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重複同樣的事,還期待有不同結果,是發瘋最明確的徵兆。---愛因斯坦
台北地院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汙案依恐嚇得利罪判刑,特偵組對判決不服,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以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龍潭」、「二次金改」、「台北101董事長人事」等案最高法院實質影響力說的法律意見就本案上訴。
上揭特偵組要就林案貪汙無罪的部分上訴二審,這篇我先寫在前,一式兩篇,首發是要幫Bumbler般的特偵組檢討為什麼起訴林益世貪汙的罪名幾乎全被法官打槍,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最丟臉的不是跌成狗吃屎,而是一會兒又再經過,竟然又跌成狗吃屎,而那吃屎的狗熊樣還都一模一樣。下一篇再教特偵組二審時翻案成功的必殺絕技,以免又遭逢同樣丟臉,成為國際笑話,貽羞大方,遺臭萬年的醜事..
媒體說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在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特偵組在起訴時,主打職務的實質影響力,力陳林益世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經營運作,具有實質決定的影響力;不過,台北地院昨天的判決,顯然不買帳,讓特偵組從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以來主打的實質影響力說,首嘗敗績。其實呢,特偵組二次金改案就敗了一半,當實質影響力判扁違背職務貪汙,就判二十年,拿去判財團違背職務行賄,全部無罪了。
所以我們知道,林益世貪汙無罪,這是馬總統的特偵組起訴時,把起訴書搞得像天書,和不具體求刑時,早就該知道的事。簡單的說,這就叫做「打假球」,裁判只是被動配合演出,下文是我在特偵組起訴林益世案彼時,辛苦看完新聞稿所寫下的心得,今天再重看一趟,還是深深佩服自己一眼就看穿,察見淵魚,智料隱匿,如神人般精確無比的看法..
林益世放了!謝謝馬總統
『林益世索賄,意圖以詐欺脫罪,不過,特偵組認為林益世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經營運作,具有實質決定的影響力,特偵組因此依貪汙罪起訴。在起訴書中,並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的「洛克希德案」為例,認為總理大臣田中角榮,對於運輸大臣指示的職務權限行為,不以親力親為為必要,應兼指「職務密切關聯的行為」。
特偵組說,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他的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就算是職務上的行為,也就是陳水扁遭判決定讞龍潭購地案所指的「實質影響力說」。
依特偵組解釋,雖非親自掌理的事務,依其身分地位自足以形成一定程度實質上的影響力,倘有恣意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的情形,就應認為構成違背職務上的行為。而林益世所涉「實質影響力」部分,不僅是秘書長任內,在立委任內也構成,此點可供民意代表警惕。
特偵組同時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的「洛克希德案」,認為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7年大法庭的判例,除認為本來的職務行為外,應涵蓋「職務密切關連的行為」。特偵組說,田中角榮在任內受賄,要求運輸大臣對全日空航空公司推薦選購某特定公司生產的大型客機,由於身為總理大臣的田中角榮,對於國務大臣有任免權及指揮堅督權,他要求運輸大臣對全日空推薦特定公司所生產的大型客機,屬於職務權限行為。
起訴說,林益世在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事、營運管理具有實質影響力,均屬職務上行為,林益世利用職權,讓原本已遭評定不合 承購資格的地勇公司,改評定為合格,而取得承購資格,林益世於立委任內的行為已屬違背職務收賄罪。至於林益世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未遂部分,特偵組認為,林的秘書長身分綜理行政院幕僚業務,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負責人或經理人人選,具有核轉簽章之權具影響力,這部分認為林益世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聯合報,林益世具實質影響力 定罪貪汙)
特偵組說,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他的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就算是職務上的行為,也就是陳水扁遭判決定讞龍潭購地案所指的「實質影響力說」。
龍潭案是陳水扁收錢,指使李界木,陳水扁判11年,李界木判三年,敢問特偵組,林益世案,林益世這個立委收6300萬,是指揮了誰呢?
是指揮馬總統,還是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咧?
誰,是林益世案的李界木哩?
瞧,這不?特偵組不馬上就被打槍?真是丟盡了臉。噗,開始自圓其說起來..
依特偵組解釋,雖非親自掌理的事務,依其身分地位自足以形成一定程度實質上的影響力,倘有恣意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的情形,就應認為構成違背職務上的行為。而林益世所涉「實質影響力」部分,不僅是秘書長任內,在立委任內也構成,此點可供民意代表警惕。
別笑死人了,一個立委,可以叫得動馬總統或是吳敦義院長嗎?可以叫這兩個人下令給中鋼,把廢爐渣合約簽給地勇的陳啟祥麼?特偵組要瞎掰鬼扯,騙一騙馬總統,還行,比方說跟馬總統講,特偵組說的話可以聽,狗屎也可以吃,
馬總統就會汪汪兩聲,興高采烈的去吃狗屎來練牙。
特偵組到底是要騙誰呀?不是都偵結起訴了,還有需要繼續騙嗎?在立委任內?切!特偵組不是才自己說..林益世在2008年,牙醫師公會行賄立委醜聞案,被民進黨籍立委蔡煌瑯咬出,也收了一百萬,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說,『檢察官依證據辦案,收受牙醫師公會款項必須與在“立院”推動“口腔健康法”有明顯確實的對價關係,才構成違法。林益世原本就與牙醫公會頗有交情,也一直接受牙醫公會的捐助,檢方無法查出他所收受一百萬元獻金與推動法案有對價關係,才予以簽結。』
看到了沒,根據特偵組的慣例,林益世在當立委時,一直都有在收錢,特偵組也始終都查不出林益世收錢跟貪汙案的對價關係,所以都是簽結掉的。甚麼時候改成..
