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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陳文茜太對不起年輕人
2014/03/16 22:04:44瀏覽1917|回應7|推薦24

文林苑案最後,在王家人終於受不了而告終。

在【讀「文林苑」案王耀德先生聲明有感】的留言區,我跟該版主談了甚麼是居住正義的問題。我說這個居住正義的題目寫起來,比寫女法官更凶險萬分,十一次的敗訴ㄟ,這是多麼可怕的磨難啊!我既不是胡斐,也搬不離這裡,就在此轉貼回來,留個紀錄,願台灣人能記取教訓,以備將來..

我說:

我讀您這篇【有感】 的有感是貴版主沒看過文林苑懶人包,不過這不打緊,貴版主結論也很奇怪,一般人都是叫政府與建商強搶民地時要適可而止,貴版主反而要叫他們適可而止的人適 可而止,留德法學教授姚立明說,他們在德國,如果聽到兩邊相爭,是為各自利益,那個很平常,但是看到一大群與自己無關,也沒利益或好處,在那邊抗爭,總會 認真的傾聽一下,因為這種時候,案子肯定有問題。我猜貴版主也不懂都更,沒看過建商騙不到就用強的兇惡模樣,這裡留個最新的案例給您參考,像您這樣單純 的,如果不幸有點房產,真的要很小心喔

都更信託2年後…房子得法拍!都 更信託學問大,住戶一不察易吃虧。有住戶指控有業者為推動信義區松山路、永吉路一帶的都更案,先借錢給住戶並以信託方式,要求對方擔任都更案的申請人,強 調2年內免利息。未料2年時間一到,住戶想要賣屋還錢,發現房子產權不在自己手中,僅能面對房屋即將被法拍的命運。對此,瓏山林建經公司顧問王台生以律師 出國,不願多作回應,強調簽約過程一切合法,雙方也是你情我願。

有簽約的是這樣,王家那個是沒簽約的。

該版主說:我不曉得你所說的「懂都更」是什麼意思。我約略接觸過都更處的業務,略懂一些。但是顯然並不全懂。但是,針對士林王家的情形,至少在法律 上,市府顯然是站 得住腳的。最後王家人是否有家可住、這個新住家的價格如何。至於他們想要維護舊家園,似乎應該早些開始表態與行動。而且,最重要的是,現在有36戶同意戶等著要住進新家,這時候,如果犧牲36家人的權益,來保障王家(住回舊家)的權益,我認為這裡的總體利弊得失是很明顯的。

我說:給版主,依照法的位階,憲法->法律->條例,工作與財產權利: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法律,刑法強盜 罪:刑法328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這樣有給您建立一些法律基礎常識 麼?

至於4樓(按:另個網友,他笑說瓏山林是自由時報綠色老闆開的)說的真的很奇怪,我只談都更有簽約都會怎樣了,何況是王家這種不肯簽約的,與藍綠何關?的真的很奇怪,我只談都更有簽約都會怎樣了,何況是王家這種不肯簽約的,與藍綠何關?

該版主說:憲法並沒有禁止政府徵收人民的房地產。政府可合法徵收房地產。這是行之有年的成法。重要的是,徵收當然要有補償。如果沒有補償,那就的確會有違憲 的問題。都更還不是徵收,只能說是某種形式的交換。如果因為都更而讓人民無居住處所,那才是違憲。但是,都更都提供了人民新的居所,基本上也沒有違反居住 權的憲法規定。問題比較是在都更條文中,可允許在高比例住戶同意時,不必徵求少數住戶同意,即可進行都更。這個條例是否違憲,有些微爭議。但是,以文林苑 案的多次判決來看,法官顯然大體認為這裡並沒有違憲的問題。如果還有什麼問題,主要是在操作程序可能不盡妥善(但是也並無違法,更無違憲。如果法官認為有 違憲,當然會依此判決市府或建商敗訴)。

我說:王家如果一開始就有明顯而具體的抗議記錄,事情就不會無法挽回。這是法治第一課?

