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陽光診所違反勞基法 藥師反成被告罰6萬-請看TVBS新聞報導、張文榮醫生、、勞動基準法、勞工局、勞動部、高薪低報、偽造文書、慣老闆、1999、1955、安心檢舉專線、高雄市長信箱、行政院長信箱、總統信箱、監察院長信箱、具名檢舉、勞動檢查、檢舉違規、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醫院診所、醫療院所、護士、護理人員、申訴、時薪制、沒特休假、沒國定假日、沒加班費、沒薪資清冊、出勤記錄造假
〔高雄報導〕林先生在陽X診所上班時,該診所因違反勞基法而受到裁處,但診所醫師卻偽造出勤記錄、薪資清冊進行銷案,被 高雄勞工局移送地檢署偵辦,107年6月由橋頭地檢署高志程檢察官以「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由緩起訴偵辦終結,結果張XX醫師順利脫罪,全推給老闆娘承擔。
但是緩起訴書中,讓人覺得勞工人權受到踐踏的關鍵,主要有2點:
1. 認為 緩起訴書 不合理的理由是,檢察官在緩起訴書上寫著,「林XX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即請柯XX以基本薪資申報」,那是否台灣勞工只要告發老闆違法勞基法等,到了地檢署偵辦時,檢察官都是先罰勞工逃漏稅呢?
雖然有加以解釋,「勞工在找工作的時候,都只能配合老闆的要求,因為如果不配合老闆的要求,就會找不到工作或遭到解雇的對待」,但檢察官還是這麼寫,那哪個勞工還敢上勞工局、上法院去爭公道呢?
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即 勞工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而請老闆低報薪資之情事可以成立的話),那所有被低報薪資的勞工,都是 「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您認為勞工有這麼偉大嗎?老闆都無罪嗎?
請教各位大俠,是否台灣勞工只要告發老闆違法勞基法、高薪低報…等,到了地檢署檢察官都是先罰勞工逃漏稅呢?(真沒天理,勞工局就只會叫你具名檢舉,檢察官也只會羅織勞工 主導逃漏稅的罪名,怎麼政府及司法都對慣老闆這麼好,這樣台灣勞工豈非永遠當奴隸當到死了嗎?)
※※林先生目前已接受TVBS採訪,請看TVBS新聞-「檢舉診所違反勞基法 藥師反成被告遭開罰6萬」 裏頭說到,「你說我意圖逃漏稅,這事實上是很嚴重的指控啦,(員工)很難有權利說我不要(配合),因為不要配合人家就不要用你了呀。」 你認為呢?
※※以上引用自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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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風回應:
政府玩弄勞工感情的兩面手法一覽無遺,一面高喊,「落實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雇主違反勞基法就向勞工局舉發」…等等,但是當你遇到老闆的壓榨,都沒有勞基法時,終於鼓起勇氣向勞工局檢舉,林先生這就是血淋淋的下場,在檢察官的認定、在法律層面的認知,你叫做「意圖逃漏稅」的共犯,老闆罰10萬元,你罰6萬元,試問勞工朋友們,你還相信政府嗎?你還敢找上勞工局、勞動部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嗎?
你看影片中的緩起訴書寫著「林勞工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即請柯老闆以基本薪資申報」,檢察官的認定是勞工主導而導致雇主配合違法,曾幾何時可憐的勞工受害者變成主導老闆違法的罪魁禍首了呢?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勞工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因而請老闆低報薪資的情形可以成立的話),那等於把違反逃漏稅的責任全推回給勞工,那所有被低報薪資的勞工,都是 「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您認為勞工有這麼偉大嗎?理由如下:
1. 勞工去找工作時,絕對不敢跟公司要求低報薪資,因為公司會覺得這位勞工不誠實,而不願意雇用,再則,員工怎麼可以要求公司做違法的事情呢?
