疑他是某人的分身.  關於udn藍友捐款給露西佛爾, 有人願打, 有人願挨嘛.  但 -- 假帳號捐款?  可能性只有兩個囉!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2:12 回覆:

謝謝肉球姐的關心與指教。

我很高興看到您的留言與建議,

只要劉蒨英有公開指責或誤導的部分,我才會公開解釋與說明。

事實上,不做解釋也行,反正資料與證據都已經陳報了,也沒關係。

劉蒨英要做政治訴求,檢方早就知道,但是赤裸裸訴求於政治干擾,

這是第一次,當然有必要重視,畢竟這是「被告」的庭外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至於我的舉證與論述,包含再議理由,當然沒有公開。

檢方也是在看被告到底如何以實其說,畢竟前二次案子,她的供述都不相同且衝突,

這次偵續一的案件,多了這些證據,

應該可以讓檢察官明白被告的用意了。

其他不多說,

但是非常感謝您的關心與鼓勵。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2:15 回覆:

劉蒨英自己貼了那些案子的傳票與書類,

檢方知道這些證據後,

即能依法判斷被告的行為動機。

她自己先做這些舉動與行為,

那就別怨以後的結果。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12:17 回覆:

有些陳述是寫給檢察官參考審酌,

這篇文章網址已經向北檢陳報,

劉蒨英的文章與迴響內容,

文章網址也有陳報,

所以就讓檢察官依法判斷吧。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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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作修改
2015/05/24 07:21

先前作回應, 因可能誤會內容而刪除再po.   您那傳票太巨大, 嚴重阻擾文章可讀性, 茲修小於下. 這樣便能讀能搞清楚了:

1. 傳票是露西佛爾PO在網路的?  若是, 怎可如此胡來.  後來發覺是您自po, 那麼她便無責. 

2. 這種事找電小二幹什麼?  除非某人在自己udn部落格或他人udn部落格公開不應公開的司法偵察內容或洩露個資, 或使用udn網路空間意圖影響訴訟結果, 傷害到另一格友的權益. 

3. 倘若得到不起訴處分, 不能說對方便是藍營檢察官或法官.

4. 霸凌不能亂叫.  嘻嘻, 這是小肉球的個人主觀感覺啦: 感覺上, 被霸凌的人比較像是羅伯特亞當斯兄.  格友在udn作政治論辯, 您和銀老論戰, 被銀老罵了, 銀老確愛罵人, 他也罵過小肉球.  告不告人是個人抉擇, 您選擇告銀老, 銀老跟您和解. 

但銀老在udn有太多粉絲, 包括露西佛爾, 大夥就團結起來找您碴, 小肉球感覺還有為銀老出氣的成分, 更有此地藍軍向認定的綠營討回自認公道的成分, 想讓您嚐到被告的滋味, 於是就展開一場很累人的混戰了.  羅伯特亞當斯是跑單幫的, 不是網軍, 依小肉球看來, 另一方反倒比較像網軍, 因為他們一向結夥成眾, 例如集結人力財力共同進行政治活動.

5. 其實俺覺得這些都屬雞毛蒜皮的瑣事, 人一旦鑽入死胡同便越看越覺某人可惡, 跳脫出來, 滄海一聲笑 -- 人性本來就這付模樣.  跟您講, 除非她或其他人繼續告您, 建議您 drop all the cases.  她在2015/5/11的言論確實可議, 講話太不小心, 把林青弘講出來, 左一個小人右一個小人+下三濫, 您不是下三濫便不是下三濫, 依俺看算了啦.  俺在網路被罵多了, 只抖抖衣袖像抖掉灰塵一樣, 又不會少一根毛.  

真的, 人生苦短, 能不計較就別計較了啦.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09:21 回覆:

肉球姐,還有興趣理這種事情?

劉蒨英她PO的傳票在此http://album.udn.com/ying6100/photo/12225504?f_number=1

首先,她沒跟網友說出真相,103年偵字第18452、18453、19132號不起訴處分已經撤銷,

撤銷後以103年度偵續字第742號偵辦,但是103年度偵字第742號不起訴處分也已經撤銷,

並非聲請再議中,劉蒨英在104年3月19日左右就接到傳票(她沒有PO出來),

所以她也知道103年度偵續字第742號不起訴處分已經撤銷,撤銷後現以104年度偵續一字第37號偵辦。

北檢檢察官是否要繼續不起訴處分,這我不清楚,或許劉蒨英本人更清楚。

有藍營檢察官存在不稀奇,劉蒨英在支持吳敦義的文章中還掛羊頭賣狗肉、張冠李戴,

把綠營陷害提告、假借自辯然後侮辱我的言論一起挾帶於文章與迴響內容裡,

這就是非常故意的惡意行為。

罵人要有節制,去年5月的事情都還沒結束,劉蒨英怎會又自己惹出這些是非?

她還公開要我去告她,不告的話,實在不能以法律處理。

得饒人處且饒人,但是劉蒨英卻一直在惹我,到底誰是網路霸凌者,明眼者自己心裡知曉。

肉球姐,劉蒨英應該誠實公開說清楚,有沒有提告異言堂裡的jun5238?著作權法任由劉蒨英認定,她想告就告,這樣算不算是官司霸凌?她自己做的事情都絕對正確、有公義,

別人做同樣的事情,只要政治立場跟她不同,或是惹她討厭者,

就被她打成挺貪腐或是霸凌,這是什麼是非與公義?