請問這是哪個法規定的,強盜法嗎?如果我主張你家是我的,你沒抗議,就變我的了,是這樣嗎?雖然有點離題,我問大家洪仲丘被關禁閉有沒有 抗議,有嘛,有沒有求救,發簡訊,也有嘛,後來被活活虐死,法院判殺人的關六個月,因為只是疏失。可見有無抗議,碰到強盜,一點都不重要。

該版主說:就我所讀到的報導,因為在多次的公聽會過程中,王家都不參加或不表示意見,所以使市府誤判,認為文林苑計畫可以實施。如果市府早些知道有強烈異議,文林苑計畫或可進行變更,也就不致拖延這麼久。市府何必為了這麼一家異議者而延宕這麼久。這對市府也沒有好處啊!

我認為我們不宜直接將市府或建商說成是強盜,這太情緒化,也太主觀。現在是民主時代,市府為什麼要濫權行事?到時候法律責任能逃嗎?

你說的洪仲丘案,一則絕非常有的事,二則那是軍方。軍方確實可能有比較多的凌虐事件,但是,那也是因為軍方有訓練之責。如果軍隊也都要求像學生一樣人道對待,大概練不出能打仗的軍隊。以洪仲丘案為例,一竿子打翻政府的施政意義,那是信任問題,而不再只是單純的正義問題了。

我說:就算是殺人犯火,被警察抓去,也有不表示意見的權利,這叫行使緘默權。另,【樂揚建設獨立董事黃博怡竟是北市府顧問】不知你讀的資料有沒有這一條。或者是這則新聞..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最後「釘子戶」昨(28)日晚間八點夷為平地了,但該起都更案建商「樂揚建設」的 都更計畫才正開始。據了解,樂揚建設除了文林苑都更案,尚還承包市府其他六個都更案,除了文林苑拆除完畢外,其他建案皆還在審核階段;巧合的是,樂揚建設也負責台北市政府推動的大同區集合住宅案。這樣不知道有沒有幫您解答疑惑。

該版主說:我覺得你這是擬喻不倫。緘默權應該是在保護自己時使用。如果緘默會犧牲權益,自己卻堅持緘默,那就很奇怪了。如果在災難中等著救援的人卻 故意在來救援者問「有人嗎」的時候保持緘默,那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了。總之,緘默作為權利應該是用在緘默有利於己的時候。王家當然可以緘默(他們的確有這種 權利,他們也行使了這種權利),但是如果因此別人依法做了不利於他們的事,他們恐怕也只好認了。

呀!到最後,我想我終於明白,也得知這位版主的「有感」是甚麼了,我嘆了一口長氣,對這位版主說:版主啊,一個人哪..是要如何既是「行使緘默權保護自己」,卻又「因行使緘默權被別人依法傷害而認了」呢?欸~~(上半段完)

...

我接著說:

樓下網友也應該了解,王家自己住在那裡,不是他們去找建商,他們說他們不要都更,自己的房子是憲法保障的個人財產權利,他們這樣可有犯了誰,犯到甚麼罪?罪犯都有法律保障的緘默權了,王家人反而不如罪犯,打個比方,有人要強姦女的..乾脆拿李宗瑞來說好了,李宗瑞迷姦了三十個女性,有18個沒說不,李宗瑞就可以迷姦她,再把迷姦過程整個拍下來嗎?如果受害女性事後說不要,去跟李宗瑞抗議,有沒有一種畜生國鹿耳朵毛的司法會判被迷姦的女性要賠兩億給李宗瑞作為名譽受損的賠償呢?

還是說如果你是李宗瑞跟他的朋友,就說法律就是這樣判的,只能請李宗瑞不計前事,高抬貴手。欸,這裡不論誰的邏輯,通通亂七八糟的可以,大家只要想被姦的是自己,房子被搶的是自己的,別人問你要不要給他,你沒說就當成你要,東西直接變成他的,那個也是自己,答案就很清楚了,傑佛遜說:

人皆擁有「某種不可轉讓之權利」。也就是說,無論政府是否存在,人所擁有,不可創造、奪取、或轉讓的基本權利永存。傑佛遜對於自由的解釋最受重視,他將之定義為「正當的自由為,在其他人據相同權利劃定之範圍內,依我等之意願暢行無礙。我並未加述「合法範圍內」,因律法通常不過是專制獨裁者之意圖,而律法的確就是這樣侵犯個人權利。」下課!

