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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2011/09/11 02:02:16瀏覽874|回應0|推薦1
聖經在申命記 19:15-21說,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
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
某人作惡,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
前,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你眼不可顧惜,要以
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雖然漢謨拉比法典(Hammurabi Code)和希伯來律法(Hebrew Law), 和各
國的刑法都不得不對許多的罪犯判以死刑。而聖經“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的律
法則是對犯法之人懲罰的一個底線。一個法律不章的社會, 惡法亦法的無可奈
何; 由於地上的法官是人, 檢察官是人, 他們犯錯, 他們接受賄賂, 即使有損害
之後的法律補救, 也強如讓他們一走了之。無法補救的就成為被誣告或冤獄。

從另一個觀點而言, 人犯了罪總是想證明他是無辜的, 總是想逃避; 能一走了之
是上策。能隱藏就隱藏, 無法隱藏的, 就找藉口; 藉口不成的, 就找律師; 普通
律師不成的, 就找最有名律師的! 目的就是脫罪。誰想要笨的像亞伯拉罕.林肯
總統(Honest Abe)當他小時候那樣的誠實呢! 因此,家有家規, 校有校規, 國
有國法; 天地有聖經的律法以為規範, 聖經甚至規範到人心與靈魂, 天堂與地
獄的審判 。

天地間最高的審判官就是耶和華 神他自己。聖經作為律法書! 讓我們舉例
馬太福音5:28來說 ,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
經與她犯姦淫了。” 只有犯罪意圖, 而沒有犯罪的行為; 聖經說, “倘若你一隻眼
叫你跌倒,就把它剜出來丟掉”, 耶和華的律法是何等的聖潔! 人可以逃避人的
制裁, 但無法逃脫的神審判。雅各書 2:10說,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
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這個難以輕易理解的教導, 就是在聖經馬太福音 18:7-9所說的, “ 這世界有禍
了!因為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
倘若你一隻手或是一隻腳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你缺一隻手或是一隻腳進
入永生,強如有兩手兩腳被丟在永火裡。
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把它剜出來丟掉;你只有一隻眼進入永生,強如有
兩隻眼被丟在地獄的火裡。”

聖經是耶和華所寫的律法書。這律法書的適用是普遍性的, 不會因為你不是一個
基督徒, 或猶太教徒而不適用。同時也不會因為你有沒有閱讀過聖經, 而減低聖
經的支配 主導性。聖經做為律法書一體適用的權威是毫無疑問的, 即使你抱拳
咒天, 大喊”天地不仁”, 你仍在他的權柄之下。在開始閱讀聖經時, 我對這些懲
罰性的聖經律法毫不敏感, 一來我的舊我依然還在享受生命的罪惡, 二來我對聖
經也還是不太能全然理解! 至今仍是。

聖經在出埃及記, 申命記, 利未記都教導到對犯罪受罰的律法, 這律法明定了耶
和華對我們人身和財產上的刑罰與民罰。受罰是局限於在這個地上,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顯示了神的憐憫。 屬靈上, 這個受罰則是指向永生的刑罰, 因為
他也在聖經言明”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也就是審判刑罰的極限, 即身體和靈魂
的死; 沒有救贖的人們 一死百了就是可恥的結局, 一死百了也就是我們受罰的
底線 。因為我們人類乃是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的, 神的本意就是將永生給予我
們, 但我們人類硬頸忽視了這一切, 立意犯罪。

為什麼說”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是一個憐憫的律法? 我們讀以賽亞書66:24說
, “ “他們必出去觀看那些違背我人的屍首,因為他們的蟲是不死的,他們的火
是不滅的。凡有血氣的都必憎惡他們。” 言下之意, 在這裡聖經所講的受罰是沒
有底線的, 而且是在地獄裡永永遠遠的被焚燒著? 聖經真的是這樣教導嗎?

答案是事實並非如此, 因為一個屬靈上的結論必須以整本聖經的亮光來檢視!
在創世記第19章, 歷史上的所多瑪, 蛾摩拉, 押瑪、洗扁四城被耶和華從天上降
下的硫磺與火燒毀時, 這燃燒的火是否永永遠遠的在焚燒直到今天呢? 當然不是
! 但那些被焚燒的人們, 卻已經永永遠遠在地獄裡了! 那些硫磺與火在哪裡呢?

