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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草菅人命女法官第四課:洪仲丘與江國慶誰冤?
2014/03/13 12:52:07瀏覽1651|回應53|推薦22

在【洪案裡的善意、惡意與人性】留言區,有網友對我這一段結論提出質疑,

萊茵堂主,我們知道普方老太太雖然選擇原諒,但是中國法外無恩,還是把集體虐殺案兇嫌,那幾個鄉下來的窮小子很快槍決掉。而洪姐洪舅還是洪媽,他們要的僅僅是洪仲丘被集體虐殺的真相,但是草菅人命的女法官硬是不給他,您說這兩者的人性哪個高,哪個低,範圍多大呢?可是我們台灣人性之高,保證令普方老 太無地自容,除開洪仲丘的洪媽,我請您再看去江國慶的江媽,還是尹清楓的尹媽,他們不但早就原諒了殺害她們兒子的兇手,江媽媽甚至連陳肇敏一天都不忍關, 還有喔,我們台灣人要國賠給江媽媽的一億,也都不忍跟陳肇敏要,這還算是一般的高。不過我認為真正偉大的是我們台灣人,我們不但不在乎誰殺了尹清楓,也心甘情願幫陳肇敏賠一億給江媽媽,毫無怨言。

這個網友問:版主,非常不幸,我剛好認識王彩蓮,而且跟她見過不下十次面,我怎麼不知道她原諒了什麼陳肇敏?不知道你的情報從何而來?

我說:更不幸的是,我也從不甘願幫陳肇敏國賠給江媽媽,說到這裡,我們其實都是被馬英九強姦的可憐人。

網友說:如果我有更好的辦法,願聞其詳

.

這篇文章就是為回應這位不知名網友而貼的,有人說我們應該永遠記住洪案一審三法官的名字,這個並不好記,即便只記一個丁俞尹,注音輸入法選字也要老半天。這人說因為丁俞尹等三個法官,像是變魔術,把"集體凌虐致死",分成"集體"、"凌虐"、"致死",

有沒有「集體」? 有!
有沒有「凌虐」? 有!
有沒有「致死」? 有!

然後,他們把「集體凌虐致死」變成沒有。

其實,在很久以前,還有一個比洪仲丘案更慘,被軍方"集體凌虐致死"的案子,那個主角就是江國慶(下文剪輯重編過)..

聲援江媽媽 冤魂請逕洽馬總統索命!
【2012/10/08】

【聲援江國慶母 200多人排「究責」】江國慶冤死,前空軍總司令陳肇敏等人被控瀆職兩度獲不起訴;民間司改會認為國家企圖將「刑求江國慶致死案」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昨天號召兩百多人排出「究責」兩字,王彩蓮手稿指出,陳肇敏等人害死江國慶卻沒受到法律制裁,還領國家的錢,她沒辦法接受。每到雙十節想起兒子就特別辛酸;以前都是江爸爸奔走,過世的江爸爸 如果知道那些做壞事的人不用被追究,一定沒辦法接受。

待會兒,我要重述馬總統是如何極可惡,瞞騙欺負江家這個寡母的經過,給大家回憶一下,綜觀馬總統的施政,他的歷史定位,是真的如王建?說的,只有「無能」兩字?還是說,可以再偷懶一點,用一個字來表現..

騙!

而馬總統為什麼老愛做這種「半套」的改革?嘿!我也找著了出處,請看:『馬英九總統日前在「中華語文知識庫」啟用記者會表示,大陸說「吹喇叭」意思就是台灣的「拍馬屁」,這番說法很快引起大陸網友討論,許多大陸網友都說「沒聽說過大陸有這種用法」;復旦大學一位中文系教授認為,「吹喇叭」應該只是大陸某地方的特殊用法,無法通用全大陸。』

好的,在「聲援江母」的新聞裡,有個網友留言說江母是,「又要拿錢又要究責,錢吐出來」。我的老天爺,那個錢,雖說是馬總統給的,用的可全是我們納稅人的民脂民膏,本來只有幾千萬,馬總統大筆一揮,把冤賠改名叫刑事補償,為讓江母閉嘴,封口費馬上加到一億。江國慶不是我們殺的,殺他我們也沒升官發財,終身俸每月十幾萬,卻要叫我們出錢來賠,

我們才是真冤。

而江母與發起活動的民間團體,究責的對象也不明確,啥?國家?錯了!這個把冤殺江國慶的真兇全不起訴,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下公然吃案吃掉的人,明明就還杵在那裏,請再想一想,那個人是誰?

