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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草菅人命女法官第四課:洪仲丘與江國慶誰冤?
2014/03/13 12:52:07瀏覽1967|回應53|推薦22

在【洪案裡的善意、惡意與人性】留言區,有網友對我這一段結論提出質疑,

萊茵堂主,我們知道普方老太太雖然選擇原諒,但是中國法外無恩,還是把集體虐殺案兇嫌,那幾個鄉下來的窮小子很快槍決掉。而洪姐洪舅還是洪媽,他們要的僅僅是洪仲丘被集體虐殺的真相,但是草菅人命的女法官硬是不給他,您說這兩者的人性哪個高,哪個低,範圍多大呢?可是我們台灣人性之高,保證令普方老 太無地自容,除開洪仲丘的洪媽,我請您再看去江國慶的江媽,還是尹清楓的尹媽,他們不但早就原諒了殺害她們兒子的兇手,江媽媽甚至連陳肇敏一天都不忍關, 還有喔,我們台灣人要國賠給江媽媽的一億,也都不忍跟陳肇敏要,這還算是一般的高。不過我認為真正偉大的是我們台灣人,我們不但不在乎誰殺了尹清楓,也心甘情願幫陳肇敏賠一億給江媽媽,毫無怨言。

這個網友問:版主,非常不幸,我剛好認識王彩蓮,而且跟她見過不下十次面,我怎麼不知道她原諒了什麼陳肇敏?不知道你的情報從何而來?

我說:更不幸的是,我也從不甘願幫陳肇敏國賠給江媽媽,說到這裡,我們其實都是被馬英九強姦的可憐人。

網友說:如果我有更好的辦法,願聞其詳

.

這篇文章就是為回應這位不知名網友而貼的,有人說我們應該永遠記住洪案一審三法官的名字,這個並不好記,即便只記一個丁俞尹,注音輸入法選字也要老半天。這人說因為丁俞尹等三個法官,像是變魔術,把"集體凌虐致死",分成"集體"、"凌虐"、"致死",

有沒有「集體」? 有!
有沒有「凌虐」? 有!
有沒有「致死」? 有!

然後,他們把「集體凌虐致死」變成沒有。

其實,在很久以前,還有一個比洪仲丘案更慘,被軍方"集體凌虐致死"的案子,那個主角就是江國慶(下文剪輯重編過)..

聲援江媽媽 冤魂請逕洽馬總統索命!
【2012/10/08】

【聲援江國慶母 200多人排「究責」】江國慶冤死,前空軍總司令陳肇敏等人被控瀆職兩度獲不起訴;民間司改會認為國家企圖將「刑求江國慶致死案」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昨天號召兩百多人排出「究責」兩字,王彩蓮手稿指出,陳肇敏等人害死江國慶卻沒受到法律制裁,還領國家的錢,她沒辦法接受。每到雙十節想起兒子就特別辛酸;以前都是江爸爸奔走,過世的江爸爸 如果知道那些做壞事的人不用被追究,一定沒辦法接受。

待會兒,我要重述馬總統是如何極可惡,瞞騙欺負江家這個寡母的經過,給大家回憶一下,綜觀馬總統的施政,他的歷史定位,是真的如王建?說的,只有「無能」兩字?還是說,可以再偷懶一點,用一個字來表現..

騙!

而馬總統為什麼老愛做這種「半套」的改革?嘿!我也找著了出處,請看:『馬英九總統日前在「中華語文知識庫」啟用記者會表示,大陸說「吹喇叭」意思就是台灣的「拍馬屁」,這番說法很快引起大陸網友討論,許多大陸網友都說「沒聽說過大陸有這種用法」;復旦大學一位中文系教授認為,「吹喇叭」應該只是大陸某地方的特殊用法,無法通用全大陸。』

好的,在「聲援江母」的新聞裡,有個網友留言說江母是,「又要拿錢又要究責,錢吐出來」。我的老天爺,那個錢,雖說是馬總統給的,用的可全是我們納稅人的民脂民膏,本來只有幾千萬,馬總統大筆一揮,把冤賠改名叫刑事補償,為讓江母閉嘴,封口費馬上加到一億。江國慶不是我們殺的,殺他我們也沒升官發財,終身俸每月十幾萬,卻要叫我們出錢來賠,

我們才是真冤。

而江母與發起活動的民間團體,究責的對象也不明確,啥?國家?錯了!這個把冤殺江國慶的真兇全不起訴,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下公然吃案吃掉的人,明明就還杵在那裏,請再想一想,那個人是誰?