該版主說:我還是覺得你擬喻不倫。首先,「政治」或公共事務性質不同於私務。按照社會學先驅韋伯的說法,「政治」是唯一可合法使用武力的場域。但是,私務卻不然。再者,都更理論上可使整體與多數當事人受益,而強奸使對方受到嚴重的傷害,對社會整體也絕無好處。另外,都更的操作不是在當事人無法表示意思的狀態下強行進行,而是給每個當事人相當多的機會表示意思。問題是王家在漫長的過程中都未明白而正式地表示反對的意願。這和強奸行為怎麼能類比呢?

我說:給版主,第一,『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特定建商和36戶的利益,絕對不是『公益』,當然更不是『政治』,也不是『政府都更』

第二,洪仲丘被送禁閉前,也一直抗議,還在離營座談直接跟旅長報告,可是後還被虐死,法官說這些人都是關關失守鑄的大錯,一個資訊官不清楚規定,其 他人就依照這個資訊官的誤解一路亂蓋章,版主啊,我請問你,這一大群軍士官都是聾子嗎?還是法官也聾了?怎麼洪仲丘抗議了半天,都沒被人聽見啊。於是我應該有點明白版主說"沒抗議"的意思了..

有一個建商跟市長去森林獵鹿,王家跑出來說,別殺我,我不是鹿。

建商碰的一槍,王家死了。

市長問,ㄚ我剛剛好像有聽到他說,我不是鹿。

建商說,我以為他剛剛說的是「我是一隻鹿」咧

網友蘇信說:王家會一再敗訴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他們一開始並沒有明顯的抗拒,而是採用一種混沌不明模凌兩可的方式參與,讓建商錯以為協商完成冊始販售,而且是完售,也使得具有建築專業人材的王家至此打定主意當釘子戶以獲得最大的利益,如果是在建商可容許的範圍之內應該大概都好說,但據已知的消息是王家要取得建商能有的完全利益甚且超過,(王家是在這塊建地的後側,但具已知的消息是王家要面對大路的一樓店面,而且還是很多戶)兩方從此就槓上直到有心人士加入為止。

我說:給這裡的網友,看看蘇信的發言,這裡面充滿爾虞我詐的私人算計,通通都是私利,哪有一絲一毫為了社會公益,政治,政府都更的樣子可言呢,解決這個問題最好 的方法就是看合約,就算是說自己上當受騙,那都沒辦法,畢竟這是法治的社會,請看我前列出敬告天真單純網友們,瓏山林搞都更的案子,可是這個私人都更,要 合約拿不出來,就把土地當預售屋賣光,再找市府派出大隊警察強拆,如果這不是強盜政府,甚麼才是強盜政府?

最後,女網友筱蒨說了一段很奇怪的話,她說去看現場,就知道從一開始王家就不可能拒絕都更,接著又說,建商給王家條件優渥,只能說王家欲求不滿,最後她說,王先生是聰明人,連敗11場官司,知道操弄民粹也無法占上風,繼續下去,載舟的民粹水將成為覆舟的兇手,不趕緊收手,將來後果自己承擔..

我始終知道,這檔事從古到今,只能請北帝爺來幫忙申冤,在金庸小說【飛狐外傳】有一個驚心動魄,據說金庸親自前去佛山北帝廟現場考證過,血印石血痕還真的有在,真實的故事..