「實質影響力」部分,不僅是秘書長任內,在立委任內也構成呀???
更別提像林益世這種民代,收錢關說有權力的人幹啥,早就經過法院判決定讞,成為馬總統貪腐治國的慣例了,這裡,我要遙祭..嗯,弔唁..也不是,追憶一下我過去神交的好友,他的這一篇大作:張宏年有無貪汙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裏頭的主人翁張宏年,貪汙罪獲判三審無罪定讞,是直接跳過國民黨跟馬總統的保證,經過馬總統的法官認證可以收錢的..
『台中市議長張宏年被控收賄並為電玩業者關說,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張宏年無罪定讞。法院認為,發放電玩執照非張宏年執掌的職務,且該電玩業者取得執照,是經過台中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道德上「固足非議」,並未違法。』
好了,人家法官總還想得到,是人民辛苦賺錢養著他們的,不像特偵組這般胡來,把老百姓當馬總統拉屎,法官盡心盡力,還當真把胡志強傳到法院裡作證,
『依中市九十三年新規定,電玩業執照申請改為第一層決行,需市長親自批准。法官曾就此詢問胡志強為何當年只通過張宏年這兩張,胡稱「因為申請文件合法,他也不想讓當年度掛零,所以就核發」。』
鄉親啊,在龍潭案裡,李界木要是也這麼說,「因為在龍潭買地文件合法,他也不想讓當年度地沒買到,所以就去買」保不准李界木現在還是一尾活龍,阿扁也可以繼續逍遙法外了。
而這話頭,卻又兜轉回來,我說特偵組啊,那麼,林益世案裡的李界木,在哪兒呢?抑或是,林益世案負責核准的胡志強,你問過了沒?
兩槍!
特偵組起訴說,林益世在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事、營運管理具有實質影響力,均屬職務上行為,林益世利用職權,讓原本已遭評定不合承購資格的地勇公司,改評定為合格,而取得承購資格,林益世於立委任內的行為已屬違背職務收賄罪。
我說特偵組啊,別自說自話,不如我們現在馬上就來問一問,嗯,林益世當年當立委,是國民黨立院的大黨鞭,今天的大黨鞭是黨團書記長吳育昇,我們就來問問他,
吳委員,特偵組說您在當的這個立委,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事、營運管理具有實質影響力,這是不是真的咧?
瞧,只消這麼一問,保證吳育昇像又聽到孫仲瑜或薇閣的字眼一樣,馬上抱頭鼠竄,逃之夭夭。
三槍!
所以,特偵組這瞎掰鬼扯的林益世立委時收6300萬,叫做"違背職務收賄罪",根本就是在放屁,打假球,玩宣的,上到法院,厚顏無恥的被法官笑話用的。
有人不解:那這一段,該叫做甚麼罪?
阿呆,當然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囉。
至於林益世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未遂部分,特偵組認為,林的秘書長身分綜理行政院幕僚業務,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負責人或經理人人選,具有核轉簽章之權具影響力,這部分認為林益世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鄉親啊,難道是我的語言能力有問題?特偵組前頭明明就說,
林益世在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事、營運管理具有實質影響力,均屬職務上行為。
怎麼這裡卻又搖身一變,竟然又認為林的秘書長身分綜理行政院幕僚業務,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負責人或經理人人選,具有核轉簽章之權具影響力,所以林益世觸犯的竟然是..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嘎???
既然立委跟祕書長都具有實質影響力,怎麼可能當立委時是違背職務收賄,改當秘書長時反而是不違背職務收賄?
N槍!
我來問問大家,咱們繳的大筆稅金,就是用來養出一群北七嗎?
OO他馬的XX!
(轉貼到此)
看到沒?早在一審宣判前,我就笑這群特偵組檢察官邏輯千瘡萬孔,錯誤百出,會被法官當成國際笑話看。果不其然,辛苦四個月,挖糞池,清馬桶,查扣金爐,打撈魚池,掰了一大本起訴書,起訴了四條重罪:違背職務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前三條全被判成無罪,怕特偵組皮嫩點的少年檢察官當場含忿撞牆,勉為其難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個兩年意思一下,等二審再判無罪。鄉親啊,樹不要皮,必死無疑,這特偵組全身上下都被扒光,怎麼還沒有人去跳樓?還在哪裡賴著不走,白食人民的厚祿,真是有夠厚臉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