不知道?

欸!連要究責的對象也搞不清,難怪被人家騙,被吃得夠夠..我說:「報告馬總統,究責的對象搞錯了,是我們還活著的人有夠笨..

轉貼一篇江國慶案司法最新進度:

「北檢去年5月間偵結認定江國慶遭不當取供,疑遭錯殺;江國慶家屬控告陳肇敏等人部分,因逾追訴期,檢方不起訴處分。檢方及江國慶母親聲請再議,高等法院檢察署去年7月將全案發回北檢續查,要求北檢追查陳肇敏等人是否觸犯殺人罪。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我請北檢別再掰扯啥『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的鬼話了,您們都沒有信仰,不怕報應嗎?沒有一個殺人的,是以殺人為目的,然後讓你北檢說:Eureka!這裡真的有個以殺人為目的的有殺人犯意,被我辦到了。我說北檢啊,給您們再辦一百年,辦到人人發神經,辦進杜鵑窩裡,還不一定辦得到啦。我請您們跟我覆誦一遍,來..

升官發財是軍人最強大的殺人誘因

這樣子懂了沒?還記得馬總統上回對特偵組不起訴陳肇敏等的時候說,我們已經把江國慶平反,還江家人公道了,至於沒有人需要對冤殺江國慶的殺人罪負起責任..啊!原來是因為法條不好,追訴期太短了,回頭請司法機關檢討修訂。怎麼修了這麼久,還是辦成一樣的結果..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他馬的,大家是把馬總統當白痴,人人都在他頭上拉屎的,把他的說話當屁嗎?又,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甚麼時候變成了『已逾追訴期』呢?李念祖教授在中國時報去年五月三十的一篇觀念平台-江國慶案「刑不上大夫」?裡頭說:

『從事刑求者的人,既不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職務,刑求而來的自白又如何能夠成為追訴處罰的依據呢?若有一位平民捉到了竊賊,自為痛加刑求後,竊賊招供,取得 自白書再交給檢察官,檢察官能以之為起訴依據嗎?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法官能根據這自白書判決有罪並處以重刑嗎?檢察官與法官如這樣做了,難道還不構成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嗎?那位刑求竊賊逼供者,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該是犯「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吧!

而前立委徐國勇律師也曾在三立《大話新聞》表示,如果特偵組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那追訴期則有30年,質疑為何不這麼做?

於是我寫了一篇「冤殺江國慶 謝謝馬英九」,以此來請教同樣在五月三十日,寫了篇誰打著正義 冤案傷口灑鹽?發表於聯合報的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宏達,

『陳宏達說:辦案就像剝洋蔥,有時令你落淚,有悲憫、同理心的檢察官,才會認真去查,才可能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就能發現早在十五年前軍中不法真相。

陳檢察官,這就請問您,『既然陳肇敏等犯的是追訴期只有十年的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共罪,因為他們不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不能論以「濫權追訴處罰」的重罪,那麼,後來的軍事檢察官,據這個非法的,刑求來,不具辦案身分的陳肇敏等所提供江國慶的自白姦殺女童證據起訴,並由軍法官依照這個同樣非法的證據,將江國慶判死,然後被拖去槍斃的這段過程,算是甚麼呢?

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是不是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呢?追訴期是十年?十五年?還是二十年呢?還是要等不管是十年二十年,等那追訴期通通都過了之後,又像個江國慶的冤案,再來究辦..啊,不好意思,那時漏了。查當時軍法人員皆犯濫權追訴之罪,可惜發現太晚,又過了追訴期..