那胖商人道:「這鳳老爺的宅子一連五進,本來已夠大啦,可是他新近娶了一房七姨太,又要在後進旁邊起一座什麼七鳳樓,給這位新姨太太住。他看中的地皮,便是鍾四嫂家傳的菜園。這塊地只有兩畝幾分,但鍾阿四種菜為生,一家五口全靠著這菜園子吃飯。鳳老爺把鍾阿四叫去,說給五兩銀子買他的地。鍾阿四自然不肯。 鳳老爺加到十兩。鍾阿四還是不肯,說道便是一百兩銀子,也吃得完,可是在這菜園子扒扒土、澆澆水,只要力氣花上去,一家幾口便餓不死了。鳳老爺惱了,將他趕了出來,昨天便起了這偷鵝的事兒。「原來鳳老爺後院中養了十隻肥鵝,昨天忽然不見了一隻。家丁說是鍾家的小二子、小三子兄弟倆偷了,尋到他菜園子裡,果 然見菜地裡有許多鵝毛。鍾四嫂叫起屈來,說她兩個兒子向來規矩,決不會偷人家的東西,這鵝毛準是旁人丟在菜園子裡的。家丁們找小二小三去問,兩個都說沒偷。鳳老爺問道:『今兒早晨你們吃了什麼?』小三子道:『吃我,吃我。』鳳老爺拍桌大罵,說:『小三子自己都招了,還說沒偷?』於是叫人到巡檢衙門去告了一狀,差役便來將鍾阿四鎖了去。「鍾四嫂知道自己家裡雖窮,兩個兒子卻乖,平時一家又很懼怕鳳家,決不會去偷他們的鵝吃,便到鳳家去理論,卻給鳳老爺的家 丁踢了出來。她趕到巡檢衙門去叫冤,也給差役轟出。巡檢老爺受了鳳老爺的囑托,又是板子,又是夾棍,早已將鍾阿四整治得奄奄一息。鍾四嫂去探監,見丈夫滿 身血肉模糊,話也說不出了,只是糊里糊塗地叫道:『不賣地,不賣地!沒有偷,沒有偷。』鍾四嫂心裡一急,便橫了心。她趕回家裡,一手拖了小三子,一手拿了 柄菜刀,叫了左右鄉鄰,一齊上祖廟去。鄉鄰們只道她要在神前發誓,便同去作個見證。小人和她住得近,也跟去瞧瞧熱鬧。「鍾四嫂在北帝爺爺座前磕了幾個響頭,說道:『北帝爺爺,我孩子決不能偷人家的鵝。他今年還只四歲,刁嘴拗舌,說不清楚,在財主爺面前說什麼吃我,吃我!小婦人一家橫遭不白,贓官受了賄, 斷事不明,只有請北帝爺爺伸冤!』說著提起刀來,一刀便將小三子的肚子剖了。」

文林苑好些人物相信大家應可把他們自行對號入座。呼!把文林苑的案子交給神明,我的心便踏實多了,這裡只想再幫大家歸納兩個明顯的思考謬誤,我把他稱為短期失憶,一個是該版主,前頭才說「行使緘默權保護自己」,後頭馬上忘了,又說成「因行使緘默權被別人依法傷害而認了」。本來我以為這已經夠好笑,想不到網友蘇信是更好笑,直接忘了都更條例開宗明義的第一段話,「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大喇喇的公然談論建商與地主如何大喬自己的私利

不過真正好笑到一種噁心境界到我談都不想談,光是想著就覺得噁心,那就是..鄉親啊,您要如何能一邊說:

這個國家太對不起年輕人

大談居住正義的問題,卻忘了兩年前曾在文林苑議題上痛罵支持王家的年輕人毫無公民素養呢,我相信還知道一點兒羞恥的台灣人是絕計幹不出來的。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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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1771493

 回應文章

ROC
2014/03/17 14:27

文林苑王家的故事,應該可以拍成一部可歌可泣的電影吧…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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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利益所在,一定是血淋淋的戰爭,退後一步,城破人亡,敵人不會慈悲的.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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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11:46
Hainan Lee先生;

王家拆屋止血;

不滿兒拆組合屋 王廣樹罵王耀德是「憨子」2014年03月14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不
滿兒拆組合屋 王廣樹罵王耀德是「憨子」


樂揚建設:將向王家求償1億 2014年03月15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315000325-260102
樂揚建設委任律師許獻進也證實,延遲完工損失不貲,將向王家求
償1億元。

止到血沒? 第二天就屠城了!

唉,利益所在,一定是血淋淋的戰爭,退後一步,城破人亡,敵人不會
慈悲的.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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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11:15
Hainan Lee先生;

您大概搞錯了,美國不是這樣的..您說的公聽會是一般事務公聽會而已.

