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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1 12:55:33瀏覽3239|回應29|推薦32 | |
「葉冠亨沒有開車撞死人,李姓婦人是被彈飛的保險桿打死的。」---律師, 這是我摘錄改寫一段法官給社會公評用的新聞稿,我看完之後想問大家,這是法官還是貪官啊,怎麼用的都是貪官的邏輯在說話呢? 法官說: 林益世恫嚇陳啟祥稱「中聯、中鋼都是我管的,只要我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你們續約」等語,恫嚇陳啟祥必須前來與之商談協助撮合續約之事,並要求陳啟祥給付新臺幣8,300萬元為代價,陳啟祥亦因此心生畏懼方允諾支付該款項。此部分應討論被告林益世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認定如下: 證人陳啟祥之供詞不可盡信: 理由1. 證人陳啟祥交款之幣別,前後陳述不一且互有矛盾。2. 且證人陳啟祥於本院審理中,對於被告林益世在2月23日電話中究竟有何恫嚇言詞,一再閃躲且語焉不詳,不願正面回應。其證詞可信度及林益世何以有上開言詞,均值懷疑。 那不是應該把陳啟祥抓來對質,判他個偽證罪嗎?虧你是法官,有懷疑不會問清楚喔? 再經本院勘驗陳啟祥自行提出之A、B光碟錄音,及經檢察官在陳啟祥住處搜索扣得之A2-5及A2-7光碟錄音,勘驗及比對結果,其中有多處係為營造出陳啟祥遭林益世強逼始不得不同意支付新臺幣8,300萬元之失真形象。 這話是林益世花贓款請辯護律師才該說的話啦,怎麼你們法官也是辯護律師嗎? 再依光碟內容顯示之雙方談話脈絡,且經本院調查,此101年續約之事,實係陳啟祥先主動向被告林益世請託協助促成,並非如陳啟祥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證稱,其本無續約之意,係受被告林益事一再要求,方被迫前去與被告林益世商談續約事宜。 辯護法官又來了,煩不煩啊? 由是,自不能排除陳啟祥一方面見爐下渣無法達成三方合約,轉爐石承購量又無法提高,林益世又拒絕降價,恐無利可圖、甚至虧損,擔憂被告林益世動用權勢斷料,乃事後塑造101年間續約之請託係受被告林益世脅迫下所為之可能性。 然後咧?(我懷疑這三法官,才試圖營造某種仙人跳的情境,把陳啟祥說成反過頭故意設局錄音好來脅迫林益世。) 另光碟A2-7之101年3月10日錄音內容中,被告林益世固自稱其掌管國庫印章,係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案,然此係在雙方商談請託續約相關事宜告一段落後,雙方閒聊之餘,經陳啟祥及程彩梅主動問及有關就任行政院秘書長後之相關職務權限,雙方方有此段對話,並非被告林益世為證明其有足夠權勢與實力以脅迫陳啟祥支付款項,而主動談及,不能以此遽為不利被告林益世之認定。 這真是太過頭了,那是要用偷錄音的ㄟ,要如何這麼湊巧,林益世剛好要主動談及有足夠權勢與實力時,剛好陳啟祥在,還有錄音機,還能偷錄,你三法官不如教教大家? 綜上,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林益世就101年間續約事宜,有對陳啟祥施加恐嚇或脅迫之方式迫使就範之行為。因之,就101年間之續約,被告林益世所為並不構成檢察官指控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亦無足夠證據證明其有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之犯行。此部分應為被告林益世無罪之判決。 怪了,錄音帶就你法官聽沒恐嚇脅迫,我們全台灣人聽就有?不然來個公投,看究竟這是不是恐嚇脅迫? 更神奇的是這三法官卻在前頭說... 本院依照中鋼公司鄒若齊、中聯公司翁朝棟及金崇仁之證詞等各項證據,認定被告林益世於知悉地勇公司申購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之資格審查不通過後,假借其立法委員職務所具有對經濟部之選派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之權力及機會,於99年5月24日及25日先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及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以揚言「撤換金崇仁」及藉口「金崇仁交往複雜」等語之方式而施加恫嚇,因此致鄒若齊、翁朝棟及金崇仁心生畏懼,而於5月28日修改轉爐石「廠商遴選審查表」及重新評核,使原已經評核不合格之地勇公司被重新評核為合格廠商,進而取得與中聯公司締結3分之1比例轉爐石承購權之契約上利益。然因被告林益世所施加之恫嚇手段,係使第三人即陳啟祥之地勇公司取得與中聯公司締結3分之1比例轉爐石承購權之契約上利益,並非有形財物。是依前所述,不能論以刑度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而僅能論以刑法第134條前段及第346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恐嚇得利罪。 (轉貼改寫到此) 也就是說101年有錄到聲音,行政院大官索賄的內容,你三法官拼命挑毛病,好說這不是恐嚇。而99年沒錄到聲音,只是一個接下來馬上要落選的小立委,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揚言把一個金甚麼的換掉,你三法官卻又說這個才是恐嚇, 葉冠亨沒有開車撞死人,李姓婦人是被彈飛的保險桿打死的。林益世也沒恐嚇陳啟祥,他是恐嚇中聯,嚴格說起來,他恐嚇的其實是一紙無形利益的合約。(然後陳啟祥發神經給林6300萬,林也莫名其妙的收下) 因為契約利益是無形財物,不是有形財物,雖然刑法說這個就叫賄賂,但是你三法官是天皇老子,仗著馬總統完全執政,老百姓完全負責的勢,藉勢藉端把大貪官鬼扯瞎掰成沒有貪汙,還嗆聲沒人可以干涉:「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是屬於跟貪汙罪全然無關的恐嚇。 剛剛顛覆國民大眾對貪汙的認知,又加碼把恐嚇的認知也附帶顛覆掉。然後,我真不知道這三法官到底是要欺負人民智商到甚麼境地,竟然扮起國文老師,咬文嚼字,像個老學究起來.. 三法官說: 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之構成要件,係規定「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並不包括勒索「利益」之情形。 三法官繼續說: 所謂「財物」係指有形之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如金錢或古董);所謂「利益」則指無形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或智慧財產權)。 但是三法官沒敢說的是..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行使賄賂之人)約定給 付之意思,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賄賂」是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 形利益而言,如免除債務、出國遊玩等娛樂享受亦屬之。再來,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方能夠成本 罪。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場合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而「賄賂」是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 林益世有要錢,錄音帶國民大眾自已有長耳朵會聽,這個就是貪污,而你三法官瞎掰啥利益不是財物的,很抱歉,這些統稱為「賄賂」啦。 於是,當馬總統又放狗咬台灣人,把林益世貪汙判成沒有貪汙時..總統隻字不提 藍營不想多談 備受矚目的林益世涉貪案宣判,外界關注國民黨回應。國民黨交由發言人簡短回應,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下午在中山會報上也未提及此事,此案也未列報告事項。 總統,林益世貪污沒罪,您怎麼看? 但見馬總統咧開了嘴,似笑非笑,就像這樣.. (按:馬談勞保年金如何強姦勞工得意的神情,因為姦的太得意,有點兒忘形) 是的,貪污就是我的生命,還有..貪污是我們所有黨員同志從政的第一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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