您那麼辛苦,那麼具有同理心,嘿,這一群軍法人員,觸犯刑法的濫權追訴罪,您明明辛苦偵辦了一年,怎麼竟然都沒發現,這一會兒,您倒不用忙著出來講,嘿嘿...江國慶父子的冤魂歸來,可要認得這個人唷。』

現在我才知道,原來特偵組死命不肯用「濫權追訴致死罪」,算是惜皮要臉,還算知道羞恥的。怎麼同一個江國慶的案子,特偵組不敢用濫權追訴致死罪,改 用刑法西里呼魯的沒有罪辦完不到一年,換到北檢,這個案子的時間就已經過了濫權追訴致死罪三十年的追訴期?這..這難道又是馬總統的大法術..

「馬總統,聽說您有大神能?」是啊,

「那一億元,對您來說,只是一毛錢囉?」沒錯。

「那三十年,對您而言,只是一下子,對吧。」是的。

「馬總統,可不可以請您自己拿一億出來國賠給江國慶的媽媽..」沒問題~~等我一下子。

...

嗯,馬總統,這三十年倏焉已經到了,請您拿出一億來賠。

馬總統說:「你搞錯了,才剛過了一年,過完十六年而已啦。還記得我們上趟說要修法,避免以後再碰到江國慶這樣的案子嗎?

呀!記得呀,怎麼?難道馬總統您已經把那個追訴期修改了。

是啊,我找到了一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咦,有三十年追訴期ㄟ,時間太長,所以我先把它修改得短一點,修成十五年。這樣,就算再多碰上幾次江國慶的案子,也通通不用再怕了。

北檢偵結時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轉貼到此)

江國慶案,就是先被陳肇敏等,空軍反情報作戰大隊用各種慘絕人寰的手段刑求逼供,還教演一齣戲作為ENDDING POST,當陳肇敏來視察時,特交代江國慶下跪,陳肇敏就會救他,但是千萬一句話都不能說,否則就被槍斃定了。於是陳肇敏走到江國慶面前,江國慶噗通一聲雙膝跪下,磕頭如搗蒜,滿心期待眼前這位慈祥的空軍總司令能伸手拉他一把,救救這個年輕人的生命。可是陳肇敏冷哼一聲,搖搖頭就走了。後來江國慶送進軍審跟軍司法,毫無證據,全靠反情報大隊灌水電擊,跳剝皮八式等把錄影變黑的手段得到的自白,就認定江國慶姦殺女童,隨即推出去槍斃。

據陳肇敏事後追憶,他說,他還以為江國慶對他下跪磕頭是在跟他認罪哩。

大家以為江國慶的冤案到此就結束了嗎?還早的咧,這個冤案經過十五年,經監察院調查,檢方重啟偵查獲得平反,姦殺女童另有其人,江國慶是宰白豬一般被陳肇敏等凌虐刑求冤殺的,案子到這裡,真相總算大白,原來江國慶也跟洪仲丘一樣,是被軍方"集體凌虐致死"的,可是這個案子比洪仲丘更冤,因為馬總統不給起訴,

由特偵組指揮,承辦江國慶遭刑求不當取供案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永欽,經過近1年的調查,認定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的反情報部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但因本案發生於85年,已因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檢方因此讓陳肇敏等9人不起訴處分。

這裡建議可以想成洪仲丘今天被女法官草菅人命後的一審輕判。後來江媽媽不服氣,馬總統是根本撒手不管了,與不知道哪裡的檢方一起申請再議,以下可以視為洪仲丘案的二審,保證更讓大家跌破眼鏡喔,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欸,說起來,這群司法人員,來來去去的都是同一招,"自由"心證。專家說,人一旦是在說謊,同一件事,只要在不同的時間講,就會有前後不一致的情形出現,因為說謊用到的是語言區,不是記憶區,要把一個謊言記牢是很困難的。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到,當北檢第一次不起訴陳肇敏等人時,說的是「"強制罪"發生於85年,逾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因此不起訴。」可是第二次不起訴時卻說,「北檢認為陳肇敏等人"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這有點像廣告你三杯燒雞,你三杯花雞,你三杯田雞那樣的你累了嗎?我是真的很累,這群司法人員用自由心證可以亂拗亂掰,逾不逾期,起不起訴,集體凌虐致死有還是沒有,這些通通隨他們高興,真箇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有的時候有的司法人員,還會外慚清議一下,把故事掰得跟真的一樣,但是泰半時間是根本經不起公眾輿論的檢驗,這時候他們就會脫下偽善的面具,露出猙獰臉孔,無神無鬼,一副隨時就要草菅人命的作態說:問心無愧不解釋。

對了,這個網友,你問我有甚麼更好的辦法?一直寫,就是我最好的辦法了,如果電子墨水可以寫死人,相信我,江國慶跟洪仲丘的沉冤都已昭雪,如果不能,至少能讓我在這個瘋狂的貪腐國家,保持腦袋清晰,活得還像個人..