1.美國憲法第14項修正案明定:「任何美國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權
,若沒有經過正當法律程序,不允許被國家剝奪」

請參考;
http://zh-t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202806933100490

ROC
2014/03/17 08:42

真是他馬總統的,父母管教兒女管到打死小孩 ,如最高法院認為必要且合理,「可能會判更輕,甚至無罪」?? 律師? 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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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玲說,私刑拘禁指的是非法情況下,但關禁閉是軍中違反規定的人所接受的管教手段,如最高法院認為必要且合理,「可能會判更輕,甚至無罪」。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7 08:57 回覆:

GOOGLE到一個桃園的陳麗玲律師,不知道會不會是這個..

陳麗玲(1969年7月27日-),中華民國政治人物,臺灣省桃園縣人;23歲考取律師執照。

1996年曾代表新黨參選國民大會選舉,唯並未當選。

2004年獲中國國民黨新黨共同提名,參選該年度之立法委員選舉,惟並未當選。

2005年經朱立倫縣長延攬,放棄律師高額所得,開始服務於桃園縣政府

2009年10月,時任桃園縣立法委員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廖正井中國國民黨)因涉嫌賄選被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國民黨於補選舉行前40多天,臨時徵召陳麗玲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2010年1月的補選,唯陳並未當選。

學歷

經歷

環保

觀光農業發展

家庭關係管理

客家事務

  • 桃園客家事務推動委員會委員

工商發展

我的媽呀,這麼顯赫,還是家庭暴力暨性侵防治委員會害委員哩,如果是同一個,那就難怪桃園會有這種案子【<角頭殺女案>查家暴 議員施壓?壓碎女童活命機會】


ROC
2014/03/17 08:36

又來了,社會上並沒有人說洪案是私刑拘禁,她要不要她可能的毀謗言行負責一下… 另外,酒駕撞死人,也沒有前科,頂多也幾個月就好?… 律師耶,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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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麗玲說,洪死因是中暑,私刑拘禁不是造成死亡原因,「一般沒前科的人,通常判二、三個月,甚至拘役」。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7 08:40 回覆:
這沒甚麼,律師多的是..聽說有人裝作水產養殖業者咧,這個厲害吧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7 08:47 回覆:
這讓我想起一個笑話,就是有幾個被馬英九教改到,繁星上台大的學生,暑假不能當家教(這很容易理解,看誰敢給把鹿茸當鹿耳毛的台大生馬英九當家教就行了),聽說聯合報養了一個園子,只要去假裝一些奇怪的行業的人,就能賺點工讀費,有一個學生興沖沖跑去,聯合報就拿出律師袍給他穿上,學生問要怎麼演,聯合報說很簡單啊,喏,看到那邊有根欄杆沒?就在那裏吊過來,吊過去就行。這個學生很敬業,反正四肢也很發達,就死命的晃,一不小心晃到隔壁的水產養殖區,這時有一隻水產養殖業者跑過來,假律師說,別..別過來,我只是來打工的。此時這個業者突然脫下工作服,露出學生證:學弟,我也是啊,只不過他們叫我穿這身髒兮兮的工作服演業者罷了。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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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06:42

樂揚17日向王廣樹求償5千3百萬「文林苑」不同意戶王家在工地搭組合屋近2年,建商樂揚建設認為王家無權占有,影響工程進行,明天將到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樂揚委任律師許獻進表示,求償對象為王廣樹一人,索償金額初估約5300萬元。

上接本文..

