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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3:02:24瀏覽8451|回應4|推薦73 | |
※※關鍵字:東森得意購、非法解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醫院診所、藥師、醫療院所、醫生、護士、護理人員、申訴、勞基法第 11 條、就業服務法第33條、就業服務法第68條、勞工局、勞動檢查、檢舉違規、勞動部、慣老闆、1999、1955、安心檢舉專線、高雄市長信箱、行政院長信箱、電話行銷專員
〔高雄報導〕高雄某診所醫師原本跟 W-藥師 說好薪資一個月4X000,卻突然要 W-藥師 減薪3000元,該藥師不答應,就自己在人力銀行刊登廣告,應徵一個月4X000的藥師,該藥師認為醫師違反勞基法,所以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訴,於是勞工局就發函給該診所,說明企業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解雇員工,不然只有給資遣費仍屬違法。
不過該醫師在找到新藥師之後,卻拿出公文,對 W-藥師說,我們依法將你資遣,會給你資遣費 (不知老闆是看不懂公文,還是故意的...)。
W-藥師說,「這公文是寫,依勞基法第 11 條,必須符合: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才能解雇員工;不然雇主不能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即使給了資遣費,仍屬違法,必須罰錢及公告上網的」。
身為勞工,不是老闆隨隨便便叫你來、叫你走,就只能咬著牙忍下來、眼淚往肚子裡吞,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是勞資雙方的共同契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此標準,若老闆要你減薪、不然走路的話,拿著這份公文好好地跟老闆說情、說理、爭取勞基法裡勞工應有的權益,不要隨便再割地賠款了!
↑公文1:雇主不得非法解雇勞工,若勞工不同意,即使給資遣費,仍屬違法,必須罰新台幣30000-150000元。 ↑公文2。 推薦你讀讀「陽光診所違反勞基法 員工反成被告開罰6萬-雇主偽造文書銷案 檢察官卻欺負弱勢勞工-請看檢察官的緩起訴書怎麼說」(←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可瞭解站在政府的立場,幫助雇主壓榨勞工,連檢察官、司法單位也不例外!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115138449 推薦你讀讀「 診所醫生違反勞基法 卻因偽造文書銷案而觸犯刑法 被勞工局移轉地檢署依法偵辦 得不償失」(←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可知道勞工局是具有將偽造文書的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的義務跟能力,還是請企業雇主好好地守法才是根本之道!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109099624 推薦你讀讀「 高雄市勞工局威脅勞動檢查檢舉人撤案 還幫違反勞基法企業解套 真的堪稱為「資工局」」(←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可以瞭解,其實原本應該為勞工主持正義的勞工局,其實也是有對付勞工的手段!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67206452 請看 東森購物非法解雇 員工要求恢復工作的重要 -工作不到一年,卻能向公司求償五百多萬元耶 東森得易購前年以侮辱同事、違反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為由,解僱陳姓女電話行銷專員,陳女認為自己在下班後找主管釐清獎金核發,未影響辦公秩序,也沒發黑函、中傷另名主管,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按月支付18萬月薪。新北地院認為終止勞動契約合法,判陳女敗訴,但高等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東森得易購須按月給付13萬薪資至復職。 陳姓女子2016年3月起在東森得易購擔任二級專員,負責電話行銷業務,每月底薪2萬5600元,含各種獎金後,每月賺18萬2613元。陳女表示,公司2017年11月9日誣指她「發黑函、惡言中傷、吵架影響辦公秩序」、說她帶手機進工作區域公布欄拍攝業績排行榜並上傳LINE群組,在同年12月17日警告她,翌月24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 陳女說,她只是就業績獎金核發資格和沈姓主管討論,沒有咆哮,而且當時是下班時間,不影響辦公秩序;她以手機拍攝置物櫃旁(非工作區域)的業績排行榜,上傳的群組成員都是公司員工,目的是將自已的業績讓相關同事知道,維護合法權利,沒有侵害營業秘密。 東森得易購表示,陳女的電話行銷能力不錯,但常與主管、同事爭執,像是向同事散布「有同事坐在一名主管的大腿上摸來摸去」,謠言在公司流傳,使得被影射的主管名譽受損,還無法繼續任職,已違反「電話行銷事業部-工作規範」和勞基法「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規定。 東森得易購指陳女任職不到1年就多次違反工作規則,且態度倨傲,員工情緒、公司機密、主管去留都因她而受影響,另主張她將固定薪資和恩惠性激勵獎金混為一談,月薪不能以18萬2613元計算。 高等法院認為,遭影射桃色糾紛的主管曾提告妨害名譽,但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沒有證據顯示陳女散布謠言,東森得易購沒有調查,只相信這名主管的指控,要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無據。高院也認為,每個人離職的原因很多,這名主管2018年8月才離職,距陳女去職已8個月,根本不得作為解僱的理由。 高院指出,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和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和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而年終獎金、旅遊獎金則屬不確定之給付,計算後陳女平均工資為13萬2613元。 高院認定東森得易購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不合,判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除須按月支付薪水外,也應自2018年2月起至她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8226元勞工退休金至她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東森購物高等法院判決書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08%2c%e5%8b%9e%e4%b8%8a%2c127%2c20200519%2c1 ↑ 法官認為:解雇員工是很嚴重的,對於不適任的理由,要先以其他的方式進行改進,非不得已,不能把解雇當作主要選擇。
↑ 法官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及生存權,公司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解雇員工,必須有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相當嚴重。
↑東森購物 高等法院之民事判決,公司肯花大錢請3個律師打官司,就是不願意給員工錢。 ↑東森購物 高等法院之民事判決,判決內容。 ↑東森得易購 肯花大錢請律師打官司,就是不願意給員工錢 ↑新北地方法院初審時,員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求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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