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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 14:29:44瀏覽2755|回應5|推薦89 | |
科學家在一處嚴謹的密閉實驗室(經過電場及磁場的雙重隔離的地下室)內發現念力會「滯留」而形成一種「能量場」,且如果許多人在同一時間發送同一個意念,意念的威力可以倍增。(註1)推理,如果發生令許多人產生心靈震撼的事件,縱然在戶外也可偵測到該股「能量」,如,美國911事件,英國黛安娜王妃事件等。因此,隨機事件產生器(Random Event Generators)就被設計而製造出來。 納爾遜攜帶一台掌上型隨機事件產生器,到懷俄明州的魔鬼塔天然名勝區及南達科他州傷膝鎮,蘇族滅種大屠殺的發生處,深自湧起孤寂感受。他的機器輸出斷然受到影響,彷若曾經在那裡生活亡故的人,全都留下了思緒記憶並綿延至今。(註2) 納爾遜把自己去過的二十七處聖地(埃及)的資料彙總起來,卻發現就在他徒步漫遊遺址,只是默然表達崇敬之時,所得結果卻還更為驚人。顯然,土地之靈本身便留下強大效應記錄,和冥想團體完全可以相提並論。(註3) 吉薩高原à胡夫大金字塔à王后陵寢和大通道à國王陵寢à卡納克,將結果描繪成圖,完成之際他便大感驚奇:兩組圖形都構成一座大金字塔。(註4) 經過許多次的反復實驗,在不同的事件(內容,地點,時間)發生的當下或已發生若干年後,科學家發現那個「能量場」(集體意識)仍存在著。就如同上述,納爾遜的親身經歷。這正證成佛家的西方極樂世界、東方淨琉璃世界等無量諸佛的淨土(也是一種「能量場」)存在於浩瀚無垠的宇宙中。基於科學是造福人類的理念,療癒疾病的概念自然地形成。 不到五歲的幼童的腦子都固定採α模態運作方式——這在成年是屬更動意識態——而非普通成人意識的β模態。孩童很容易接納宇宙能量場中的資訊,能力遠超過一般成年人。(註5) 共通特點,他們(心靈治療師)全都能夠退避謙讓。多數人似乎都宣稱意向既已提出,接著就退避聽憑某種心靈治療力量處置,就好像他們是開啟門戶引進高明。……這並不是自我本位單槍匹馬的心靈治療,這還比較像是種祈求:「懇請讓此人痊癒」。(註6) 自我療癒者剛開始取某一法(或冥想,或念佛等等)後,逐漸放鬆身體的全身肌肉及沉澱紛擾的心緒,進入一種靜心狀態(α模態),然後作意祈求:「懇請讓我痊癒」,最後退避謙讓,就是將法捨去(註7),讓如來藏祂自行運作。佛菩提道每一位階所應修的法不同,行者需知道取與捨,才能轉折進階。取捨之間就需要明師的指點,否則很容易走入岔路歧途。 自古以來,中國人最早懂得用氣(能量)來養生,與上述西方科學家的實驗頗契合的。如,《清靜經》〈道心品〉:「人能常清靜,天地悉歸之。」及《道德經》第十章:「專氣致柔,能如嬰兒乎。」 練氣可成仙,如,《楞嚴經》卷八:「空行仙、天行仙、通行仙等。」。《北七真傳》中的金丹派邱長春祖師捨報後,跪倒在玉皇上帝(忉利天天主)的金闕座下被冊封為「天仙狀元」。金丹派呂洞賓祖師(道號純陽,已練成純陽體)也是被玉皇上帝冊封為「孚祐帝君」。他們仍然在欲界,不曾出離三界;顯然純練氣(不論後天氣或先天炁)是無法成佛而解脫生死的。為什麼? 解脫道的阿羅漢要先斷我見,再斷盡我執思惑才能於捨報時,將自我的五陰十八界滅盡而入無餘涅槃(出離三界解脫生死輪迴)。古人云:「修命不修性,修行第一病。」修練氣功只是修命,而修性是要於歷緣對境中修除我們的貪瞋癡等習性,而習性的「結心」就是我見、我執思惑。 科學實驗儀器證明中國千年針灸的人體經絡是如實存在,但偵測不到中脈、明點、脈輪(海底輪、臍輪、心輪等),換言之,它們是不存在的。觀想脈輪的人言之鑿鑿,堅稱:「我們觀想後可以感覺到能量在身體內的運作。」其實,這是一種「望梅止渴」的心理作用,望梅的當下口齒生津,只是止一時的渴,並不是真的解渴。光靠這種觀想法是無法獲得「能量」的,因為,行此法者自始至終一直處於觀想(意識的β模態)中,緊抓不放而不知捨,無法讓意識心處於α模態,宇宙能量如何能進入身體呢? 其實,我們都身處於宇宙能量中,就像魚在水中,獲取能量的關鍵在於:意識心的α模態,祈求後隨即放下。 假藏傳佛教(喇嘛教)的喇嘛及奧修的門徒都認為依此法修行而能成「佛」。顯然是癡心妄想!真實佛法是以智慧到達解脫生死的彼岸,與能量無關。 其次,現代許多重大災難,如,飛機空難、地震、北捷殺人案等天災人禍的難災,受傷傷患於肉體的療癒外,還需從事心理治療。這證成「肉體的療癒≠心理的療癒」。 能量不能讓修行者解脫生死!是學佛人要面對及思辨的嚴肅議題。 Ps,本書與《念力的秘密》互為表裡,建議讀者一併閱讀拙文〈念力的秘密 閱讀心得(一)〉。 (註1)琳恩‧麥塔嘉(Lynne McTaggart)著,梁永安譯,《念力的秘密》,橡實文化,2008年9月,初版一刷,頁022。 (註2)琳恩‧麥塔嘉(Lynne McTaggart)著,蔡承志譯,《療癒場》,商周出版,2006/10/25初版,2011/01/11二版,頁267。 (註3)同上註,頁268。 (註4)同上註,頁269~270。 (註5)同上註,頁191。 (註6)同上註,頁254。 (註7)《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卷1:「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CBETA, T08, no. 235, p. 749, b10-11) * 經驗分享,歡迎轉貼、引用,請註明出處。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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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