2. 而上班的時候,都是配合公司的政策,當公司高薪低報時,你敢向公司要求照實申報嗎?如林先生直言:「你說我意圖逃漏稅,這事實上是很嚴重的指控啦,(員工)很難有權利說我不要(配合),因為不要配合人家就不要用你了呀。」
所謂的法律,人民相信它是正義的最後防線,當人民對司法絕望時,相對也是對政府信心的崩盤,而司法的判決及結果,通常會順應所謂的公權力,也就是政府當局的態度,所以高薪低報在於檢察官的認定是「勞工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這明顯地說明,政府的立場就是打壓勞工、壓榨勞工,最後給你來個司法迫害,如此而已。
你說,違反勞基法就找勞工局舉發,但是在檢察官的判定上,勞工是「主導逃漏稅的共犯」,就像林先生所說:「對告發的勞工以及在高薪低報上班的勞工,是一種很殘忍的摧殘及指控啦。」
政府在此明白宣告,台灣沒有勞基法,只是為了選票掉一根蘿蔔晃一晃而已,你敢找勞工局舉發公司違反勞基法,我就派檢察官判你是「主導逃漏稅的共犯」,試問勞工朋友們,請問你還敢找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嗎?你還敢找勞工局舉發公司違法嗎?你還敢相信司法正義嗎?
當老闆違反勞基法欺負、剝奪、踐踏勞工的基本人權時,你怎麼辦呢?(公告:台灣勞工-你已經進入 飢餓遊戲 )…請自行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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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醫生說他不知情,檢察官都相信,你相信嗎?雇主說了檢察官就買單,而弱勢的小小勞工,講話沒人理,到哪裡都被欺負!
※※檢察官才開庭沒多久,醫生、醫生娘就辦離婚,難道就只為了表示,「醫生我真的不知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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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說勞工唆使雇主高薪低報、偽造文書,你相信嗎?如新聞中林先生所言:「你說我意圖逃漏稅,這事實上是很嚴重的指控啦,(員工)很難有權利說我不要(配合),因為不要配合人家就不要用你了呀。」全台灣普遍的勞資亂象,雇主說了檢察官就買單,還真是,弱勢的小小勞工,到哪裡都被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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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Youtube TVBS 的網友留言怎麼說:
「勞基法 我呸 勞保局根本就沒再管 沒人檢舉 一堆服務業 月休四天 上班時數10-12小時 月薪兩萬三勞保?……」
「別指定高雄 台南台中 基隆台北 新北都一個樣 薪資低報 任何地方都會有」
「那大概全台多數中小企業的員工都是共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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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你讀讀「 雇主違反勞基法、偽造文書銷案 被勞工局移送地檢署偵辦 得不償失-請看勞工局公文作證喔」(←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勞工局是有地檢署做後盾的喔!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109099624
推薦你讀讀「 高雄市勞工局威脅勞動檢查檢舉人撤案 還幫違反勞基法企業解套 真的堪稱為「資工局」」(←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可以瞭解,其實原本應該為勞工主持正義的勞工局,其實也是有對付勞工的手段!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67206452
推薦你讀讀「 高雄市血汗醫院名單長期追蹤及監督改善-鼓勵員工 積極上網檢舉違規 幫助自己 也幫助大家」(←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可瞭解台灣醫生長期違反勞基法,長期侵犯員工了勞工權益,看病時可以多一分謹慎及保障喔!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50249486
