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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2:21:26瀏覽3909|回應0|推薦4 | |
二○○四年,我國通過第一個行政法人機構設置條例的立法,兩廳院完成改制,並得以從體制面突破官僚桎梏,重啟契機。回顧近十年來的光陰,各界對行政法人議題的探討未曾間斷,期間雖政黨輪替,但前後任政府,不分藍綠,皆宣稱要推動行政法人。然而,為何台灣至今仍只有一個行政法人?
作為首例行政法人機構,兩廳院一直在顛簸中前進。歷經多屆董事會,主事者雖不同,做法有差異,但在追求專業發展精神下,改制後的兩廳院的確做出了一番亮眼成績。而這十年來的歷程與累積,不只對國家藝文場館的運作,深具參考價值,對政府推動行政法人制度,更彌足珍貴。 猶記得,當時政府推介行政法人制度,願景清晰且明確,且完全吻合兩廳院走向專業經營、邁向世界一流劇場的發展需求,看似一個值得期待的制度。然看著法人化後的兩廳院運作步履,以及《行政法人法》的立法、《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的推動,過程中政府相關單位對行政法人制度多所研討,所持的態度、保守做法,令人沮喪。一個制度能否有更好的發展,十年經驗,值得借鏡,但也須思考如何為下一個十年鋪陳出更好的發展路徑。
如果政府真要推動行政法人,就應設法從經驗值中,診斷出問題關鍵、全力改變,才可能有往後的榮景。在此,再次提出幾點意見,深盼見到政府的具體作為。
首先,應釐清行政法人制度之目的。推動行政法人,無非是為了追求專業、提高競爭力、引進民間活力,以利公共任務遂行。設置行政法人,並非為了要卸除政府公共任務的責任,更不是將改制機構視為亟欲擺脫的「包袱」,藉由使其「自力更生」,來減輕政府財務負擔。 許多政府單位,懷著「提高自籌比例」的偏頗,來看待行政機關法人化及行政法人營運績效問題,致使行政法人機構,提升營運績效時,卻需遭遇政府降低補助經費的「懲罰」。這樣的誤解及主張,在相關會議中時見,也使原先期待改制為行政法人的機關,心生卻步。
其次,行政法人機構應清楚瞭解改制目的。目前雖有部分單位甚盼改制為行政法人,但大多數單位,是被指定的,這些單位對改變的目的與願景,並沒有具體想法與發展企圖。因而,所研擬的各項法令規章草案,徒具形式未具靈魂。不知為何而改、為何而變,大大不利組織發展,也喪失改制良意。 政府機關內,多數員工具公務員身分,或為約聘僱人員。行政法人化後,約聘僱人員經法人評估後,可改變身分為法人所聘用;公務員除離退者外,仍可續留任職,升遷及考核則依新制度辦理。然而,人事規章制度於送監督機關核定,或於相關營運環節事後受審查監督過程,卻面對政府單位以公務經驗看待行政法人新制之窘境,甚至要求比照公務機關標準處理行政法人事務,令人不禁懷疑鬆綁原意何在?行政法人核心精神蕩然無存。
再者,《行政法人法》應持續檢討並鬆綁。《行政法人法》應合乎專業實需,才能真正幫助各法人機構的發展。作為規範行政法人共通事項的基準法,應保留適當彈性,對於組織設計、董事會或首長職權、職銜等,不宜採取過於嚴密規範,以符應各類型不同屬性機構的專業需求。
組成具實質功能的「行政法人制度推動小組」,讓政府自上到下形成一致的目標與願景,而不是讓各機關各說各話,或拿他國制度標竿搪塞了事。理論是重要參考,但更迫切是制度要如何發揮功效。因此,這個小組應為院層級、具宏觀及創新思維、有明確職權及影響力,並能具體說明願景、協調所有單位、實際解決問題、推動修法、釐清遭扭曲與誤解的觀念,才能使機構的改制過程及未來業務發展順暢。
(本文轉載自2013/07/25中國時報藝術外一章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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