不知道?

欸!連要究責的對象也搞不清,難怪被人家騙,被吃得夠夠..我說:「報告馬總統,究責的對象搞錯了,是我們還活著的人有夠笨..

轉貼一篇江國慶案司法最新進度:

「北檢去年5月間偵結認定江國慶遭不當取供,疑遭錯殺;江國慶家屬控告陳肇敏等人部分,因逾追訴期,檢方不起訴處分。檢方及江國慶母親聲請再議,高等法院檢察署去年7月將全案發回北檢續查,要求北檢追查陳肇敏等人是否觸犯殺人罪。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我請北檢別再掰扯啥『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的鬼話了,您們都沒有信仰,不怕報應嗎?沒有一個殺人的,是以殺人為目的,然後讓你北檢說:Eureka!這裡真的有個以殺人為目的的有殺人犯意,被我辦到了。我說北檢啊,給您們再辦一百年,辦到人人發神經,辦進杜鵑窩裡,還不一定辦得到啦。我請您們跟我覆誦一遍,來..

升官發財是軍人最強大的殺人誘因

這樣子懂了沒?還記得馬總統上回對特偵組不起訴陳肇敏等的時候說,我們已經把江國慶平反,還江家人公道了,至於沒有人需要對冤殺江國慶的殺人罪負起責任..啊!原來是因為法條不好,追訴期太短了,回頭請司法機關檢討修訂。怎麼修了這麼久,還是辦成一樣的結果..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他馬的,大家是把馬總統當白痴,人人都在他頭上拉屎的,把他的說話當屁嗎?又,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甚麼時候變成了『已逾追訴期』呢?李念祖教授在中國時報去年五月三十的一篇觀念平台-江國慶案「刑不上大夫」?裡頭說:

『從事刑求者的人,既不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職務,刑求而來的自白又如何能夠成為追訴處罰的依據呢?若有一位平民捉到了竊賊,自為痛加刑求後,竊賊招供,取得 自白書再交給檢察官,檢察官能以之為起訴依據嗎?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法官能根據這自白書判決有罪並處以重刑嗎?檢察官與法官如這樣做了,難道還不構成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嗎?那位刑求竊賊逼供者,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該是犯「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吧!

而前立委徐國勇律師也曾在三立《大話新聞》表示,如果特偵組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那追訴期則有30年,質疑為何不這麼做?

於是我寫了一篇「冤殺江國慶 謝謝馬英九」,以此來請教同樣在五月三十日,寫了篇誰打著正義 冤案傷口灑鹽?發表於聯合報的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宏達,

『陳宏達說:辦案就像剝洋蔥,有時令你落淚,有悲憫、同理心的檢察官,才會認真去查,才可能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就能發現早在十五年前軍中不法真相。

陳檢察官,這就請問您,『既然陳肇敏等犯的是追訴期只有十年的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共罪,因為他們不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不能論以「濫權追訴處罰」的重罪,那麼,後來的軍事檢察官,據這個非法的,刑求來,不具辦案身分的陳肇敏等所提供江國慶的自白姦殺女童證據起訴,並由軍法官依照這個同樣非法的證據,將江國慶判死,然後被拖去槍斃的這段過程,算是甚麼呢?

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是不是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呢?追訴期是十年?十五年?還是二十年呢?還是要等不管是十年二十年,等那追訴期通通都過了之後,又像個江國慶的冤案,再來究辦..啊,不好意思,那時漏了。查當時軍法人員皆犯濫權追訴之罪,可惜發現太晚,又過了追訴期..