而今爾後,庶幾無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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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cjs
裝孝維是諷人神經病的意思,你的能力每下愈況,這次用訴諸智能,越來越走下坡,呵
2014/03/19 12:47
4樓. 非cjs
2014/03/19 06:41早料到你掰j不下去
找個理由繞跑,哥倆好一對寶,話說得滿滿,真材實料的實力也就到這裡了,OVER!
繞跑?...嘻,五年如一日,cjs從沒繞跑過,或是不具名,過或是用別的名
字過..就算碰到裝孝維也不會..
cjs 於 2014/03/19 07:41回覆

3樓. 非cjs
2014/03/19 05:56哇哩嘞還有問必答哩!
呵!答不出來就說因為“位置”不對!莫非是填空題是不是?
這種可笑的理由只有你跟jun使用的出來,也不怕觀感如何?!
隨您解釋...能讓我答不出來的,我還沒碰到..最多是讓我道歉的,which
還沒發生在您的問題上..

唉,您從來不看別人寫的字嗎?..不是跟您說;[我自逍遙,何曾在乎別人
的嘻笑怒罵?]嗎?...還問我[也不怕觀感如何?]...
cjs 於 2014/03/19 07:36回覆

非c版
是嘛?說謊不用打草稿,你還要四處去找我在那一篇說你被打趴,我要找哪一篇你說氣轉不過來!
2014/03/19 06:14
我說你是形式主義者,一點都沒稻草人2014/03/19 00:10不重內容重位置
cjs(cjs2008) 於 2014-03-19 04:47 回覆:
您還是丟稻草人了..我不是[形式主義者],我是[儘量避免麻煩]的懶者.

看到哪裡談到哪裡,如飛鴻踏雪,多輕鬆愉快,也不用一直要記得要回
去哪裡看...

至於您說怕別人斷章取義,唉,1:是您我二人的爭辯而已.2:如果這麼在意別人看法,那就想辦法寫到讓別人不會斷章取義啊!

形式?...嘻,在聯網五年,我自逍遙,何曾在乎別人的嘻笑怒罵? 何曾在乎別人的捧場與否?...在乎的話,加入異言堂,昧良心拍當道不遺餘力,佳評自然雪片飛來...


�X�B:03172014 益世626天 早點睡就不會餓了,休息就不用花錢的..小確幸? - cjs2008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cjs2008/11801534#ixzz2wM1PoH1h


辯不過我就轉進到說我拿錢辦事,繼而就是我想騙王彩蓮的錢,淪落到這步訴諸人身的動機、人格的田地,你們有點出息好不好?真是慘不忍睹!

非c版
等你的時間,我再補充好了。我說我話不說盡,你反正一定要我舉例舉證。例如,你要轉移的目的是不是這樣別人看不到版主怎麼面對異議的?
2014/03/17 17:37
16,答完.還有,您改的時候,請移到版主的最新文章.

A:
1)、你們這麼在意點閱率嗎?既然版主說這篇文章是為我寫的,那麼我留言在這裡有何不對?
2)、如果你是要給版主看,那麼留在哪裡版主都看得到,如果你是要自己看,那麼留在哪裡都可以,如果你是要給其他網友看,那麼他們看不到前面,叫做斷章取義,而且沒有切中文題,不尊重版主及其他網友。
3)、留言留在一起有一個好處,引用前文時對你對我都方便,清楚明白,也利於其他網友做判斷。
四處留言,要找個什麼話,要到處翻,弊大於利,除非你說服我四處留言比我提出的這些理由好,
4)、你是客、我也是客,我們是平等的,除非你認為你是主人了。
5)、你要轉移到別篇文的目的是不是這樣別人看不到版主怎麼面對異議的?

