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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根本大法
2011/05/25 13:31:08瀏覽1956|回應0|推薦9

文建會盛治仁主委曾多次表示,台灣雖然不大,但至少有十個表演藝術團體活躍於國內外舞台,即使歐美日等文化大國,可能都不易看到。我完全同意,也認為那絕非「自我感覺良好」,甚至台灣有更多小型、充滿活力創意的表演藝術團體,不但各有特色,只要政府有計畫的扶植,必能有無可限量的發展。 

上個月樂團到印度演出為例,我國駐印度代表翁文祺先生於演出後上台致辭時提到:台灣不只科技和電腦聞名,表演藝術的豐富多元更是迷人。樂團的演出,不僅得到當地觀眾熱烈迴響,同時引發印度媒體極大篇幅報導,並且對來自台灣的藝文現象有諸多著墨與討論,而許多臺灣團隊在國外演出時也有同樣的情形。驗證了,文化藝術是台灣發揮軟實力的指標產業,應用於各種領域所產生的綜效不容小覷。 

甫於立法院完成委員會審議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明年文化部下所設國家最高層級、獨立運作的專業藝文機構之根本大法,將掌管兩廳院、衛武營兩廳院、甚至未來的新台北藝術中心。今年一月底,這個草案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這是繼兩廳院後,台灣即將誕生的第二例行政法人組織。 

由於該中心的設立具有指標性意義,這個組織法案的制定過程,如果賦予它一個具理想性的制度規畫,奠下良好的基礎,那麼絕對是大有可為的。因為,這不僅是一個行政法人或藝文機構的設立,意涵著我們政府文化最高主管機關,有引領台灣表演藝術發展之決心,以及永續性的政策思維,因此需更小心的邁出每個步伐,也必需跳脫傳統政府行政組織的概念與想法來思考相關議題,才能掌握藝文組織的特性與精神。 

在一月份行政院將這個設置條例草案提送立法院審議後,部分條文難合於表演藝術專業機構之運作型態與實需,引人深憂。隨後引發了藝文界的高度關切,幸得文建會積極回應,並召開公聽會,傾聽與廣納建言,凝聚共識,並獲多位立法院教育文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們的高度支持,在昨天法案審查會上,順利解套了相關疑慮。 

未來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會將負責各場館之發展目標及計畫、經費籌募及政府補助經費配置、預決算、規章、重大事項之審議與把關工作,以及藝術總監之任免事宜。而由董事會延聘的「藝術總監」,及其所組成之劇場相關領域專業工作團隊,將為劇場的運作成敗負責,以符合國際作法及專業導向。同時,由於未來該中心下將設二至三個專業場館,所以這個囊括各領域專家的董事會,將與藝術總監間透過職責分工相互合作,並藉由董事會運作,協助各館所發展、建構橫向連結機制,讓各場館走向專業經營,建立發展特色。 

台灣的表演藝術不僅豐厚活躍,放在世界舞台毫不遜色,若視其為國家總體行銷一環,則易於凸顯特色,展現動人生命力;在各國積極投資軟硬體、以文化決勝負的時代,台灣更應乘勢而起,才能避免邊陲化危機。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設立,對整個表演藝術的生態與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身為藝文界一員,我樂見這個法案能夠有如此前瞻性進展。而立法院決議三年內最多成立五個行政法人,屆期再檢討成效,所以這是一個新的試煉機會,也期盼未來在設置條例相關條文上能有再精進的空間。 

就制度運作來說,或許「人」對了,甚麼事都會對。但如果「人」對、制度對、透過好的法案來生根,那麼成功機會將會更大,只有「人治」,恐難持久。當然並不是有法制基礎,一切問題就解決,更重要是「生了要養」,文化部的全力支持與協助,才是確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競爭力的最大關鍵。 

(取自於2011/05/20日中國時報-藝術外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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