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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01:45:52瀏覽4001|回應37|推薦10 | |
『七年前殺害鄰居一對國小姊妹並棄屍的陳姓精障男子,去年假釋出獄後再度犯案,本月廿日登廣告招聘檳榔西施,卻又將前往應徵的林姓女子活活打死,並在他承租的房子伴屍三天。』 有人說:「這個殺人兇手真是泯滅人性,七年前一口氣虐殺了兩個比白曉燕還要小的女童,才假釋一年,又虐殺了這個失業急著找工作貼補家用,養活自己襁褓中嬰兒的年輕媽媽。真是太慘了!」更慘的是這個殺人的司法吧?殺一個女童,關三年,殺兩個女童,關六年。萬一被三十萬個白玫瑰網友們知道了...試想,法官把性侵女童的色狼判了七年嫌輕,說這種法官是恐龍法官,還到凱達格蘭大道遊行演講靜坐抗議,逼得馬總統發表聲明來表示支持。萬一他們聽聞虐殺一個女童只判三年,豈不會氣到吐血,白玫瑰變成紅玫瑰?如果再到總統府前靜坐,豈不是要連坐好幾年,坐到馬總統任滿下台為止。 有人嚇了一跳,隨即壓低嗓子:「到底是哪個人性也很少的法官判的,這麼急著把兇手再放出來殺人?如果說應徵西施被兇手活活打死,打到腦漿迸裂的年輕媽媽是這個法官殺的,相信沒人會反對。」有人說完,還是忿忿不平。關於這點,有網友已經人肉搜索到法官的大名了,不過因為法官官威太大,本人不敢直呼他們的名諱。只知道疑似有一個蕭姓法官,前不久他老人家的貴公子車禍肇逃,他完全都沒去關說,他兒子就從本來判六個月,但是緩刑不用關,再罰一點點錢,改判成完全無罪,一毛錢都不用交,一點前科也都不留。 有人疑惑的問:「可是『死者家屬則在接獲警方通知認屍後痛哭,指責讓陳嫌假釋的法官才是殺他女兒的凶手。』,應該是讓兇手假釋的法官殺的,不是判兇手只關六年,最高法院年高德少的老法官吧?」「啊,差點被你騙了,所以最高院法官本來應該是判十二年的才對。」 關於這點,我也滿肚子的疑惑,上窮碧落下黃泉,在網路上找到一篇法務部的新聞稿。 『針對媒體報導「殺2命關6年假釋再殺人」乙文,經查該犯係減刑後刑滿出獄,並非假釋出監;法務部特予澄清說明如下:減刑期滿出獄人陳昆明(以下稱陳員)於92年4月16日犯下殺人罪後,嗣於同年月18日向警方自首犯行,並自92年4月18日至98年5月17日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羈押日數合計2222日,嗣於98年5月1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後監護2年確定。陳員於98年6月16日移入臺北監獄執行,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惟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32號刑事裁定書,將其原處有期徒刑12年減為有期徒刑6年。』 因此,我又去找了由貪污總統阿扁出賣社會正義,所搞出來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內容請自行上網搜尋,保證學過一點數理邏輯的網友,會恨死世界上怎麼會有法律這門學問,光看內容就能讓人心神喪失,無怪乎法官會對這個殺人兇手產生同理心。有人說:「有那麼誇張嗎?」就我所看到的,一開始說主題,再來說目地,再來說減刑重點,有人插嘴道:「很合乎邏輯啊。」再來,說重點裡的例外,再過來,說重點裡的特例,再來,又說特例中的例外,以及例外中的特例。把一條清楚的毛線,纏成了毛線球兒。 有人笑到:「呵,誰叫你自討苦吃,行政院長吳敦義說『政府上次辦理減刑是以1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犯為主。』」「嗯...這裡的說法,跟法務部的新聞稿顯有矛盾,應該是法務部弄錯了。」 只怕未必,吳敦義說話很滑溜的;他那兩個字『為主』,可透著玄機。