非c版
我的回應放錯位置。
2014/03/17 14:28
15,您是不是挺馬者或打馬者或挺什麼打什麼...都不是問題,我只看文章的"理",放諸四海皆準的理,不是能由隨人解釋的理,版主的"理"站在"有理"的這一方.

A:你認同版主的理,那麼你認同版主隱射我“為軍方拿錢辦事”,“覬覦王彩蓮的錢”是你所認為有理的,放諸四海皆準的理?

非cjs
end
2014/03/17 12:31
10:[看不到的證據就自己隨心所欲的編],這個就講到我的心坎裏了,cjs  跟版主心意相通的地方,;[ㄚ您把可以證明您無罪的證據滅掉了,當然就是有罪].民跟官鬥,也只剩下這種悲哀而已..

A:你也知道嗎?其實在我這種外人的眼裡,你跟版主看起來有沒有互相綁架?
你認同版主的理,那麼你認同版主隱射我為軍方拿錢辦事,覬覦王彩蓮的錢是你所認同的?


11:[我已經極高度自制],這就是東方人的壞習慣,不講清楚,自制...誰知道您在自制什麼呢? 我連您是男是女都不知道的呢,,

A:自制什麼呢?避免把話說盡讓你們太難看。

12:不相信[王彩蓮據我的了解,沒有原諒陳肇敏!]的[據我的了解],您直接講[王彩蓮跟我說[她沒有原諒陳肇敏!]]就好了..

A:『王彩蓮跟我說[她沒有原諒陳肇敏!』、『王彩蓮告訴我[她沒有原諒陳肇敏!』
你認為哪一個語氣確定,請自取。

13:唉,刀刀都斃命,只是國家權力在他手中,他不承認,您奈他何? 想當初陳水扁也是下台後才斃命的...

A:願不願意聽是你們的事。


14,[還有不要怕認錯],嘻,拾人牙慧,;41樓. cjs 2014/03/16 14:57
或許會辭窮,或許會誤會,或許會被騙,或許..但我還有一項很少人有的武器;我會道歉.
而且我是早在2009/03/25就表明了;http://blog.udn.com/cjs2008/2781115
其他的,最重要的還是一個理字.來者有理,認錯為上,以和為貴!

A1:版主隱射我那軍方的錢辦事,繼而隱射我覬覦王彩蓮的錢,你認不認同?版主有道歉嗎?
A2:你道歉,可是卻說我不要急,我不是說,急的不是我?
A3:呵!你還少寫一篇,為文應該如何做質疑!是否包括訴諸人身用動機(錢)?

15,您是不是挺馬者或打馬者或挺什麼打什麼...都不是問題,我只看文章的"理",放諸四海皆準的理,不是能由隨人解釋的理,版主的"理"站在"有理"的這一方.

A:如果你認為法官遇到洪案,應該要無中生有自行生出證據,對於jun5238的案子,應該要對證據做有利於原告的認定,那麼就說你有理好了。呵。

16,答完.還有,您改的時候,請移到版主的最新文章.

A:
1)、你們這麼在意點閱率嗎?既然版主說這篇文章是為我寫的,那麼我留言在這裡有何不對?
2)、如果你是要給版主看,那麼留在哪裡版主都看得到,如果你是要自己看,那麼留在哪裡都可以,如果你是要給其他網友看,那麼他們看不到前面,叫做斷章取義,而且沒有切中文題,不尊重版主及其他網友。
3)、留言留在一起有一個好處,引用前文時對你對我都方便,清楚明白,也利於其他網友做判斷。
四處留言,要找個什麼話,要到處翻,弊大於利,除非你說服我四處留言比我提出的這些理由好,
4)、你是客、我也是客,我們是平等的,除非你認為你是主人了。

非cjs
字數超過,再待續
2014/03/17 12:21
5,比較了美國的司法精神,才知道中華民國的司法精神根本是自以為是神的精神...還在[罪疑]...美國的司法精神就是找出真相,有罪或沒罪,有罪,是什麼程度的罪,服什麼程度的刑,一點都不用"疑"!

