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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00:26:01瀏覽3731|回應2|推薦2 | |
劉坤億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副教授 今(2009)年 在行政法人制度的推動過程中,有一個案例值得大家關注與省思:臺灣文學館。一如許多的文化藝術館所,該館歷經漫長的籌備階段,2003年5月間,以原台南州廳古蹟維修再利用作為館址之硬體工程竣工,為配合政府所推動之組織改造,將籌備中之「國立臺灣文學館」改以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設置,並將其名稱定為「國家臺灣文學館」,以提高其組織地位,並賦予較行政機關更為彈性靈活的營運模式,國內文學界為此對該館的發展寄予厚望。 這個案例凸顯以下兩個層面的問題:其一,握有審議行政法人組織設置條例權柄的立法委員,竟誤解行政法人制度是「政府機關逃避民意機關監督之手段」,這套制度還會有未來嗎?是以,行政院目前在函送新版「行政法人法」草案到立法院的同時,應該重新啟動行政法人的推動機制,除了輔導各部會適合改(設)制行政法人之機關單位外,更重要的是與立法院充分溝通和協商建立兩院都能接受的法人監督機制。特別是,目前正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積極展開國會遊說的時刻,部會整併和三級機關數的控制,都必然牽動許多部會組織功能和屬性的重新定位,行政法人如果還是政府組織改造的策略選項,就應該成為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的配套制度,一併向立法委員說明溝通並進行政策遊說。 再者,行政法人是確保公共任務之遂行的一種公法人組織,其設置須符合至少三項條件:(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三)所涉公權力行使權利較低者。誠然,任一行政機關改(設)置時,是否符合上述條件,或多或少都會出現爭議,但仍有不少機關(構)是十分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已於2004年設置為行政法人的兩廳院,文建會附屬的臺灣文學館、台灣美術館、台灣傳統藝術中心,以及其他博物館,還有目前籌備中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大台北新劇院等文化藝術公共營造物等。試想,這些機構未來如果命運如臺灣文學館一樣淪為四級機關,如何吸引一流的專業人才投入服務?如何在政府預算和法規限制下具備彈性化的營運機制?如何在行政機關體制下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柏楊手稿和文物未能留在台灣,殷鑑不遠。 最後,本文要慎重的呼應朱校長的觀點:行政法人是手段,不是目的;政府在進行組織改造時,對於機關屬性、型態的選擇,決策重點應該在於哪一類業務功能適用於由哪一種組織型態來擔綱;對於符合前述三項條件的機關,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絕對是理想且務實的選項。 . (《法制獨角戲—話說行政法人》新書邀集了八位關心行政法人的專家學者貢獻真知灼見,提供觀看行政法人的不一樣的角度視野。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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