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到底是什麼意思? 聖經明說, 那就是"有仇必報(Vengeance must be avenged)"之意! 其意確實如哥林多後書 10:2說, "並且我已經預備好了, 等你們十分順服的時候, 要責罰那一切不順服的人。" 那麼它有言外之義嗎? 以賽亞書63:4說 , 因為報仇之日在我心中, 救贖我民之年已經來到(For the day of vengeance is in mine heart, and the year of my redeemed is come)。" 在屬靈的意義上,神所說的"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的確有其更深層的意義 而且真實可信。
我們念, 聖經律法書在出埃及記21:22-25說,
" 人若彼此爭鬥, 傷害有孕的婦人, 甚至她的果實離開她, 隨後卻無別害, 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 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 就要以命償命,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以手還手, 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 以傷還傷, 以打還打(If men strive, and hurt a woman with child, so that her fruit depart from her, and yet no mischief follow: he shall be surely punished, according as the womans husband will lay upon him; and he shall pay as the judges determine. And if any mischief follow, then thou shalt give life for life, 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 hand for hand, foot for foot, burning for burning, wound for wound, stripe for stripe.)。"
聖經宣告人類犯罪的工價就是死, 即靈魂和肉體二者。 雖然這個經文著眼的是對人體傷害的受罰, 但比較其他經文, 似乎它有一個更寬廣的含義。希伯來書還說"按著定命, 人人都有一死, 死後且有審判"! 不僅如此, 聖經出埃及記, 利未記, 申命記, 更鉅細靡遺的將對教會以及外邦人必須遵守的律法逐條寫下, 並警告全人類罪惡的疆界。縱使是顯而未見的罪, 或者是每一句從口中說出的言語, 或以為是, 或以為非, 也都將被審判官衡量, 最終必定將被起訴並依 神的律法依法判決。
雅各書2:8-12說,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纔是好的。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 便是犯罪, 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 只在一條上跌倒, 他就是犯了眾條。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 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 卻殺人, 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 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因為律法是 神所賜的,由 神呼召的眾先知們寫在律法書上成了轄制人類身心靈的鐵律。自那時起, 耶和華上帝的律法築起人類道德的圍牆, 人人不得稍有逾矩。千百年以來,人類與時俱進以聖經為藍本, 按圖索驥逐漸發展出了一套民法, 刑法, 軍法, 婚姻法, 繼承法, 交通, ...等等。今天律法的需求和必要, 甚至細分到今天的收養, 同婚, LGBTQ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and queer)五花八門的令人目不暇給!
但今天人類的律法式微, 同情者以人性的考量推動廢死, 以感化代替刑罰, 以罰金代替監獄的制裁, 這種變化帶來逐漸增加的累犯, 也導致犯罪人口年紀越來越年輕, 甚至影響犯者動輒得咎, 司法不僅徒勞無功, 社會也因變成冷漠浮躁。
有律法, 便能顯示出人類的是非善惡之心; 但沒有法律之前, 人曰: 無法可管, 真的如此嗎? 根據聖經律法書, 從亞當以下, 直到摩西上西乃山聆聽 神的話語, 寫下兩面法版(摩西五經), 神的律法也自此呈現在人們的面前,讓有耳的當聽。但有趣的是, 在西元前 1447 年沒有法律之前, 我們的祖先卻都死了! 幾千年來, 他們不是沒有神的律法嗎? 雖然我們上古時代的祖先很大一部分活了數百年之久,但終究他們還是去世了? 為什麼呢?因為經上云"罪的工價就是死"? 那麼他們的死根據的是什麼呢?