A:
1、)好像只有美國會在國幣上印“In God We Trust.“ 而這是你用腳投票選擇效忠的國度。
2、)(續)你以為什麼事都可以有證據,而且這些證據都是無疑的,美國是這樣的情形嗎?如果有,那也是你的幻覺,通常有這樣的情節的人容易滋生極權思想,因為覺得自己掌握了真理,也覺得自己掌握了真相。
3、)我告訴你什麼叫做刑法。刑法是國家獨占的工具,受害人不能自力救濟私自行刑的報復。
因為刑法有這樣的性格,放出來如出閘的老虎,所以要被特別限制,以免淪為掌權者的工具。這樣懂了嗎?這種謙遜原則,在美國沒有喔?
4、)你一直在說法律初一十五不一樣,其實不一樣的是你們自己。對於洪仲丘案,罪疑唯重,對於jun5238的案子,應該比照辦理才不會初一十五不一樣。


6,[看得到違法拘禁,看得到過失致死]..我也"看"到犯意聯絡了,只因為我不是法官,所以沒用...這種可以因人而異的["看"到],嘻,說是法,只有智力不足才會相信吧....

A:又來了,凡是涉及智力、種族、血統、動機、、這種都是人身攻擊,你已經一犯再犯。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8%B4%E8%AB%B8%E4%BA%BA%E8%BA%AB


7,由"官"決定有沒有罪,什麼罪,而不是由"民",算什麼"民主"國家?..
唉,愚民...

A1:嗯,你的意思是不是海洋法系的國家都不算民主國家了,大陸法系是認事用法皆交由法官,海洋法系是拆開,認事由民眾,用法由法官。
A2:愚民,再說一次,凡是涉及智力、種族、血統、動機、、這種都是人身攻擊,你已經一犯再犯。
不要讓我浪費時間一說再說。


8,法理邏輯,沒有對一半的,要嘛全對,要嘛全錯.[初一十五可以不一樣]就是全錯,難道[初一十五可以不一樣],[初二十六可以都一樣]?

A:參上述回應。我們就從洪案及jun5238的案子來檢驗,有沒有一樣。


9:唉,我也留好幾手的呢...[蠢到這個都不會]跟[你是不是被打趴了]有什麼不一樣的"人身攻擊",願聞其詳...不是寫個"不一樣"就算不一樣了...

A:呵,什麼叫做三分鐘讓他一口氣轉不過來,這樣是什麼意思?我只聽過氣喘噓噓,沒有聽過氣轉的說法,事實證明,超過三分鐘了,我還在呼吸。至於你沒有被打趴,我道歉。
輪到你了?

您不用怕我輸,只有怕輸的,才會認為別人也怕輸...我已經說過cjs不是來拼輸贏的,只是來論是非黑白公理正義的..cjs是看不順眼哪  種"事",不是看不順眼哪種"人",別相提並論...

A:一般有左右護法,你卻要身兼兩職,確實是勞苦了。

非cjs
待續
2014/03/17 08:52
1、嘻,[凡是我寫...]版主都懶得回應您了,還在自我陶醉...

A:
1、)你如何知道懶得回應?你們講好了嗎?
2、)你不是叫我不要急嗎?
3、)是懶得回應還是怕言多必失?


2、難怪您會是非黑白不分,連"法"是什麼也搞不清楚,難怪中華民國會編出個模擬兩可的自由心證司法制度.

A:看來你對法律的確陌生。


3、比如[當證據不足,或證據可以善意惡意解釋,採對被告有利解釋],
那原告的"有利解釋'呢?....那把秤啊,一開始就偏被告一邊,是怎樣的[我心如秤]呢?

A:放心,你的意見版主訴訟當事人一定會拿來建請法官認事參考。


4、不管是[六法全書]還是[法官檢察官]使用[罪疑唯輕,罪疑唯輕]是連法的第一原則"公平"都守不住,還在自我陶醉...

A:刑法的主體是國家,不是原告。你認為刑法該偏向國家,這就是極權主義的特徵。


5、比較了美國的司法精神,才知道中華民國的司法精神根本是自以為是神的精神...還在[罪疑]...美國的司法精神就是找出真相,有罪
或沒罪,有罪,是什麼程度的罪,服什麼程度的刑,一點都不用"疑"!

