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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8:01:29瀏覽411|回應2|推薦6 | |
查「混蛋」 新北蛋廠3交保 對這個動搖國本的重大弊案。在吹哨者「Lin bay好油」被恐嚇,以及農業布長陳吉仲下台,全案形同被滅口,甚至實質轉型成追查是誰恐嚇「Lin bay好油」的黑色笑話,還是轉型成高虹安的二次貪腐案..對,就是塔綠班把政論時間佔滿追的滔天都更弊案,快把我活活笑死,想那高虹安一次貪汙得跟白癡沒兩樣,最好能在不到一年就搞出這種歷史共業型的都更弊案啦。 那要怎樣來談巴西臭雞蛋案的後續,給自己留個紀錄呢?我想,還是從一群媽媽們的憂心開始, 進口蛋流向不明 一場座談好多媽媽埋怨:好怕買到壞蛋 混蛋不是問題,吃到壞蛋問題才大。既然我在開頭引的新聞有3業者交保。那就拿高虹安一次貪汙法的三個自認貪汙助理來比喻好壞蛋囉。新聞說, 高虹安案 3前助理認罪 不過,大家要知道司法曾對詐領加班費開過會,認為這只是詐欺,不是貪汙。又,所有的詐領加班費或助理薪資指的都是地方民代。立委依據立法院的規定,與助理是勞雇關係,依照法院對吳成典立委涉貪助理費的判例可知,只要助理不是人頭,錢也真的進到助理個人戶頭,就不是詐領也沒貪汙。假如這樣說還不夠清楚,高虹安的前男友(現任也是同一個)領錢沒回捐公積金就不是貪汙,為何?不就是一領完就是私款了。那檢察官有再問李忠庭,你租套房跟高虹安睡,高虹安有沒有出錢嗎?李忠庭私款回捐給高虹安睡覺用,怎麼就又不構成貪汙了呢? 也就是說,高虹安的一次貪汙,有三個可能。第一種是國家機器冤她的,無罪。次之,詐領加班費。但檢方偏要起訴個貪汙罪,七年起跳。回頭看看混蛋壞蛋,巴西臭雞蛋案,這裡主要是牽涉食安法,最為人所知的是混油案,涉案的不論是台灣首富或屏東小工,判刑都十年起跳,比貪汙罪重多了。那怎麼又有檢方稱的,朝「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偵辦..難怪辦得有如政府自己的弊案,我是說,有如牛步。經查「商品虛偽標記」是刑法, 第 255 條 可是頂新混油案告訴我們,該辦的是食安法49條, 1,...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2,...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前面我已經提過,這是樁動搖國本,最起碼讓賴清德不再笑容滿面躺著選,情節不可謂不重大。那究竟對這些涉案的商人(而官員..你知道的,這部分要靠政黨輪替,不像共匪只要習近平下令就好),該如何論罪呢?有一個簡單的類比,就是拿高虹安一次貪汙案來比,那就也有三種可能,一種是無罪,被官員權勢教唆(借用ME TOO的用語,可轉汙點證人),且巴西雞蛋還沒過期,吃到不會怎樣,無罪。一種是「商品虛偽標記」,小打小鬧一下,罰點錢就算完。但假如檢調用追殺高虹安的方式,當然就會用比貪汙更重的食安法49條之二辦囉。 問題來了,畢竟混蛋案不是高虹安,那要怎樣辨別涉案官商是刑法「商品虛偽標記」,還是食安法「摻偽」?有一個簡便的方式,請看兩個法條的關鍵差異, (食安法)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就是這句話,這叫抽象危險犯。比如頂新油,摻的是地溝油,光是想到就犯噁,當然是「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而越南混茶案,只是來源不同,被商人貴了,喝錯不會怎麼樣。屬刑法詐欺的「商品虛偽標記」。 那麼,混蛋案究竟是適用刑法還是食安法?這樣說好了,假如巴西蛋能證明效期是90天(保證全程冷鏈,有鍍膜喔),就是虛偽標示。假如巴西蛋過期,沒冷鏈,沒鍍膜,甚至有雞屎,打開是綠色,有台灣價值(誤),是巴西國旗色,成了一顆貨真價實如假包換的壞蛋。那就當然是「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該判食安法。 對了,大家別以為我這是在說笑,要知道雞蛋來源與成分,可是人命關天,一等一重大食安的事。請看: 為了「土雞蛋」 藍委控:把金門當另一個國家 不只是前院長跟前部長這樣講,新的農業部還這樣說, 為何不進口陸蛋?農業部:中國蛋雞有打禽流感疫苗 別說有禽流感,連有打過禽流感疫苗也不行。退一萬步講,假如這是高虹安(舉例的),把中國蛋「虛偽標記」為台灣蛋,大家猜猜檢察官會起訴高虹安詐領助理費,還是貪汙助理費,還是犯食安法摻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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