胡斐一路聽下來,早已目眥欲裂,聽到此處,不禁大叫一聲,霍地站起,砰的一掌,打得桌上碗盞躍起,湯汁飛濺,叫道:「竟有此事?」胖瘦二商人見他神威凜 凜,一齊顫聲道:「此事千真萬確!」胡斐右足踏在長凳之上,從包袱中抽出單刀,插在桌上,叫道:「快說下去!」胖商人道:「這……這不關我事。」酒樓上的 酒客夥計見胡斐凶神惡煞一般,個個膽戰心驚。膽小的酒客不等吃完,一個個便溜下樓去。眾夥計遠遠站著,誰都不敢過來。胡斐叫道:「快說,小三子肚中可有鵝 肉?」那胖商人道:「沒有鵝肉,沒有鵝肉。他肚腹之中,全是一顆顆螺肉。原來鍾家家中貧寒,沒什麼東西裹腹,小二小三哥兒倆就到田里摸田螺吃。螺肉很硬, 小三子咬不爛,一顆顆都囫圇的吞了下去,因此隔了大半天還沒化。他說:『吃我,吃我!』卻是說的『吃螺!』唉,好好一個孩子,便這麼死在祖廟之中。鍾四嫂 也就此瘋了。」
  (按:吃螺誤為吃鵝,祖廟破兒腹明冤,乃確有其事,佛山鎮老人無一不知。今日佛山祖廟之中,北帝神像之前有血印石一方,尚有隱隱血跡,即為此千古奇冤 之見證。作者曾親眼見到。讀者如赴佛山,可往參觀。唯此事之年代及人物姓名,年久失傳。作者當時向佛山鎮上文化界人士詳加打聽,無人知悉,因此文中人名及 其他故事均屬虛構。)
  胡斐拔起單刀,叫道:「這姓鳳的住在哪裡?」那胖商人還未回答,忽聽得遠處隱隱傳來一陣犬吠之聲,瘦商人歎道:「作孽,作孽!」胡斐道:「還有什麼 事?」瘦商人道:「那是鳳老爺的家丁帶了惡狗,正在追拿鍾家的小二子。」胡斐怒道:「冤枉已然辨明,還拿人幹什麼?」瘦商人道:「鳳老爺言道:小三子既然 沒吃,定是小二子吃了,因此要拿他去追問。鄰居知道鳳老爺惱羞成怒,非把這件冤枉套在小二子頭上不可,暗暗叫小二子逃走。今日鳳老爺的家丁已到處搜拿了半天呢。

原來以為這個血印石的故事跟洪仲丘被虐殺掉,洪媽媽還要被告妨害名譽求償只是小說家或自己的想像,想不到在台灣爆爛司法之下,也能看到類似的,真是叫人開眼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7 06:54 回覆:
5300萬?聯合報找的律師陳麗玲說洪案:「一般沒前科的人,通常判二、三個月,甚至拘役」。本來是用六個月折算罰金18萬買洪仲丘賤台灣人爛命一條,這裡只好再算得少些,三個月到不用關..折衷算兩個月好了,一條洪仲丘賤爛命六萬塊,5300萬就是要賠給人883條洪仲丘賤爛命的意思,台灣人這裡總該知道要怕了吧,大家的心底有沒有茸茸的?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7 07:06 回覆:

忘了給有家有房的台灣人提個醒,以後有人來找你都更,你一定要同意,或者你不同意,但是你一定要去參加開會,或許你不知道甚麼時候要該會,那你就應該天天守著會議室,全程錄影門口不能有黑畫面,以免你睡個覺,人家就說開完會了。

還有,你開會時一定要全程錄影開會同樣不能有黑畫面,然後你說你不同意,可是人家開會的開會,睡覺的睡覺,沒有人聽你說甚麼,然後就說大家都同意都更,這時你不簽字,你以為總算避免王家的錯誤,但是你錯了,因為你會被說有開會沒強烈反對,所以不能不參加都更,

此時建商開個價,5兩銀子,然後你說不,建商勉為其難加到十兩,你千萬不能說加到一百兩也不賣,因為又會被當成你有議價,所以你是同意了,沒簽合約的也算。於是你房子就被警察圍起來拆光,這時你不能抗爭,因為抗爭會造成建商少賺,兩年少賺5300萬,這些錢建商會告進衙門把你抄家要去,於是

你本來好好住在一個房子裡,因為建商要你的地皮,最後你的地皮被要走,一毛錢沒拿,辛苦抗爭了兩年,還欠建商5300萬,

這個故事我認為比血印石精彩多了,台灣人明白了沒?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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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06:07

律師看洪案判決 「這已算重判」洪仲丘案7日宣判時引起譁然,判決書近日才公開,定調洪案是私行拘禁。當時未公開判決書全文,輿論質疑桃園地院輕判。有律師認為,洪的死與私刑拘禁之間,法律上因果中斷,桃園地院以昭炯戒而「重判」,就算上訴,量刑恐怕更輕,甚至無罪。