A:
1、)好像只有美國會在國幣上印“In God We Trust.“ 而這是你用腳投票選擇效忠的國度。
2、)待續


to be continued..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3/17 04:23
6:唉,我也留好幾手的呢...[蠢到這個都不會]跟[你是不是被打趴了]
  有什麼不一樣的"人身攻擊",願聞其詳...不是寫個"不一樣"就算不
  一樣了...

  您不用怕我輸,只有怕輸的,才會認為別人也怕輸...我已經說過cjs
  不是來拼輸贏的,只是來論是非黑白公理正義的..cjs是看不順眼哪
  種"事",不是看不順眼哪種"人",別相提並論...

7:[看不到的證據就自己隨心所欲的編],這個就講到我的心坎裏了,cjs
  跟版主心意相通的地方,;[ㄚ您把可以證明您無罪的證據滅掉了,當
  然就是有罪].民跟官鬥,也只剩下這種悲哀而已..

8:[我已經極高度自制],這就是東方人的壞習慣,不講清楚,自制...誰
  知道您在自制什麼呢? 我連您是男是女都不知道的呢,,

  不相信[王彩蓮據我的了解,沒有原諒陳肇敏!]的[據我的了解],您直
  接講[王彩蓮跟我說[她沒有原諒陳肇敏!]]就好了..

9:唉,刀刀都斃命,只是國家權力在他手中,他不承認,您奈他何? 想當
  初陳水扁也是下台後才斃命的...

[還有不要怕認錯],嘻,拾人牙慧,;

41樓. cjs
2014/03/16 14:57
或許會辭窮,或許會誤會,或許會被騙,或許..但我還有一項很少人有的
武器;我會道歉.

而且我是早在2009/03/25就表明了;

http://blog.udn.com/cjs2008/2781115
其他的,最重要的還是一個理字.來者有理,認錯為上,以和為貴!

您是不是挺馬者或打馬者或挺什麼打什麼...都不是問題,我只看文章
的"理",放諸四海皆準的理,不是能由隨人解釋的理,版主的"理"站在"
有理"的這一方.

答完.還有,您改的時候,請移到版主的最新文章.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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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04:21
44樓非c版先生小姐;

嘻,[凡是我寫...]版主都懶得回應您了,還在自我陶醉...

難怪您會是非黑白不分,連"法"是什麼也搞不清楚,難怪中華民國
會編出個模擬兩可的自由心證司法制度.

比如[當證據不足,或證據可以善意惡意解釋,採對被告有利解釋],
那原告的"有利解釋'呢?....那把秤啊,一開始就偏被告一邊,是怎
樣的[我心如秤]呢?

不管是[六法全書]還是[法官檢察官]使用[罪疑唯輕,罪疑唯輕]是
連法的第一原則"公平"都守不住,還在自我陶醉...

比較了美國的司法精神,才知道中華民國的司法精神根本是自以為
是神的精神...還在[罪疑]...美國的司法精神就是找出真相,有罪
或沒罪,有罪,是什麼程度的罪,服什麼程度的刑,一點都不用"疑"!

[看得到違法拘禁,看得到過失致死]..我也"看"到犯意聯絡了,只因
為我不是法官,所以沒用...這種可以因人而異的["看"到],嘻,說是
法,只有智力不足才會相信吧....

由"官"決定有沒有罪,什麼罪,而不是由"民",算什麼"民主"國家?..
唉,愚民...

法理邏輯,沒有對一半的,要嘛全對,要嘛全錯.[初一十五可以不一樣]
就是全錯,難道[初一十五可以不一樣],[初二十六可以都一樣]?

to be continued..

非c版
凡是我寫c版,對象就是cjs以及版主。
2014/03/16 17:57
42樓非c版先生小姐;

碰到瞎子,命中紅心他也看不見..才有威力? 我還活著在寫呢...顯然您力
也不怎麼威..

1:[法官必須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解釋]跟您問的[法律]本身有什麼關係?..
不要為湊考題,亂充數,還怪學生...

A:罪刑法定、罪疑唯輕是刑法基本原則,貫穿刑法。


2:[法官必須依法判決]是[依法]判決,"罪疑唯輕","罪疑唯重"又不是法.殺人我依殺人罪判決,偷竊我依偷竊罪判決,難道殺人還"罪疑唯輕"換依
偷竊罪判決?