羅馬書2:11-15解釋說,
" 因為 神不偏待人。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 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 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原來在 神面前, 不是聽律法的為義, 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 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 他們雖然沒有律法,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 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 或以為是, 或以為非。"
再者, 神的聖潔與公義, 比較我們這些為受造之物的人們, 神在羅馬書闡明人類的不潔淨: 然而人類卻不服 神的管教。而意欲與 神爭論, 真是吃了熊心豹子膽, 不知天高地厚。羅馬書3:10-18說,
" 就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 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 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 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 連一個也沒有。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
滿口是咒罵苦毒,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所經過的路, 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平安的路, 他們未曾知道, 他們眼中不怕 神。』"
但當今, 人類面臨的挑戰不僅僅是絕大多數群體不服從"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如此的定命, 甚至連自詡為專業司法的檢察官, 法官理應有我心如秤的節操也經常傾斜, 導致人們對他們失去信心。他們常常屈服於人的關說, 政治的壓力, 和偏頗的法條, 豐盛的賄賂..種種, 扭曲了自我的良心犯了罪。
一個全球性最有爭議的主題就是美國始於20世紀60年代廢除死刑的案件。50 多年前, 美國最高法院在弗曼訴喬治亞(Furman v. Georgia)案中裁定,死刑違反了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殘酷和不尋常懲罰的規定。影響所及, 自此世界各地死刑數量大幅減少。自 1976 年以來,已有 85 多個國家廢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而其他國家則廢除了普通罪行的死刑。但極其顯然的是, 擁死與廢死兩方的較勁也延長到宗教上的爭議!一方面, 以聖經為最高權柄的基督徒與教會堅持聖經的律法不容挑戰。一方面, 外邦人廢死的心理期待則則是堅持人道的關懷, 這也導致他們在屬靈層次上成為上帝的敵人。
聖經中說: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是一種心頭上的大恨, 而且是要一心一意要將他人置之於死地的盤算。 然而今天傷人, 謀殺的重罪也往往是因為仇恨而引起, 或者是謀財害命, 或是政治的爭紛, 甚至路人的糾紛種種, 被害者期待"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的公正判決。 但我們經常會看到, 犯罪者,被重罪輕罰, 或是輕罪重罰; 無辜者, 因為司法未能夠明察秋毫, 而遭冤枉下獄! 人的偏頗對比 神的公義, "老天有眼"不是人們經常的感歎嗎?! 屬 神子民的祝福是, 正如羅馬書 2:19 -21安慰我們說,
"親愛的弟兄, 不要自己伸冤, 寧可讓步, 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 伸冤在我, 我必報應。』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 就給他喫; 若渴了, 就給他喝; 因為你這樣行, 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你不可為惡所勝, 反要以善勝惡。"
"主說, 伸冤在我, 我必報應。" 但當 神在執行出埃及記21:22-25所說的, "以命償命,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以手還手, 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 以傷還傷, 以打還打", 神將這種律法的應用延伸到了一極致的刑罰, 那就是身體和靈魂的死亡。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這是聖經上的話。但今天但即使是普通人的眼中也很清楚-""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是一種有仇必報的行徑。但出自聖經耶和華神 口中的所出,這卻是耶和華 神的律法(審判)!
哥林多後書 10:3-5說, " 因為我們雖然在血氣中行事, 卻不憑著血氣爭戰。我們爭戰的兵器, 本不是屬血氣的, 乃是在 神面前有能力, 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將各樣的計謀, 各樣攔阻人認識 神的那些自高之事, 一概攻破了, 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 使他都順服基督.並且我已經預備好了, 等你們十分順服的時候, 要責罰那一切不順服的人。"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這節經文也是一種道德上的制約。
羅馬書3:19 -20說,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 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 好塞住各人的口,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 因行律法, 能在 神面前稱義,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誠如聖經所言, 耶和華的報仇之日必將來到, 以賽亞書63:1-6說,
" 這從以東的波斯拉來, 穿紅衣服,裝扮華美, 能力廣大, 大步行走的是誰呢? 就是我, 是憑公義說話, 以大能施行拯救, 你的裝扮為何有紅色, 你的衣服為何像踹酒醡的呢?
