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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 00:50:40瀏覽1617|回應4|推薦8 | |
特別費擴大除罪 藍綠不擋付委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案擴大特別費除罪化範圍,擴及各民意機關與村里長,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趙麗雲、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今天都表示,不阻擋交付委員會審查。 無黨團結聯盟日前提案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將民國98年6月30日以前,與特別費有相同性質的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業務費、出國的考察費,以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都應與特別費一樣,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 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曾國藩說:『風俗之厚薄奚自乎,自乎一二人心之所向矣。』 馬總統,午夜夢迴,您能無愧乎? 藍狗和綠狗吃飽了特別費,躺在院子曬太陽,綠狗說:「啊,要是有個知心的朋友,該有多好,有困難互相幫助,吃啊睡的都在一起,彼此相親相愛,盡量讓朋友榮幸欣慰,這樣的日子多麼幸福愉快啊。」 備註: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 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7601號令增訂公布第 99-1條條文 第 99-1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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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