您那麼辛苦,那麼具有同理心,嘿,這一群軍法人員,觸犯刑法的濫權追訴罪,您明明辛苦偵辦了一年,怎麼竟然都沒發現,這一會兒,您倒不用忙著出來講,嘿嘿...江國慶父子的冤魂歸來,可要認得這個人唷。』

現在我才知道,原來特偵組死命不肯用「濫權追訴致死罪」,算是惜皮要臉,還算知道羞恥的。怎麼同一個江國慶的案子,特偵組不敢用濫權追訴致死罪,改 用刑法西里呼魯的沒有罪辦完不到一年,換到北檢,這個案子的時間就已經過了濫權追訴致死罪三十年的追訴期?這..這難道又是馬總統的大法術..

「馬總統,聽說您有大神能?」是啊,

「那一億元,對您來說,只是一毛錢囉?」沒錯。

「那三十年,對您而言,只是一下子,對吧。」是的。

「馬總統,可不可以請您自己拿一億出來國賠給江國慶的媽媽..」沒問題~~等我一下子。

...

嗯,馬總統,這三十年倏焉已經到了,請您拿出一億來賠。

馬總統說:「你搞錯了,才剛過了一年,過完十六年而已啦。還記得我們上趟說要修法,避免以後再碰到江國慶這樣的案子嗎?

呀!記得呀,怎麼?難道馬總統您已經把那個追訴期修改了。

是啊,我找到了一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咦,有三十年追訴期ㄟ,時間太長,所以我先把它修改得短一點,修成十五年。這樣,就算再多碰上幾次江國慶的案子,也通通不用再怕了。

北檢偵結時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轉貼到此)

江國慶案,就是先被陳肇敏等,空軍反情報作戰大隊用各種慘絕人寰的手段刑求逼供,還教演一齣戲作為ENDDING POST,當陳肇敏來視察時,特交代江國慶下跪,陳肇敏就會救他,但是千萬一句話都不能說,否則就被槍斃定了。於是陳肇敏走到江國慶面前,江國慶噗通一聲雙膝跪下,磕頭如搗蒜,滿心期待眼前這位慈祥的空軍總司令能伸手拉他一把,救救這個年輕人的生命。可是陳肇敏冷哼一聲,搖搖頭就走了。後來江國慶送進軍審跟軍司法,毫無證據,全靠反情報大隊灌水電擊,跳剝皮八式等把錄影變黑的手段得到的自白,就認定江國慶姦殺女童,隨即推出去槍斃。

據陳肇敏事後追憶,他說,他還以為江國慶對他下跪磕頭是在跟他認罪哩。

大家以為江國慶的冤案到此就結束了嗎?還早的咧,這個冤案經過十五年,經監察院調查,檢方重啟偵查獲得平反,姦殺女童另有其人,江國慶是宰白豬一般被陳肇敏等凌虐刑求冤殺的,案子到這裡,真相總算大白,原來江國慶也跟洪仲丘一樣,是被軍方"集體凌虐致死"的,可是這個案子比洪仲丘更冤,因為馬總統不給起訴,

由特偵組指揮,承辦江國慶遭刑求不當取供案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永欽,經過近1年的調查,認定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的反情報部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但因本案發生於85年,已因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檢方因此讓陳肇敏等9人不起訴處分。

這裡建議可以想成洪仲丘今天被女法官草菅人命後的一審輕判。後來江媽媽不服氣,馬總統是根本撒手不管了,與不知道哪裡的檢方一起申請再議,以下可以視為洪仲丘案的二審,保證更讓大家跌破眼鏡喔,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欸,說起來,這群司法人員,來來去去的都是同一招,"自由"心證。專家說,人一旦是在說謊,同一件事,只要在不同的時間講,就會有前後不一致的情形出現,因為說謊用到的是語言區,不是記憶區,要把一個謊言記牢是很困難的。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到,當北檢第一次不起訴陳肇敏等人時,說的是「"強制罪"發生於85年,逾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因此不起訴。」可是第二次不起訴時卻說,「北檢認為陳肇敏等人"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這有點像廣告你三杯燒雞,你三杯花雞,你三杯田雞那樣的你累了嗎?我是真的很累,這群司法人員用自由心證可以亂拗亂掰,逾不逾期,起不起訴,集體凌虐致死有還是沒有,這些通通隨他們高興,真箇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有的時候有的司法人員,還會外慚清議一下,把故事掰得跟真的一樣,但是泰半時間是根本經不起公眾輿論的檢驗,這時候他們就會脫下偽善的面具,露出猙獰臉孔,無神無鬼,一副隨時就要草菅人命的作態說:問心無愧不解釋。

對了,這個網友,你問我有甚麼更好的辦法?一直寫,就是我最好的辦法了,如果電子墨水可以寫死人,相信我,江國慶跟洪仲丘的沉冤都已昭雪,如果不能,至少能讓我在這個瘋狂的貪腐國家,保持腦袋清晰,活得還像個人..