判決書指出,洪仲丘因去年7月3日下午訓練過度,引發運動型中暑,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但之前完全無中暑或熱衰竭症狀發生,無法證明洪中暑是因數日操練及禁閉室環境導致熱傷害累積所致。律師陳麗玲說,洪死因是中暑,私刑拘禁不是造成死亡原因,「一般沒前科的人,通常判二、三個月,甚至拘役」。

陳麗玲說,洪案是社會矚目案件,法官應是認為軍中諸多狀況,又洪案是軍審法回歸司法的第一個案件,為讓被告受懲罰、平衡告訴人心理及社會觀感,以昭炯戒而「重判」。陳麗玲說,私刑拘禁指的是非法情況下,但關禁閉是軍中違反規定的人所接受的管教手段,如最高法院認為必要且合理,「可能會判更輕,甚至無罪」。

律師陳志峰說,桃園地院判決堪稱妥適,法官將五四二旅、二六九旅切成二塊,五四二旅不能預見洪仲丘送禁閉室會死亡,屬於過失,而二六九旅過度操練被認定是疏於注意,「沒證據顯示故意致死,法律上屬於不可預見」。陳志峰說,桃園地院對洪案交互詰問做得很細,上訴到最高法院,罪名不太可能變動。

(轉貼到此)

聯合報找這兩個律師來,是要告訴大家洪仲丘活該死好的嗎?幹嘛不說被判六個月太重了,被判的罪叫做倒楣罪,反正如果聯合報想說台灣真可惡,死幾個台灣兵就跟鹿茸一樣,一條命關六個月或罰金18萬,不能再多,然後再找出一些有外國朋友,如嚴子林或陳錦謀這樣的作者或律師是太容易了,搞不好女法官丁俞尹問心無愧不解釋,也要靠聯合報跟律師,嚴子林或陳錦謀等出來亂掰,不信請大家看看聯合報找的律師,前幾天中國時報就找過了,只是上次有喬好,不要同一天刊,上一次是寫嘲諷文,這次是報導文學..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7 06:18 回覆:
聯合報之前,還會裝模作樣,另找幾個律師說洪案判得太輕,來平衡報導一下,難道這一會子,全台灣沒別的律師,還是說所有律師都說洪案判得真是太重太重了?接下來我要繼續問女法官丁俞尹,請她自己出來面對公眾輿論,別再找這些公務員或聯合報來的律師出來混淆視聽,操作輿論,台灣人真可惡,但是人都被活活虐死了,有必要一再糟蹋,判六個月還算太重,還要判更輕,是要多輕呢,是判無罪,然後判洪仲丘活該死好,再告洪媽媽妨害這些軍人的名譽,賠個兩億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7 06:10 回覆:

有話要說-洪仲丘案判決太重

中國時報 王師凱/公務員 2014年03月08日 04:09

對,判決太重,該判多少?無罪。

本來嘛,這就是意外中暑死亡案件,沒有人要集體虐殺,沒有陰謀犯意,法醫也說洪的死亡並不是「操練」的問題,因為當時有5個人在禁閉室操練,只有洪仲丘倒下,顯見「問題在於洪個人」,相驗時身體表面並無任何凌虐跡象,與戒護士無關。

這事如果虐殺成立,可判終生監禁,若不是,那就無罪,判8月也是過重,還該給冤獄賠償。

說軍法會官官相護,因此廢了軍法,轉司法,司法再深文周納,法官怎也判不下去,只能判6個月易科罰金,幾乎就是無罪。那是不是還是恢復軍法,長官交代,民意澎湃,就給重刑?

這個謊,在民粹推波助瀾下,到頭來圓不了。軍法不好,司法也爛,那洪姊姊怎辦?她說不能原諒542旅的官長,那是不是就把這旅解散?

法不能信,那只有政治解決,洪姊姊也參選台北市長吧,或就支持主持正義的顧大律師立雄,讓公民團體主政,至於哪些倒楣的軍官,就讓交了罰款回家吧。

是沒罪,但犯了倒楣罪,判6月也應該,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