我們讀到聖經創世紀 19:24-29哪裡說, “當時,耶和華將硫磺與火,從天上耶
和華那裡,降與所多瑪和蛾摩拉,把那些城和全平原,並城裡所有的居民,連
地上生長的都毀滅了。羅得的妻子在後邊回頭一看,就變成了一根鹽柱。亞伯
拉罕清早起來,到了他從前站在耶和華面前的地方,向所多瑪和蛾摩拉與平原
的全地觀看,不料,那地方煙氣上騰,如同燒窯一般。
當 神毀滅平原諸城的時候,他記念亞伯拉罕,正在傾覆羅得所住之城的時候,
就打發羅得從傾覆之中出來。”

申命記29:23更詳細地說, “又看見遍地有硫磺,有鹽鹵,有火跡,沒有耕種,
沒有出產,連草都不生長,好像耶和華在忿怒中所傾覆的所多瑪、蛾摩拉、
押瑪、洗扁一樣。”
猶大書 1:7說, “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
,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鑒戒。”

這焚燒和毀滅不僅意味著 神的憐憫。這也意味著耶和華在申命記25:1-3所說
的,”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這也就是說, 耶和華對這四個城市的審判是按照他的憐憫而行的, “只可打他四
十下,不可過數”。但聖經有兩處說, 耶和華在最後一天的審判日還有比這更嚴
格的刑罰, 讓我們來看看這些經文:
馬太福音 10:11-15說, “你們無論進哪一城,哪一村,要打聽那裡誰是好人,
就住在他家,直住到走的時候。進他家裡去,要請他的安。那家若配得平安,
你們所求的平安就必臨到那家;若不配得,你們所求的平安仍歸你們。凡不接
待你們、不聽你們話的人,你們離開那家或是那城的時候,就把腳上的塵土跺
下去。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
易受呢!”

另一處是, 馬太福音11:20-24說, “耶穌在諸城中行了許多異能,那些城的人
終不悔改,就在那時候責備他們說:
“哥拉汛哪,你有禍了!伯賽大啊,你有禍了!因為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
若行在推羅、西頓,他們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
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迦百農
啊,你已經升到天上 ?將來必墜落陰間,因為在你那裡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所
多瑪,它還可以存到今日。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
你還容易受呢!”

這更嚴格刑罰的答案是在路加福音第12章, 12:46-48那裡解釋到, “在他想不
到的日子,不知道的時辰,那僕人的主人要來,重重地處治他(註:或作
“把他腰斬了”),定他和不忠心的人同罪。
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
惟有那不知道的,做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
多託誰,就向誰多要。”

“多受責打”, 最高“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 少受責打又是什麼意思呢?
它是屬靈上審判受罰的羞辱程度, 但當沒有得救的人們死去之後, 他們已經無從
知曉。

這裡主人就是耶和華他自己, 所有的世人都是惡人, 都該受責打, 但審判受罰的
極限就是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這也就是” 只可打他四十下” 屬靈上的
意思。地獄之火只燃燒到身體和靈魂的所有, 火也隨之結束。這火不是一般的
凡火, 這火就是耶和華他自己。希伯來書 12:29說, “因為我們的 神乃是烈火。

耶和華神具有許多不同的的屬性, 但我們作為人的只有罪性。他以慈愛呼召我
們, 他知道耶和華律法的嚴謹, 我們無時無刻都活在罪過之中。因此他以話語安
慰敬畏他的人,詩篇 103:6-13說,
“耶和華施行公義,為一切受屈的人伸冤。
他使摩西知道他的法則,叫以色列人曉得他的作為。
耶和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
他不長久責備,也不永遠懷怒。
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
天離地何等的高,他的慈愛向敬畏他的人也是何等的大!
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
父親怎樣憐恤他的兒女,耶和華也怎樣憐恤敬畏他的人!” Amen!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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