而今爾後,庶幾無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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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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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16:59
42樓非c版先生小姐;

碰到瞎子,命中紅心他也看不見..才有威力? 我還活著在寫呢...顯然您力
也不怎麼威..

1:[法官必須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解釋]跟您問的[法律]本身有什麼關係?..
  不要為湊考題,亂充數,還怪學生...
2:[法官必須依法判決]是[依法]判決,"罪疑唯輕","罪疑唯重"又不是法..
  殺人我依殺人罪判決,偷竊我依偷竊罪判決,難道殺人還"罪疑唯輕"換依
  偷竊罪判決?
3:[法官看不到殺人犯意,跟看不到殺人犯意的聯絡證據]意思是什麼都看
  不到,那就是沒罪了!..還罪疑,疑個什麼?
4:[不確定]?..那納稅人養個蠢蛋法官幹嘛?..[不確定]就去想辦法確定!
  [不確定]還說有說沒有,判重判輕勒..又不是玩骰子..
5:所以中華民國的司法,基本上只是私法而已,初一十五可以不一樣..
6:[想贏的心]是[就事論事]嗎? [對不對不是用嘴巴說的]才是[就事論事].
  [這裡有人身攻擊嗎]? 唉,當然有...只是您闇於自見而已;
 
  [不能回應了?][你不是有問必答嗎][派個二軍來][你是不是被打趴了]不
  都是嗎? 還有,早告訴您;

   再重申一遍;[不要急!],我不是7-11,版主也不是富爾康,什麼時候回您,
   首要條件是看到,其次是有空.版主我不知,但我SOL一定回.

   不曉得您一直在急什麼...
7:回應我的嗆聲? 您走鐘了啊,[懷疑cjs跟版主有聯絡]是您啊? 怎又變成
  cjs嗆[cjs懷疑cjs跟版主有聯絡]了?...
8:a;我不是您傳令..[他來個視而不見],您就想辦法讓他見,比如寫個像樣的
    回應,像怨婦般的抱怨口水,只會讓人跑的更遠..
  b:是啊!我問,我不相信.
9:[打馬要打的有力道]...好吧,要用什力道才能打到馬,願聞其詳!

end.

非c版
要命中紅心,出招要狠準,才有威力。
2014/03/16 15:47
1:法律該罪疑..,疑個屁!,法律該清清楚楚何者罪輕,何者罪重.

A:看這個就知道,你誤會什麼叫做罪疑唯輕。罪疑唯輕的對象是證據。當證據可能對被告有利,可能對被告不利,法官必須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解釋。

2:法官該罪疑unknow,罪疑唯輕,罪疑唯重都是[預設立場 以一概全].

A:法官必須依法判決,所以必須遵照這一原則。


3:法官對洪案該罪確輕重,該[釋疑].不是[不語].也不是[罪疑].

A:你答非所問。
釋疑在判決書裡。法官不語,只能在判決書裡面說話,不能在判決書外面說話。
罪疑唯輕,法官看不到殺人犯意,跟看不到殺人犯意的聯絡證據,不可罪疑唯重。


4:檢察官或法官對jun5238的案子該[好好看清楚]有沒有罪.罪疑疑個屁..

A:法官給怎麼判斷jun5238有沒有侮辱故意,可以不確定時就說有!是這樣嗎?你認為法官應該這樣嗎?

5:嘻,美國是判例法,相同案件,相同判決.否則律師叫法官吃不了兜著走,下次沒人投票給那個法官了.

A:台灣是大陸法系,憲法規定的是法官依法判決,不是依判例判決。你就算認為台灣是美國的殖民地,也要有所顧忌,不能這樣公開的幹!


6:[贏不贏不是用嘴巴說的],當然!..要看您是來輸贏,還是來講公理正義的.