推薦你讀讀「 診所開業術」(←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多瞭解台灣醫生開業的動機,看病時可以多一分保障喔!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413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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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診所違反勞基法 藥師反成被告遭開罰6萬-TVBS-記者 何宜信 / 攝影 吳忠勳 方志成 報導-2018/09/04 23:43
https://news.tvbs.com.tw/life/986568
高雄一名林姓藥師在診所工作7年,由於長期超時工作又沒有加班費,因此向勞工局舉報,沒想到稽查過程,勞工局發現診所有高薪低報的情況,轉而移交檢方調查,但最後林姓藥師,反而遭檢方認定是共犯,最後還被裁罰6萬元換緩起訴,也讓他抱怨舉報資方違法,卻反而跟著遭殃。
舉報診所藥師林先生:「對告發的勞工以及在職的勞工,是一種很殘忍的摧殘啦。」
林先生翻著緩起訴書,但心裡卻是百般無奈,因為明明是他檢舉工作的診所違反勞基法,但最後卻變成他成了被告,還被開罰6萬元才換得緩起訴。
舉報診所藥師林先生:「又沒有薪資清冊,所以加班費什麼都不明不白呀,也不會發給你呀,連休(年)假都當不知道呀,這讓人很生氣呀。」
林先生抱怨在高雄市這間診所工作約7年,但除了月休6天,沒有加班費也沒有年假,因此向勞工局舉報,但勞工局發現診所將員工的所得高薪低報,因此移交檢方調查。
舉報診所藥師林先生:「你說我意圖逃漏稅,這事實上是很嚴重的指控啦,(員工)很難有權利說我不要(配合),因為不要配合人家就不要用你了呀。」
結果被檢方認定,他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開始擔任藥師時,就請診所以基本薪資申報,因此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得利罪以及逃漏稅捐罪,雖然最後被判緩起訴,但診所只被開罰10萬元,法治教育3場,而他也得罰6萬元以及2場法治教育。
律師李奇芳:「當事人他可能覺得自己很冤枉,不過在法律制度上面,他不能以自己冤枉當作抗辯的理由。」
檢方認定他知情診所高薪低報,法律上屬於共犯得跟著受罰,但最悲慘的,除了檢方緩起訴外,國稅局如果知情,除了可對診所的繳稅不實,開罰最高3倍稅金外,當事人還可能遭追繳稅金,以及相關裁罰仍是最大輸家,因此配合資方高薪低報,省下勞保及健保費,恐怕最終的受害者還是勞工本人。
藥師自己說:司法欺負勞工,公平嗎?僱主高薪低報,藥師檢舉卻被當共犯罰6萬,-2018/09/06 -蘋果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06/1425338/
高雄一名林姓藥師在診所工作7年,由於長期超時工作又沒有加班費,因此向勞工局舉報,沒想到稽查過程,勞工局發現診所有高薪低報的情況,轉而移交檢方調查,但最後林姓藥師,反而遭檢方認定是共犯,最後還被裁罰6萬元換緩起訴。
陳進男/藥師、台南市議員參選人
報載某位藥師勞工因檢舉診所違反《勞基法》,反成被告而遭開罰6萬,看到這樣的判例實在覺得不妥,無疑是對弱勢的勞工形成寒蟬效應。
畏於權勢是人之常情與弱點,能勇於對抗權勢則是難能可貴,也被視之為人性的美德。勞工相對於資方,往往是弱勢的一方。因此,才需要透過法律的強制手段來保障普羅大眾及弱勢的勞工。
以此次的案例而言,藥師勞工受僱於雇主,高薪低報只能少繳一點保費,卻會影響本身資遣費、退休金、育嬰津貼、失業給付等諸多權益。因此,檢查官起訴及法官判決理應把受僱勞工當成被害人或證人為出發進行審判。如此,才能鼓勵更多受僱的被害人勇於提出檢舉。
然而,如此次的判決,只會讓更多受害人畏懼而不敢言,進而成為法官判決中所謂的『從犯』。因此,這種將受害者連帶懲處的方式,實無益於改善現狀。
相反的,若此次判決未將勞工連帶懲處,才能讓雇主有所忌憚,並鼓勵被迫高薪低報的勞工勇於檢舉。而若真有雇主遇到勞工不合理不理智要求高薪低報時(個人認為此種狀況比例極低),也可以觸法之虞而予拒絕。
最後,我國似乎也可以考慮透過修訂相關法律,加重對雇主高薪低報的懲處,並將弱勢的勞工視為證人而非從犯。否則出現如此法治不彰的現象,司法體系又無法給予受害者公道與保障,必定民怨四起,而民眾若抱怨此為恐龍判決又一案例,也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