A:當證據不足,或證據可以善意惡意解釋,採對被告有利解釋。


3:[法官看不到殺人犯意,跟看不到殺人犯意的聯絡證據]意思是什麼都看不到,那就是沒罪了!..還罪疑,疑個什麼?

A:非也。看得到違法拘禁、看得到過失致死。


4:[不確定]?..那納稅人養個蠢蛋法官幹嘛?..[不確定]就去想辦法確定!
[不確定]還說有說沒有,判重判輕勒..又不是玩骰子..

A:養法官不是養爪牙,這是極權國家與民主國家的差別。


5:所以中華民國的司法,基本上只是私法而已,初一十五可以不一樣..

A:對一半。
要一樣,應該預先寫司法程式,把證據事實輸入,罪名罪刑自動輸出。
這樣的司法就可以比較擺脫個案偏見,問題是,只會Garbage in,garbage out.


6:[想贏的心]是[就事論事]嗎? [對不對不是用嘴巴說的]才是[就事論事].
[這裡有人身攻擊嗎]? 唉,當然有...只是您闇於自見而已;[不能回應了?][你不是有問必答嗎][派個二軍來][你是不是被打趴了]不都是嗎? 還有,早告訴您;
再重申一遍;[不要急!],我不是7-11,版主也不是富爾康,什麼時候回您,
首要條件是看到,其次是有空.版主我不知,但我SOL一定回.不曉得您一直在急什麼...

A1:我不會想贏,想贏我就不會很多地方留一手不把話說盡或是口氣自縮。
而是有人怕輸,所以才會急著蠢、拿錢、想錢、、
A2:你對人身攻擊的理解有誤,所謂的人身攻擊是人格、智力、教養、、這種,
像是『蠢到這個都不會』、『牛鬼蛇神』、、
至於針對個別行為,例如『你怎麼可以遲到?』這種尚非人身攻擊,但是若說:『你怎麼老是遲到?』、這種就會算。
A3:你覺得版主是你說的情形嗎?他怎麼會沒有看到曾國藩!?
A4:我不知道你怎麼看我,怎麼看其實不重要。我只是提醒你,如果你看不順眼哪種人,那就避免自己成為此種人。


7:回應我的嗆聲? 您走鐘了啊,[懷疑cjs跟版主有聯絡]是您啊? 怎又變成cjs嗆[cjs懷疑cjs跟版主有聯絡]了?...

A:看不懂。你們有沒有聯絡我不知道,也不在意,也管不著。我說這句話是讓你切身體會,別人也可以對你誅心,看不到的證據就自己隨心所欲的編,這樣子的社會會瓦解,這就是台灣目前的困境。


8:a;我不是您傳令..[他來個視而不見],您就想辦法讓他見,比如寫個像樣的回應,像怨婦般的抱怨口水,只會讓人跑的更遠..

A:在他隱射我拿錢為軍方辦事,覬覦王彩蓮的錢之前,我已經極高度自制。

b:是啊!我問,我不相信.

A:不相信什麼?


9:[打馬要打的有力道]...好吧,要用什力道才能打到馬,願聞其詳!

A:我說過了,不要誅心。
誅心會引起反效果,適得其反。
不用為了寫文章而寫文章,發了一堆文章,卻沒有配合證據一刀斃命,只是一再『狼來了』效應,說久了人家連看都懶得看,你們再說什麼人家都說又來了,真正的大將不會這樣做的。

還有不要怕認錯。認錯其實是拉抬自己,會增加自己的說服力,別人反而可以聽得進去你們的話,這個我叫解除敵意。
我這樣你就對版主極力護衛到底,一副版主是完人而我則是一無可取的樣子;那麼動不動誅心,挺馬者不必須更加挺馬?不然等於公開昭告天下自己是笨蛋 !!這是極度違反人性的,你怎麼可能會不知道呢?難道你真的以為我是挺馬者嗎?那麼我就要懷疑你的判斷力了!!

end.


�X�B: 給草菅人命女法官第四課:洪仲丘與江國慶誰冤? - 天地有政氣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jun5238/11683342#ixzz2w7Ba0j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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