A:我不是在就事論事嗎?這裡有人身攻擊嗎?


7:網路聯絡要幹嘛?..串供還是串證? 唉,輕輕鬆鬆寫文章,還要寫到要有人陪 ,您也太寂寞了吧?

A:喔?我是回應你的嗆聲及版主的邀請,你忘了嗎?


8:[你請]?..奇怪,您不能請? 您是使喚人做事慣了嗎?
我關心的不是[王彩蓮針對陳肇敏個人,她說了什麼],是[陳肇敏個人,對江國慶做了什麼,對納稅人做了什麼,對公理正義做了什麼!].

A1:我請他回應,他來個視而不見閃了。
A2:你不是問我她有沒有原諒陳肇敏嗎?

9:我不反對打馬或監督馬,我要說的是,打馬要打的有力道,誅心只會促進挺馬勢力集結,你們是在扯後腿。

以上...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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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14:57
或許會辭窮,或許會誤會,或許會被騙,或許..但我還有一項很少人有的武器;

我會道歉.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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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14:55
告訴您吧,最初的不具名先生小姐,只要您站在正義的一方,您永遠可以堂堂

正正不必跑的..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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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14:52
嘻,這五年,有多少人一直說我落跑來安慰自己,最後他,她們都跑光了...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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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14:50
32樓非c版先生小姐;

有問必答?...是啊,您是老師發考卷,我是學生答問題...唉,但也要我能找的
到考卷發在哪裡嘛...

1:法律該罪疑..,疑個屁!,法律該清清楚楚何者罪輕,何者罪重.
2:法官該罪疑unknow,罪疑唯輕,罪疑唯重都是[預設立場 以一概全].
3:法官對洪案該罪確輕重,該[釋疑].不是[不語].也不是[罪疑].
4:檢察官或法官對jun5238的案子該[好好看清楚]有沒有罪.罪疑疑個屁..
5:嘻,美國是判例法,相同案件,相同判決.否則律師叫法官吃不了兜著走,下次
  沒人投票給那個法官了.
6:[贏不贏不是用嘴巴說的],當然!..要看您是來輸贏,還是來講公理正義的.
7:網路聯絡要幹嘛?..串供還是串證? 唉,輕輕鬆鬆寫文章,還要寫到要有人陪
  ,您也太寂寞了吧?
8:[你請]?..奇怪,您不能請? 您是使喚人做事慣了嗎?
  我關心的不是[王彩蓮針對陳肇敏個人,她說了什麼],是[陳肇敏個人,對江國
  慶做了什麼,對納稅人做了什麼,對公理正義做了什麼!].

以上...

非cjs
這招我謔稱吐了口水就跑戰術,見多了。
2014/03/16 14:47
34樓. cjs
2014/03/16 14:0533樓非cjs先生小姐;


嘻,口水兩字天下無敵...沒智慧還要裝神秘,難怪馬總統用口水治國...

非c版
不能回應了?
2014/03/16 14:28
是不是老婆回來了?

非c版
怎麼,你不是有問必答嗎?
2014/03/16 14:12
1、你們認為法律該罪疑唯輕還是罪疑唯重?為什麼?

2、你們認為法官該罪疑唯輕還是該罪疑唯重?為什麼?

3、你們認為法官對洪案該罪疑唯輕還是該罪疑唯重?為什麼?

4、你們認為檢察官或法官對jun5238的案子該罪疑唯輕還是該罪疑唯重?為什麼?

5、你們認為法官甲違反罪疑唯輕、拘不拘束法官乙也該違反罪疑唯輕?法官乙是遵守法律的通則還是該遵守違反法律的法官甲個案判決?法官依『法』判決還是依『別的法官的個案判決』?為什麼?

6、這個問題我看版主也會迴避!如何還能說我辯不過版主?贏不贏不是用嘴巴說的。

7、相隔千萬里就不能網路聯絡嗎?

8、王彩蓮的事我可以幫忙版主詢問安排,你請版主不要迴避吧!況且你們真的關心江國慶案,怎麼會不知道王彩蓮針對陳肇敏個人,她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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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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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14:05
33樓非cjs先生小姐;


嘻,口水兩字天下無敵...沒智慧還要裝神秘,難怪馬總統用口水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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