我獨自踹酒醡, 眾民中無一人與我同在, 我發怒將他們踹下, 發烈怒將他們踐踏, 他們的血濺在我衣服上, 並且污染了我一切的衣裳.因為報仇之日在我心中, 救贖我民之年已經來到。我仰望, 見無人幫助, 我詫異, 沒有人扶持, 所以我自己的膀臂為我施行拯救, 我的烈怒將我扶持, 我發怒, 踹下眾民, 發烈怒, 使他們沉醉, 又將他們的血倒在地上。"
現在, 我們再回顧一下, 出埃及記21:22-25這節經文說,
" 人若彼此爭鬥, 傷害有孕的婦人, 甚至墜胎, 隨後卻無別害, 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 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屬靈上, 經文中的這對夫妻(有孕的婦人和丈夫), 到底是誰?哥林多前書11:3,
"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 男人是女人的頭, 神是基督的頭。"
因此, 婦人預表的就是基督永生的教會, 基督(丈夫)是教會的頭。 主耶穌基督就是婦人(永生教會)的丈夫。
箴言12:4說, " 才德的婦人, 是丈夫的冠冕。貽羞的婦人, 如同朽爛在他丈夫的骨中。"
啟示錄21:1-2說, " 我又看見一個新天新地。因為先前的天地已經過去了, 海也不再有了。 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 神那裡從天而降, 預備好了, 就如新婦妝飾整齊, 等候丈夫。"
才德的婦人預表的就是宣揚好信息的真教會。
以賽亞書61:1-2說,
" 主耶和華的靈在我身上, 因為耶和華用膏膏我, 叫我傳好信息給謙卑的人, 差遣我醫好傷心的人, 報告被擄的得釋放, 被囚的出監牢。報告耶和華的恩年, 和我們 神報仇的日子, 安慰一切悲哀的人。"
真教會報好信息, 以純淨信實的福音牧養會眾。以賽亞書 54:1-5說,
" 你這不懷孕不生養的, 要歌唱, 你這未曾經過產難的, 要發聲歌唱, 揚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 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 這是耶和華說的。
要擴張你帳幕之地, 張大你居所的幔子, 不要限止, 要放長你的繩子, 堅固你的橛子。因為你要向左向右開展, 你的後裔必得多國為業, 又使荒涼的城邑有人居住。不要懼怕, 因你必不致蒙羞, 也不要抱愧, 因你必不至受辱。你必忘記幼年的羞愧, 不再記念你寡居的羞辱。因為造你的, 是你的丈夫。萬軍之耶和華是祂的名, 救贖你的, 是以色列的聖者, 祂必稱為全地之 神。"
也就是說, 上帝的律法書有另一個更高的權柄。也就是說屬靈上的"以命償命,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 以傷還傷, 以打還打 ", 其懲罰的程度比較於情理法的制約更要百千萬倍於肉體上的刑罰。
聖經經文的意義不是對世人講的, 世上之人, 自然有 神在世上設立的審判官管轄, 因為所有的權柄都出自於 神。唯有在教會中的會眾們, 要直接受到基督律法的轄制! 約翰福音9:39說, " 耶穌說: 我為審判到這世上來, 叫不能看見的, 可以看見; 能看見的, 反瞎了眼。"約翰福音15:19繼續說, " 你們若屬世界, 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世界, 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 所以世界就恨你們。"
因此,我們知道在出埃及記21:22-25經文中所說的, 屬靈上乃是在 神的國度中假先知們和基督忠實僕人間的福音爭戰的爭鬥。最糟糕的結果是,真正教會屬基督的孩子們將會受到無可彌補的傷害-(也就是說: 在教會中人, 若彼此爭鬥, 傷害有孕的婦人(傷害屬基督的真教會), 甚至她的果實(上帝的選民)離開她! )。例如, 約翰福音16:1-4說,
" 我已將這些事告訴你們, 使你們不至於跌倒。人要把你們趕出會堂, 並且時候將到, 凡殺你們的, 就以為是事奉 神。他們這樣行, 是因未曾認識父, 也未曾認識我。我將這事告訴你們, 是叫你們到了時候, 可以想起我對你們說過了。我起先沒有將這事告訴你們, 因為我與你們同在。"
我們再讀一遍, 出埃及記21:22-25說, "人若彼此爭鬥, 傷害有孕的婦人, 甚至她的果實離開她, 隨後卻無別害, 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 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If men strive(H5327 to quarrel, be laid waste), and hurt a woman with child, so that her fruit depart from her, and yet no mischief follow: he shall be surely punished, according as the womans husband will lay upon him; and he shall pay as the judges determine)。"
我們全能的主神, 耶和華 神就是審判官。祂將在公綿羊與公山羊中間, 麥子和稗子之間, 施行判斷。祂在以西結書34:15-20宣告說,
" 主耶和華說: 我必親自作我羊的牧人, 使他們得以躺臥。
失喪的, 我必尋找; 被逐的, 我必領回, 受傷的, 我必纏裹, 有病的, 我必醫治。只是肥的壯的, 我必除滅, 也要秉公牧養他們。我的羊群哪! 論到你們, 主耶和華如此說, 我必在羊與羊中間, 公綿羊與公山羊中間, 施行判斷。你們這些肥壯的羊, 在美好的草場喫草, 還以為小事嗎? 剩下的草, 你們竟用蹄踐踏了, 你們喝清水, 剩下的水, 你們竟用蹄攪渾了。至於我的羊, 只得喫你們所踐踏的, 喝你們所攪渾的。所以主耶和華如此說, 我必在肥羊和瘦羊中間施行判斷。"
神的話語,足可明鑒, "報仇之日在我心中, 救贖我民之年已經來到", 雖有延遲, 但預言必將應驗。Am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