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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人有理主義
2007/10/26 11:22:35瀏覽403|回應0|推薦1

法治Rule Of Law社會與法制Rule By Law社會最大的不同是法治是依法行政、依法訴訟,依法論事,依法治國。法制社會是有法律、制度的,但是法律之外行政、論事有多重標準,如情理法要兼顧,如法律因屈從民意、輿論、風俗、文化傳統而延伸出來的,人多有理主義、窮人有理主義等等,都是中國社會法治化的障礙,因為法治與人治的最大不同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沒有例外,中國法家很早就有「法無等差」、「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理論,但是都只是理論,中國社會在法律面前一直有特權階級,在古代除了刑不上丈夫之外,唐律更有八議的規定,大官、皇族可以用降級、罰款等規定來減罪。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國一直是句空話,在中國歷史上,即使漢唐盛事也從來不是法治社會。後來封建時代結束,中國建立了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但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還是句空話。舊社會的王公貴族消失了,現代化社會又出現了許多新的特權階級,如宗教騙子在台灣橫行數十年之久,政府以不干涉宗教自由為理由對他們網開一面,以致宗教變成犯罪的死角。

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皇親國戚沒有特權,貧苦百姓應該也沒有特權。但是中國社會「窮人」一直是法律的特權階級,中國文化教育我們要同情窮人,窮人犯法,應該寬容,假如窮人是為了生活犯法………。順著這種邏輯,攤販問題、違建問題,一直是社會辣手問題,影響市容、影響健康的經濟活動。而一直沒有官員敢挑戰窮人的特權,以免影響民調、以免得到酷吏的惡名。

最奇怪的是我們的司法界也認同「窮人有理主義」,警察處理攤販、違建問題,處理百姓糾紛同樣用「窮人有理主義」做為標準。警察常用:「你有錢,賠他兩個錢算了。」、「你日子比他好過,別跟他計較。」做為勸說和解的主要理由,於是車禍發生後永遠是有錢人吃虧。好車跟壞車相撞,好車絕對吃虧;汽車跟機車相撞,汽車絕對吃虧;汽車與行人之間的事故,駕車者永遠是錯的,即使車禍原因是行人在快車道上漫步。一個車禍的發生,從警方開始到鑑定中心、到法院,一路上窮人有理。甚至有些法官在審訊時常命雙方先進行民事和解,再進行刑事偵查,也就是說先強迫有錢人賠錢給窮人再說。而我們法院對車禍的刑事判決常根據車禍鑑定中心肇事者(其實是當事人,但是當年的法律即使對並無法律責任的當事人也一律稱肇事者)應負車禍責任的百分比來判決有罪無罪,故常有「……該車禍肇事者應負百分之二十之責任故判七個月有期徙刑……。」這種不合理的法律,不合理的亂判,一直到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通事故法令以行人路權主義修改法令後才得到改善。車禍是小事,違建是小事,攤販也是小事,但是法的原則、法的威信、法的精神是大事。在法律面太多例外,太多特權階級的話,「法」的威信無法建立,守法是一種習慣,是一種生活方式,更是一種文化,法律問題小到交通市容,大到當年共產黨利用廣大窮苦農工造反,立刻贏得中國知識份子的同情,都跟「法」有關係。台灣的機車全世界第一,為什麼?機車便宜又方便之外,最大的好處是機車可以在紅綠燈前、十字路口做三百六十度迴轉,對機車騎士而言,很多交通法規形同虛設,警方不願意或無力取締機車違規的情況下,台灣的車禍問題、交通流量問題、空氣污染問題都在惡化之中。在法律的層面機車是小事,延伸出來一大堆問題卻都不是小事,為什麼不嚴格取締機車違規,警力不足是拖詞,認為騎機車者屬於低收入階級,不忍嚴罰也。

又全省各縣市都有國有土地被百姓侵佔者,許多土地上有一片違建,政府對此種侵佔案多以拖字訣不處理,事實上許多侵佔在國有土地上開店做買賣,早己家財萬貫,早己不是貧戶,這是台灣窮人有理主義縱容出的另一面象。

在法律面前我們痛恨特權,但是我們強烈要求在法律面前對窮人也不可以濫情、也不可以兩套標準。窮人值得同情,但是「窮」是經濟層面的問題,是社會資源分配的問題,應該讓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去傷腦筋;甚至慈善家、宗教家也可以協助解決一部份「窮」的問題。從任何角度來看,在法律面前窮人不該有任何特權。在法治化的路上,一定要打倒「窮人有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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