根據法務部所言,兇手『所犯雖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惟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減刑條例第二條說,減刑為二分之一;第三條說,重罪例外;第六條則說,第三條的重罪,如果是自首,就再例外回去,變成可以減刑二分之一。到頭來,減刑全都減到了重罪。怎麼樣,讓人恨得牙癢癢吧。 「所以,是吳敦義被法務部的減刑條例騙了喔?」唉,是我們所有善良守法的老百性,被這一整群陳長文說成法學教育失敗的法匠們騙了。有人嘆了口氣:「高院法官雖然判的很輕,但是還是判到十二年。兇手能在去年減刑被放出來,應該全是那個萬惡罪魁阿扁的傑作囉?」 看來也只能這樣說了,不過,這案子還是透著古怪; 『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劉姓姊妹放學後,從此人間蒸發。警方成立「○四一六專案小組」,但案情始終陷入膠著,直到死者父親回憶起諸多蛛絲馬跡,發現九十年間因店面樓上整修,臨時工陳昆明出入近兩個月,從而與他的小孩混得很熟,直到陳當兵才失去聯絡。警方靠著這條線索,加上鄰居在案發前見到陳昆明在劉家附近徘徊,鎖定他涉有重嫌。』 按照上述中國時報顏玉龍記者的特稿,兇手是警方成立專案小組抽絲剝繭,死童父親回憶到蛛絲馬跡,加上鄰居目擊兇手曾經出沒,這才破的案子,這樣也能叫做『自首』嗎? 有人也感覺奇怪:「如果是自首,檢方當初怎麼會求處死刑,經過一審二審,全判無期徒刑;最後到了最高法院更審,才改判十二年呢?」更奇怪的是,最高法院是去年判兇手十二年定讞,依照減刑條例第七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所以法官應該在宣判時及判決主文中,就將減刑為六年載明,而非先判十二年,再由檢察官聲請減刑為六年。 「會不會是法官忘了這個減刑條例,或是沒注意到兇手是自首的啊?」說的也是,否則虐殺了兩個女童,除了收錢住豪宅嫖妓買古董的法官,或是法官的兒子是兇手,給天借膽子也不敢這麼瞎眼亂判個六年啊。 有人喃喃自語的說:「也有可能,檢察官自己也忘了兇手是自首的,從一開始求處死刑就忘了,一直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判了十二年,兇手也坐滿了六年牢,才猛然想了起來,趕緊聲請減刑。」阿彌陀佛!這麼說來,檢察官可真是佛心來著,否則兇手多坐個幾天牢,這筆冤獄賠償金,算你的還是我的呢?有人搖搖頭,顯得難以索解:「只不過這種說法,會讓警方的專案小組,死者父親和目擊鄰居全都白忙一場,當了笨蛋。」 「可是,這是司法的問題,跟馬總統有甚麼關係,幹嘛要慘死的年輕媽媽和二女童的冤魂們,去謝謝馬總統呢?」想那馬總統,事情從不關己,也從來不干預司法;只有在白玫瑰找來一群人抗議,才發聲明假裝要干預一下。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諂也』。馬總統給白玫瑰的聲明,言不由心;諂媚、媚俗的成分居多。 馬總統家裡沒有兩個女童,馬總統的女兒也不會在生了一個小孩後,缺錢去應徵檳榔西施。所以阿扁任內用來破壞國家社會良序民俗的減刑條例,在阿扁下台後的兩年多,竟然還再偷偷的持續發揮作用。唯有讓這種病入膏肓的司法所製造出來的鬼魂,通通都去找上馬總統,跟馬總統託夢申冤,變成馬總統的『家鬼』,從而讓馬總統真的產生了同理心。『見義不為,無勇矣』,甚麼都不做,社會正義只會一步步的溜走,不會留下。不管管司法,司法只會愈來愈怪,怪到用恐龍怪獸,都難以形容。 「唉,馬總統的同理心,只要不去給大人物致祭的時候,說『我幹嘛呢?』,或是『榮幸,欣慰』,就謝天謝地囉」。說到這裡,有人也弄懂了,頓時阿扁上身,聲如鬼魅:「如~果~,我能回得去,一定會夜夜照看馬總統,看他有沒有踢被,再好好的~謝~謝~他。」 嘆曰: 哀哉二女童,慘死成冤魂;請偕年輕媽,共謝馬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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