還有一件官司很有趣,有人寄告發狀給桃檢,明知被告住在台中,不在臺北或台中提告,

故意要去桃園提告,告不成,案件行政簽結,然後提告者還自己跑桃園去解釋,

肉球姐,您說說看,這種人是不是自以為聰明,實際上卻是用官司訴訟報復異己?

不懂法律而亂告,只要沒虛構事實,檢察官也無能奈何。

這些不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鬧到地檢署,就不是小事一樁了。

更何況還鬧到總統府,讓我氣到找馬總統出氣,這會是小事嗎?

劉蒨英指稱我是網軍、綠營,事實上,她才是網軍,而且還公開募款動作連連。

這種人啊,還拿大探長張曦光的往例來詛咒我、誹謗我,

肉球姐,劉蒨英很自認聰明,

她不敢提告誣告罪,因為她知道所有案件的行為人都是她自己,

我提供的證據也不是偽造,全部都是她自己寫的。

她等待激怒我,看看有沒有玉石俱焚的提告機會,

心中盤算兩人一同起訴或是我被起訴、她逃過起訴的投機預見。

老銀當初留言談和解,是因為審判長要他考慮附民的賠償,

江小姐當初談和解,也是和她老公一起商量後的決定,

在和解前,高雄地院也是移付調解,我和江小姐在網路訪客簿商談,

知道她的家庭狀況後,我才同意她提出來的和解條件。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09:27 回覆:

劉蒨英在http://blog.udn.com/ying6100/22954745的6樓迴響,

於104年5月15日23時6分許張貼的內容,

提及「沒見到你這麼無恥的小人,只想成人之惡、求諸於人、憂戚不安認為大家都在侮辱你,自辱者人恆辱之。自己從UDN格友阿珠珠及銀正雄處以官司恐嚇人家付錢消災和解收到八萬元,銀行匯款上就看得很清楚,不會把對方的帳號明顯標示出來,難道你要說自己連這種常識都沒有,用自己膚淺沒長見識的狹窄知識,就扣上別人在湮滅證據,隨便告人。

自己都付錢請我去台中當證人,我都把銀行存摺影本跟網路查到的資料影本給檢察官了,還要故意提告我湮滅證據,讓我再去地檢署被調查。人在做天在看,用手段來陷害人不得好死。

散佈不實事實部分,都已經提告。

她自己被中檢檢察官傳喚為證人,也把證人傳票po出來(https://g.udn.com.tw/upfiles/B_YI/ying6100/PSN_PHOTO/504/f_12225504_1.jpg),

明明知道證人費用由國家出錢,怎又會公開說我「自己都付錢請我去台中當證人」?

這不是惡意誹謗,什麼才是惡意誹謗?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09:38 回覆:

依據劉蒨英自己po的傳票內容,

中檢104年度他字第234號案她被傳喚為證人,出庭日期為104年4月8日上午10時20分;

劉蒨英被告湮滅證據案件是北檢104年度他字第1827號案,傳喚庭期為104年5月12日上午9時40分。

她被告湮滅證據的案件,是在去年12月19日具狀提告,

她可以向檢察事務官查證,而且她在去年北檢宿股檢察官傳喚她,問到蜘蛛蝴蝶刀的問題,

她自己在網路上公開她回答檢察官的答案(參見http://blog.udn.com/ying6100/12722600的4樓迴響,筱 蒨-Lucifer 於 2014/04/23 12:00回覆)「那個羅伯特也有提告您唷,檢察官問我認不認識您本人,我說沒見過本人,只知道住在國外。」,

劉蒨英確實沒跟北檢檢察官提及蜘蛛蝴蝶刀二次匯款轉帳給她的事實。

經過調查,蜘蛛蝴蝶刀利用假帳號轉帳給劉蒨英,

什麼樣的人需要使用假帳號?真是奇怪唷!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09:43 回覆:

劉蒨英在UDN公開募款,很多人都知道而且還捐錢贊助。

但是各位網友可以想一想,

總共收了多少錢?總共用了多少錢,用去哪?劉蒨英哪有誠實公開全部帳目?

全部數字都是她說了算數?

這種公益或公義行為,帳戶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另外討論,

但是為了捐錢者的利益,以及避免假藉政治而斂財的詐欺或背信或侵占,

難道劉蒨英沒有義務公開說清楚講明白?

因為我沒捐錢就不能質疑她,不能告她,她是心虛嗎?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4 09:46 回覆:

劉蒨英說她要答辯,

不具狀答辯,不在偵查庭答辯,檢察官哪會知道劉蒨英如何答辯?

答辯還會辯到被我再次提告,當然要怪她居心不正、故意妨害名譽。


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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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4 00:19

劉蒨英之上開辯解,完全亂扯:

1.答辯要具狀,不具狀答辯,檢察官哪會知道劉蒨英在部落格發表啥內容?難道劉蒨英自以為檢察官

   會主動知道她在部落格已經發表答辯內容?

2.要自辯當然要基於善意發表言論,抽象辱罵當然不是善意言論。

3.偵查庭不公開,沒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可是劉蒨英已經知道部落格對外公開,所有內容都可使不特定

   多數人均能共見共聞,劉蒨英無關提告內容的抽象辱罵,即應擔負法律責任。

4.抽象辱罵與證明清白是兩件事,哪有藉由辱罵林青弘來證明劉蒨英清白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